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2018-12-26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戎浩军
一、案件概况与特点
(一)案件概况
1999年11月9日,南京华新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瑞公司”)由南京冶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500万元设立,系国有独资公司。2003年,华新瑞公司根据南京市“三联动”改革政策进行改制,由国企改为私企。
2008年3月,根据发改委的规定、市政府文件,华新瑞公司接收的二钢厂的资产不能再使用,公司完全停产。自2008年5月开始,华新瑞公司人员实施分流安置,部分职工与华新瑞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部分职工逐步办理了退休手续。
2012年3月30日,南京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华新瑞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12年6月29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委会设立、财产管理方案。
2012年8月15日,南京中院裁定宣告华新瑞公司破产。
2012年8月16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12年9月20日,南京中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裁定认可《南京华新瑞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13年5月9日,南京中院裁定终结华新瑞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二)案件特点
本案中的破产企业主要是为解决另一国有企业破产清算问题而设立,承接了另一破产国企的职工问题及相应的资产。开始时为国有企业,后改制为民营企业,历史问题较多。这导致本案在处理时存在以下特点:
1、职工人数众多、债权额巨大
截止破产案件受理之日,华新瑞公司在册职工、退休职工合计约4000人,债权额1.4亿余元。在破产清算期间,职工仍需发放基本的生活费用,而华新瑞账上并无现金。如此巨大的职工问题难以仅依靠法院、管理人得以解决,稍有不慎,很可能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2、资产处置难
华新瑞公司因巨额负债,其资产处置存在诸多难点,第一,房地分离。华新瑞公司因对外担保和经营亏损,大量土地被法院强制执行清偿债务,华新瑞公司大部分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已归属他人。第二,大量房产没有权属证明。经管理人及评估机构核查,厂区内2.3万余平方米房屋系华新瑞公司或原租赁企业私自拆、改建形成,没有办理任何规划、建设手续,未取得产权证明。第三,生产设备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范围,无法按照实际使用价值处置。第四,华新瑞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部分被投资企业,管理人未能取得公司财务数据,无法进行延伸审计。
3、应收账款巨大
经统计,华兴瑞公司的应收账款合计约1.8亿元,笔数众多、债权性质多样、账龄不一,甚至部分自然人债务人已经去世或无法联系、部分企业债务人被吊销, 追收存在巨大压力,且成本较高。
二、管理人开展的有效工作
(一)针对职工问题
1、积极筹措费用解决职工生活问题
面对职工生活费发放困难问题,管理人积极与债委会成员沟通解决方案,通过充分协商,管理人与债委会成员签订《借款协议》,由管理人每月向债委会成员借款用于按照原标准向华新瑞公司职工发放生活费、交纳社保费用等,从而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2、积极与各有关政府部门沟通、处理劳资关系
管理人为全面了解职工的基本信息、调查和统计职工债权,多次走访劳动部门、公积金中心、税务部门等,梳理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和欠费情况,继续办理在册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支取等工作,为职工办理各项证明和手续提供帮助和配合。
3、妥善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充分分析企业及职工的总体状况、职工思想状况及面临的主要矛盾。经与多方沟通后,管理人制定以下职工安置方案:第一,华新瑞公司在法律上终止与全体在册职工的劳动关系,确定职工债权并通过适当方式公示。第二,考虑到华新瑞公司在岗、下岗、退休职工的实际情况和多年以来延续的管理方式,从维护稳定及有利于本案有序推进的角度出发,由本次破产案件负责职工安置的托底单位牵头设立一家新公司专门处理职工安置事项。第三,通过签订集体合同等方式,由新公司与全体职工形成新的劳动关系,实现职工的再就业或形成新的托管关系,使职工的社会保险得以接续。退休人员一并将身份转换至新公司。市人社局予以支持。第四,破产财产变价处理后,将实现的职工债权和其他关系职工利益获优先受偿的款项全部交付新公司,设立专款账户就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新公司以该专项资金处理与职工的关系,如有不足,由新公司承担。
(二)针对资产处置问题
1、采取整体处置方式
根据上述情况,管理人认为,如分项处置资产不仅会降低资产的整体变现价值,而且会因处置环节的增加而导致成本的增加。此外,分项处置资产还将导致资产处置过程的延长,增加资产管理风险。因此,管理人建议按照整体拍卖方式予以处置,即将上述存在瑕疵的资产与其他完好的资产一并处置,由资产受让方就瑕疵予以解决。该方案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
2、依法沟通解决房地分离问题
在处置房产、土地时,管理人遵循《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与房产坐落区域内土地使用权人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将房产、土地合并处置以提升财产价值,按照评估价值所占比例分配变价款项,从而解决房地分离的困境。统一拍卖后,也为补办房产手续提供了可能。
(三)对于应收账款问题
管理人积极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及债权性质、是否存在担保,准备证据材料,积极追回。经充分催收后,根据催收情况及债权账龄,就基本不能收回的债权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核销。提交核销的债权主要是以下债权:第一,自然人借款,现债务人去世或失去联系且无法联系其家人或朋友。第二,应收款企业被吊销、注销且无法联系,经管理人实地勘察,原址已不存在。第三,账龄在5年以上,且无法提供诉讼时效延续证明及缺少主要诉讼证据。第四,金额较低,清收成本过高。
三、案件效果
管理人高度重视职工问题的处理,积极筹措经费解决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用问题、积极配合职工办理有关手续、妥善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工作获得职工的一致认可,保障了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针对资产的特征,妥善解决房地分离、整体处置资产,实现资产的价值最大化,充分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实现破产企业平稳退出市场。
四、案件评价
(一)重大社会问题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
本案涉及大型职工问题,仅依靠管理人、法院难以有效解决,尤其在债务人企业无现金或者根本没有资产时。而这一问题如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社会的稳定。管理人积极与职工沟通,解答有关问题,取得职工理解;并与相关政府部门及时沟通,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妥善处理职工问题。
(二)创新解决资产处置问题
资产处置难已经成为破产清算案件中的普遍难题,而资产本身存在处置障碍使得资产处置更加难,比如房屋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而处置要求必须一体处置,因此必须与土地使用权人沟通,获得其同意一并处置。对此,管理人应直面问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积极与相关主体沟通,排除障碍,推动资产的处置。并且为充分实现资产的价值,妥善选择整体处置或分别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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