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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援助办法

2018-12-28

南京市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援助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的基金援助行为,保证基金补助公正、合理,促进破产管理人勤勉履职,依据《南京市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章程》和《南京市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南京市两级法院承办企业清算与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所承办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金补助:
(一)2018年1月1日(含)以后,在南京市两级法院结案的企业清算与破产案件;
(二)管理人依法全面履行清算或破产管理人职责,且获取人民法院合格履职评价的;
(三)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实际支出的费用的案件。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不可以申请补助。
(一)管理人因履职不当承办的案件被投诉并受到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行业处分的;
(二)符合申请其他企业破产保障项目经费条件而未申请的。
第四条  基金补助包括管理人报酬和履行职务实际支出的费用两个部分。
实际支出的费用指管理人为企业清算与破产案件工作所需要通知债权人的邮寄费用、通讯交通费用、办公用品、档案保管费用等。
第五条  管理人补助费用原则上每件不超过3万元,复杂案件应不超过5万元。其他案件(合并破产按一件计算)的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于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根据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前述标准明显过低的,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但最高总报酬不得超过10万元。
管理人履行职务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据实报销。
第六条  申请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填写《南京市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资金补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法院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清算程序终结裁定书或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
(三)管理人履职报告(如果案件办理超期限应另附超期限情况说明;
(四)管理人工作记录;
(五)费用清单和支出凭证;
(六)受理案件法院对管理人履行职务的评价。
第七条  补助申请可登陆“南京破产管理人网站”从网上申请;也可通过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直接向南京市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秘书处申请。
第八条  本基金会收到管理人补助申请后,由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小组,对管理人补助申请的合规性和合理性及其相关材料、票据进行审核评议,并作出是否准予补助以及补助金额的评审意见。
评审意见应当在自收到申请的60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九条  评审小组在作出评审意见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管理人的具体工作量;
(二)案件的复杂程度,包括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以及职工安置等;
(三)管理人有无违反勤勉、忠实义务等过错情形;
(四)管理人有无创新举措等褒奖情形;
(五)受理案件法院对管理人的履职评价;
(六)其他影响补助额度的情形。
第十条  评审小组作出评审意见后,提交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由管理委员会作出是否给予补助及补助金额的决定。
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时,可以要求评审小组提交评审材料并做出说明,评审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也可以提请评审委员会另行成立评审小组,重新进行评审,但对同一案件的评审不得超过两次。
管理委员会对管理人补助申请和评审小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应当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秘书处将管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书面通知补助申请人。对经管理委员会审核作出同意补助决定的,秘书处应协调财务和补助申请人,及时落实补助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副本后十五日内书面向理事长办公会提出异议,异议应当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理事长办公会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书面征求案件受理法院的意见,作出是否给予补助或调整补助金额的决定,由秘书处负责落实。
第十三条  对管理人以虚假材料骗取资金补助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列入不诚信名册、取消申请基金补助资格,并向业务监督指导单位建议取消担任管理人资格。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于每年适当时机集中举行基金补助发放仪式,但不影响个案补助申请获准后补助资金的及时发放。获得补助的申请人应当积极参加基金会举行的基金补助发放仪式。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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