市法院召开南京破产法庭成立两周年审判白皮书暨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2022-06-29
6月29日,市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南京破产法庭成立两周年审判白皮书和南京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6月29日,市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南京破产法庭成立两周年审判白皮书和南京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南京破产法庭庭长王静介绍了法庭成立两周年来破产审判相关情况;南京破产法庭副庭长洪彦发布了南京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南京破产法庭副庭长荣艳和法官蒋伟就部分案例进行了详细解读。发布会由宣传处处长栗娟主持。
南京破产法庭自2020年6月挂牌以来,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两年来,南京法院累计化解企业债务3400亿元、妥善安置职工32500人、盘活土地厂房面积1800万平方米;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中国营商环境报告》中,南京“办理破产”指标连续两年获“标杆”称号,2020年度“破产收回债务所需时间”为全国最佳表现;2021年位居全省营商环境评价首位;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两项举措被国家发改委《优化营商环境百问百答》收录推广,破产审判经验多达20余次被上级法院刊发推广。南京破产法庭先后被评为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先进集体、市“巾帼文明岗”、市十佳政法单位、市高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先进集体、市“两争一在”三大光荣使命先进集体。
△南京破产法庭荣誉照片
01抓牢稳中求进“总基调”,高质量审结重大破产案件
一是立足破产审判主业。两年来,全市新收破产类案件2923件,同比增长119%,审结2650件,同比增长110%。其中,南京破产法庭新收破产类案件760件,同比增长99%,审结743件,同比增长93%,收结案数量位居全省中院首位。
二是彰显破产保护价值。两年来,南京法院运用重整、和解制度审结破产案件35件,引入资金133亿元,帮助200余家企业脱困重生,保障了3万余名员工的就业。南京破产法庭审结的相关案件分别入选最高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全省法院破产典型案例以及南京法院法治护航数字经济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三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两年来,南京法院审理债务规模10亿级以上案件19件。南京破产法庭稳妥审结“建工系”“雨润系”“永泰系”等3件百亿级以上重大破产重整案件。
02跑出办理破产“加速度”,高水平服务法治营商环境
一是持续深化繁简分流机制。两年来,南京法院适用简易审程序审结破产类案件442件,破产案件简易审适用比例达50%,简易审案件平均结案周期仅为100天。南京破产法庭适用简易审程序审结破产类案件133件,破产案件简易审适用比例达55%。
二是高效推动“僵尸企业”出清。两年来,南京法院共清理“僵尸企业”317家,南京破产法庭清理“僵尸企业”142家,最快用时57天审结。加强破产法治宣传,制作流程手册,提升司法清理规范化,相关工作经验被评为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优秀案例。
三是积极完善破产重整制度。率先出台重整审判指引,被省法院《商事审判资讯》全文转发。成功审结13起适用预重整或实质合并的破产案件,其中1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29批指导性案例。
四是跨境破产取得新突破。南京破产法庭指导管理人通过跨境破产承认与协作方式处置境外资产,该案成为全国首例新加坡法院认可我国破产主程序及破产管理人身份的案例,入选全省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五是提高破产信息化水平。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南京破产法庭依托网络智能平台,实现线上业务办理常态化。出台破产财产网拍指引,实现资产处置效益最大化。两年来,南京法院通过破产网拍系统拍卖标的超1500件,成交金额达15亿元。
03画好府院联动“同心圆”,高站位强化破产配套保障
南京破产法庭成立后,建立了全省首个市级层面的破产府院联动机制,推动区级府院联动机制全面落地,与相关行政部门就破产程序相关事项办理先后建立9项府院联动子机制。
△南京破产府院联动子机制相关文件
一是便利破产管理人履职。着眼于破产管理人依法管理、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的法定职责,明确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多个部门均设立涉破产事项专门窗口,破产管理人持受理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即可完成债务企业基础资产调查以及财产处置等工作,相关经验被省法院推广。
二是优化破产涉税办理。与市税务局出台破产涉税机制文件,内容被国家税务总局吸收采纳。截至目前,全市税务部门为破产企业出具162份清税文书,核销死欠金额500.5万元,完成1114家破产企业的税收债权申报,合计金额达18.09亿元。
三是支持困境企业再生。与各部门共同建立多项机制,实现破产企业纳税信用、工商信用、金融信用修复。畅通企业融资途径,推动金融机构就重整、和解后企业的融资需求提供支持。
四是破解破产涉不动产难题。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就破产涉不动产处置中管理人履职难、解封难、过户难等问题建立多项机制,市规自局已配合办理涉破产企业不动产过户案件3件,土地出让金案件2件。
五是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针对民营企业出现的债务风险,与市国资委、市金融管理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加强会商,各方形成风险化解工作合力,积极推进风险处置。
六是加大破产逃废债打击力度。与金融机构、公安机关等强化信息共享,联动金融机构建立逃废债黑名单联动制裁机制和风险监测机制。目前已有数起破产案件发现存在恶意逃废债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奏响理论实践“交响乐”,高格局推动破产专业化发展
