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2018-12-26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戎浩军
一、案件概况和特点
(一)案件概况
江苏宁企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企公司”)于2007年11月15日成立,注册资本26000万元。宁企公司于2013年底停止经营,相关证照及财务资料等均已遗失。注册地办公场所门窗紧闭,无人留守。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在对该院(2012)白商初字第1576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善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宁企担保有限公司、郑正葵、张妙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招行南京分行以被执行人宁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移送破产审查。
2017年10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接收案件后组织听证,申请人到庭参加听证、宁企公司经传唤后未到庭。
2017年10月25日,南京中院裁定受理对江苏宁企担保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并指定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17年12月13日,南京中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上核查债权、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管理人作阶段性工作报告和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审议表决财产管理与变价方案、审议表决关于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采取通讯表决的议案。
2018年2月7日,管理人向南京中院提交了《宁企公司财务状况报告》和《管理人工作报告》,宁企公司名下无资产,负债合计约5亿元,宁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无财产可供分配,向南京中院申请宣告宁企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2018年2月12日,南京中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同日裁定宣告宁企公司破产、终结破产程序。
(二)案件特点
1、南京首例执行转破产案件,且为简易破产案件,工作时间要求高
本案为南京首例执行转破产案件,经执行调查,宁企公司并无财产,南京中院将之分为简易破产案件,要求自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管理人工作压力较大。
2、无人配合接管,未能接管任何资料或财产
管理人未能联系上债务人企业的人员配合接管工作,导致管理人无从接管。
3、宁企公司为担保公司,涉及大量已结诉讼,需厘清是否存在追偿权
宁企公司涉及大量诉讼,仅执行案件就达300余件,其作为担保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存在追偿权,管理人需理清宁企公司是否有追偿权。
4、部分资产下落不明,难以处理
经查询,宁企公司名下资产有一辆2011年的小型轿车,但管理人并未接管到,下落不明,无法管理,更无法处置。
二、管理人开展的有效工作
(一)针对时间紧问题
1、及时组建管理人团队、研习相关规定
接受指定后,管理人及时组建团队,分为债权组、资产管理组、职工事务组、秘书组四组,各组分工明确、信息共享,实行组长负责制,有效保障各项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管理人组织团队成员再次研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梳理本案工作要求与难点。
2、制定工作计划、工作制度
管理人根据前述两意见的规定制定工作计划,报告南京中院,并要求团队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同时,管理人秉持规范化、科学化工作原则,严格执行管理人会议制度、重大事项讨论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资料管理制度等制度。在办案过程中,要求各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及时向债权人、法院汇报工作。
(二)针对接管问题
1、赴公司注册地,查看现场
在未能联系上债务人企业工作人员的情况下,管理人自行赴宁企公司注册地查看现场、了解有关情况、拍摄照片。并张贴法院公告及股东等有关人员配合清算义务告知书。
2、向有关义务人邮寄书面的配合破产清算义务告知书
除现场张贴配合义务告知书外,管理人还根据股东工商注册地址或身份证地址邮寄《破产期间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合破产清算义务告知书》。获得一家公司股东的联系,但该股东表示对宁企公司经营情况等并不清楚。管理人最终未能接管到宁企公司任何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3、汇报法院
管理人将接管情况及时向法院汇报,由法院再次向股东等有关人员发送配合清算义务告知书。
4、办理遗失公告
在经管理人、法院告知有关配合义务后仍无人联系管理人进行交接工作的情形下,管理人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印章等遗失公告,避免营业执照或印章被滥用。
(三)针对追偿权问题
管理人就宁企公司是否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产生追偿权问题进行专项调查,具体包括:管理人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南京中院案件管理系统等,梳理宁企公司执行案件共300余件,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其中仅有2013年一件执行案件中宁企公司以房产、土地承担过担保责任。未发现宁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主张过追偿权,据此宁企公司尚存在追偿权,但查询该承担担保责任案件的终结时间为2014年7月,且未发现中断追偿权诉讼时效的情形,诉讼时效已过。虽诉讼时效已过,但对方可能放弃时效利益,谨慎起见,对是否采取追偿措施,管理人告知有关法律风险及成本后征求债权人意见,债权人会议决议不追偿。
(四)针对资产下落不明问题
1、管理人赴南京市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该车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暂时扣除,经与六合区人民法院联系了解到法院并未实际扣押该车辆,该车辆下落不明。
2、管理人进一步了解车辆情况,判断追回的可能、成本与收益。截至2013年10月该车辆共有57个违章记录,需缴纳罚款6750元。管理人根据车辆初始登记的时间及型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界面搜集类似车辆的市场价值,并在优信二手车交易网进行了类似车辆的评估,市场价格不超过2.34万元。
3、由于管理人掌握的信息有限,继续寻找、运输、评估车辆的成本将大于车辆的实际价值,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核销处理。
(五)不成立债委会,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开展后续工作
根据南京中院简易破产案件处理的要求,本案不成立债委会,原则上只召开一次债权人会议。为保障案件的有效推进,管理人采取以下措施: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出《关于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采取通讯表决的议案》,即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就本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的的重大事项及需要债权人会议审议、决议的内容,采用书面审议的方式进行。该议案获债权人会议通过。在后续工作中,对是否就超过诉讼时效追偿权采取行使措施等事宜即书面征求各债权人意见,在作出有效决议的同时方便管理人工作。
三、案件效果
针对南京首例执行转破产案件,管理人及时组织团队成员反复研习有关规定,详细制作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即使无人配合接管,管理人仍赴公司注册地,书面通知股东有关人员的配合义务,并公告遗失证照、印章,避免被滥用;谨慎处理追偿权问题,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追偿权考虑到追偿的成本与风险,提交债权人会议决定。进一步查询下落不明的资产,仍未果,告知债权人会议资产的价值及进一步调查的成本与可能结果,由债权人会议决议。本年为简易破产案件,不成立债委会,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表决通过债权人会议后续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前述措施保障本案作为南京首例执转破案件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高效完成。
四、案件评价
(一)对于新型案件,组织团队研习新规定,制作工作计划
对于新类型的破产案件,研习有关新规定,根据规定制定工作计划与方案,及时汇报法院,且团队成员严格按照工作计划推进工作。
即使案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管理人仍需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这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要求,也是管理人自身防范职业风险的必要。
(二)处理好与执行工作的衔接
本案为执行转破产的案件,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机关已经就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开展了细致的调查,但这并不能完全取代管理人的调查工作,管理人谨慎起见仍需再次进行调查,以免遗漏新出现的财产。
(三)及时向法院汇报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执行者,而非决定者,所以有关事务需及时汇报法院,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需做出决定的事宜,管理人应拟定有关处理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需要说明的是,管理人提交处理方案时应详细列明待处理事宜的基本情况及处理的依据与原因,以便债权人会议有效决议。
(四)始终坚持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管理人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无论遇到什么困难、障碍,管理人都应尽可能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处理,即使最终未能获得有关资产、材料或仍未能解决问题,但管理人已经做到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这是管理人赢得法院、债权人认可的必要前提,其也是管理人避免职业风险的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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