南京破产法庭开创性打造“一庭三会”破产审判专业化发展格局,该项机制入选全省司法改革典型案例。
一是全面建设审判队伍。南京破产法庭在编干警10名,全部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并有2名博士,1名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及1名全省审判业务专家。调研成果优异。2件案例分别入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及最高法院公报案例,1件案例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多件案例入选全国法院、全省法院破产典型案例、省法院参阅案例,19篇论文发表于《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国家级期刊,31篇论文荣获国家级、省级学术奖项。后备力量快速成长。打造破产法庭“新知讲坛”、发挥重特大案件的“熔炉”作用,开展基层青年法官及助理挂职轮训,做好审判队伍的“新老”传帮带,让年轻法官在实践中加速成长。对下指导实效突出。落实员额法官对口指导要求,定期发布条线通报。2021年,基层法院长期未结案清理效果显著,简易审适用比例同比增长104%,质效指标提升明显。
二是有力监督管理人队伍。南京法院多措并举,不断加强对管理人队伍的监督指导。发挥管理人行业自治作用。与市司法局协同强化破产管理人协会工作机制,保障援助基金持续发挥作用。累计向225件无产可破案件的破产管理人发放援助基金737.73万元。推动协会建立全国首家破产企业档案管理中心,指导协会发布全国首个破产管理人行业惩戒规则,落地全国首个破产管理综合保险。完善管理人动态管理机制。先后两次增补共40家中介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与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相配套,对在册管理人进行分级动态管理。加强管理人规范履职监督。就管理人履职、报酬领取等建立专项机制,加强管理人个案履职监督,规范管理人报酬发放。加强破产职业共同体建设。开展同堂培训,定期与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举办培训班,提升破产审判队伍及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南京破产法庭合影
下一步,南京破产法庭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一庭三会”专业化发展格局为依托,持续加大提高破产审判质效的力度,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市提供更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南京破产法庭副庭长洪彦发布了南京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南京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6月—2022年6月)
01永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关键词】
实质合并重整、财产型信托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高效挽救破产企业的典型案例。南京破产法庭合理统筹程序事项,审慎适用实质合并重整,紧扣程序节点,从案件受理到实质合并重整再到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仅耗时163天,成功化解债务近600亿元。本案创新运用财产型信托,在保障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清偿的同时,最大程度提升普通债权清偿率。整体上,发挥上市板块与非上市板块重整协同效应,通过资本市场将底层资产价值充分释放,共享重整收益,最终实现集团债务风险整体化解,有力维护了广大中小投资者权益和金融、资本市场稳定。该案入选2021年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02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关键词】
中小微企业、预表决、清算转和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保护和挽救功能,帮助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典型案例。南京破产法庭积极践行“科学甄别、依法保护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导向,坚持市场化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引导债务人与债权人互相理解,共渡难关,和解协议获得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同时,探索运用预表决规则,在转入和解程序前,指导管理人向全体债权人征询对和解协议草案及后续转入和解程序后表决规则的意见。在全体债权人均同意和解协议草案的情况下,依法听证转入和解程序,并根据已通过的表决规则,及时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高效推进和解程序。本案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
03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跨境破产、破产主程序、管理人身份
【典型意义】
在我国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大背景下,“引进来”及“走出去”的企业规模进一步扩大,解决跨境破产中的法律冲突与矛盾,促进各国在跨境破产领域的合作,对于依法妥善化解国际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问题,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作为全国首例新加坡高等法院承认中国破产主程序及管理人身份的案件,起到了促进建立跨境破产司法合作的良好示范效应。这既是南京破产法庭在跨境破产领域的新尝试,也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一带一路”提供司法保障的创新举措。该案入选2020年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南京破产法庭副庭长荣艳解读案例
04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关键词】
企业复工复产、保障职工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发挥重整制度价值,促进企业复工复产,保障民生,化解社会风险的典型案例。如果简单采取破产清算方式,将导致涉及1300余名职工的近8000万元职工债权无法得到保障,近700名员工面临失业风险。为妥善保障职工权益,南京破产法庭通过重整程序,整体剥离核心资产确保资产价值最大化,引入投资人投入重整投资款作为偿债资金,同时保留主营业务继续生产经营。根据合并重整计划,职工债权得以全额清偿,职工权益得以全面保障,近700个就业岗位得以保留,普通债权清偿率较破产清算状态亦得到提升。本案通过最大限度地发挥重整制度价值,较好地实现了企业复工复产,化解了社会稳定风险,保障了民生权益,贯彻落实了保就业、保民生等“六稳”“六保”的政策要求,充分体现了重整在困境企业挽救中的社会功能和效果。
05有货(江苏)商贸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庭外和解系列案
【关键词】
数字经济平台、庭外和解
【典型意义】
有货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系列案件是适用破产庭外和解,保障数字经济平台纾困的典型案例。南京破产法庭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司法智慧,分类施策,精准适用破产庭外和解,助力数字经济市场主体纾困,赋能数字经济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截止2022年4月底,有货公司有近120个品牌恢复合作,最高交易额400万元,历史债务正在逐步清偿中,企业挽救初显成效。该案入选市法院法治护航数字经济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南京破产法庭法官蒋伟解读案例
06江苏中南科技专修学院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民办学校 破产清算
【典型意义】
民办学校是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促进了多元化教育格局的形成。随着民办教育规模的扩大,竞争也愈发激烈,一些资金不足、债务负担重的民办学校陷入困境,无法继续提供教育服务。对于此类民办学校依法及时清理,不仅关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涉及到学生教育权的维护;反之,如不能及时清理将可能进一步引发诸多不稳定因素,损害债权人及学生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及时有效审理,不仅对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民办学校及时退出市场具有示范作用,也为非学历民办教育体系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07江苏天之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关键词】
执转破、破产和解、简化审
【典型意义】
玄武法院运用和解方式,针对该案债务人股东企业性质的特殊性,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汇聚各参与方合力,最终促成债务人股东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和债务人股东的三方共赢。同时,在该案审理中,玄武法院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全方位掌握案件审理进程,全时段加强事务进程的督促指导,全流程保障和监督管理人依法履职,最大限度缩短审理周期,有效提升破产审判效率,实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
08南京精之源油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涉农企业、民生保障
【典型意义】
本案债权人众多且多为农民,法律意识不足,因企业破产多次上访,维稳压力大;破产企业本身资产少,大多为农产品,可供分配财产几乎为零;债权人人数众多,会议召开难度大。六合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指导管理人及时将农产品物资变现,采取集体授权代表和个人共同参与的模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发放案款,并且依法深挖破产企业财产线索,效果明显,最大限度挽回了债权人损失,依法保障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也减轻了维稳压力,将矛盾解决在了基层。该案入选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09江苏超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关键词】
高新技术企业、简化审
【典型意义】
本案是民事和解制度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灵活运用的典型案例,为推动债务人快速退出市场开辟更多的渠道,更好地以市场化的方式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和企业经营发展问题,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同时,本案还是破产案件简化高效审理的典型案例,江北新区法院在精准识别破产案件繁简类别的基础上,通过简化程序性事项,将案件办理期限缩短至四个半月,高效化解债权债务关系,大大节约了案件参与各方的成本,显著提高了破产程序的效率。
10南京高固食用菌科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逃废债、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南京中院先后与公安、人行等部门联合出台文件,明确在破产程序中发现债务人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债务人企业可能存在恶意逃废债等犯罪行为的,配合管理人追查财产线索,管理人应当及时移送发现的犯罪线索,从而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逃废债犯罪行为。本案中,高淳法院指导管理人深入调查,对于债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有效保证了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对增强企业经营者社会责任起到示范作用。
文章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