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2018-12-26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 戎浩军
一、案件概况及特点
(一)案件概况
江苏佳汇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佳汇公司)成立于1997年11月11日,法定代表人林启红,注册资本1380万元,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翠云大道,主要从事建筑新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在玻镁材料领域获得行业高度认可,技术处于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公司产品销往美、加、荷、澳等20多个国家。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佳汇公司因决策失误、未能把握好扩大产能时机,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发生一系列不良反应,终致进入破产程序。
2016年3月21日,经债权人申请,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下称浦口法院)裁定受理对佳汇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16年5月12日,浦口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受理破产清算公告,并公告债权申报期限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等。
2016年7月14日,浦口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会议表决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表决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
2016年8月30日,经债权人(非申请人)、债务人出资人(持股57%)申请,在充分听取债委会意见后,浦口法院裁定对佳汇公司进行重整。
管理人公告招募重整投资人,至截止时间,有两个联合重整意向方,分别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方案。
2016年12月13日,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核查第一次会议后增加的债权审查情况,管理人作阶段性工作报告。
2017年1月6日,浦口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
2017年6月22日,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经表决,一个联合重整方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联合重整方未能及时缴纳保证金和投资款,书面表示退出重整。原另一重整意向方重新组建联合重整方于2018年3月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方案,管理人据此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018年4月19日,在浦口法院召开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
2018年5月11日,浦口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2018年6月19日,管理人将佳汇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移交给佳汇公司。
(二)案件特点
1、佳汇公司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
2015年12月31日,佳汇公司与承租人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佳汇公司将其全部厂房及其所属区域内空置场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金以佳汇公司对其欠款冲抵。管理人接管时,佳汇公司的厂房及设备由承租人使用。
2、经公开招募,存在两方重整意向人而难以择优
经公告招募后,有债权人与佳汇公司出资人组建的两个联合重整方均表示愿意参加重整。两方均有一定债权人支持,双方的经济实力相差不大,在获悉双方均欲采用债转股的方式进行重整时,难以直接判断孰优孰劣。
3、职工生活费发放难、社保缴纳难
破产期间,管理人账户的进账主要依赖于管理人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的租赁协议中的租金,对于所获得的租金,管理人主要用于支付在册职工的生活费及缴纳社保。但在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后,管理人与承租人终结不定期租赁协议,管理人账上再无进项。很快管理人难以正常支付职工的生活费、社保。
4、债权人会议对资产评估结果不满
在债权人会议中,管理人报告了评估机构出具的佳汇公司资产评估价值,但多位债权人认为资产评估价格过低。经评估机构充分解释后仍不能接受。
5、重整计划的重整方放弃重整后,另一重整意向人愿意继续重整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前,已经通过的重整计划的重整方书面放弃重整。而原招募的另一重整意向人表示愿意继续进行重整,重新制动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终止重整程序、宣告佳汇公司破产,但重整后债权人有望获得高于清算的清偿。管理人陷入两难。
二、管理人开展的有效工作
(一)针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面对佳汇公司资产被租用却没有现金流入的现状,管理人认为其也是实现佳汇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机会,管理人拟解除原租赁合同,重新签订,调整租金支付条件。经与原承租人充分沟通后,其表示同意。经浦口法院同意后,管理人在第一债权人会议后与承租人重新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期为不定期,承租人先向管理人支付租金后使用厂房。合同签订后,承租人按期向管理人支付租金,该举措不仅实现了佳汇公司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更对后期管理人开展工作、解决职工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针对招募重整投资人
为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管理人召开债委会扩大会,听取债权人意见,在听取两位重整意向人的重整方案概要后,大部分债权人表示欢迎双方提交重整方案后制作重整计划草案进行竞争。管理人充分尊重管理人意见,限期双方及时提交重整方案,并根据两方分别提交的重整方案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合订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由债权人会议选择最佳方案。在两方竞争参加重整时,并不会太影响表决,相较于原来只能投票一个计划草案或放弃,拥有了新的选择,重整计划获得通过的可能性并未改变。相较于原来没有选择时的放弃,可以选择新的方案。然而在会议现场,债权人牵头组建的联合重整方放弃本次重整资格,债权人会议表决剩余重整计划草案,并表决通过。
(三)针对职工问题
管理人及时与浦口法院沟通,汇报有关情况,建议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同当地政府积极沟通,联合解决职工问题,保障职工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在浦口法院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后,管理人及时与星甸街道沟通,经充分沟通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管理人向星甸街道借款专门用于支付职工生活费用及缴纳社保,该笔借款由佳汇公司财产变现后优先清偿。签订借款合同后,政府及时将有关款项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及时发放职工生活费、缴纳社保。三方合力共同解决职工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
(四)针对债权人对评估结果不满问题
管理人判断程序上可能需要二次评估,但评估需要支付相对较高的评估费用,且二次评估的结果很可能与现有的评估结果没有显著变化、甚至可能低于首次评估结果,对此成本与风险,管理人作出充分说明,以便债权人作出理性的选择。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就是否更换评估机构进行二次评估进行表决,经表决,债权人会议决议进行二次。管理人在会后及时参加摇号确定新的评估机构,并督促二次评估工作的开展。
(五)对于原重整方放弃重整问题
管理人将决定权交给债权人,在向浦口法院汇报有关情况后,由法院组织债委会扩大会议,充分听取大部分债权人的意见,大部分债权人表示同意继续重整。佳汇公司继续重整,管理人重新根据新的重整方提交的重整方案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并与重整方签订保证金协议,限期其缴纳保证金,并约定在保证金缴纳后,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以减小程序浪费的风险。重整方及时缴纳保证金后,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获得通过后及时提交法院裁定批准。
三、案件效果
佳汇公司重整案是浦口区企业重整市场化导向的风向标。该案开创了浦口法院与政府运用市场化手段清理不良资产,化解债务危机的先例;在“多破产重整,少破产清算”的政策导向下,对具有救治可能的企业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整合、优化资源,避免破产清算给债权人、债务人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重整计划执行后,负债1.6亿余元的佳汇公司将完全实现起死回生的重整目标,债权人亦获得远高于破产清算程序的清偿。
佳汇公司重整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新浦口和江北新区改革发展。
四、案件评价
(一)重整案件多有曲折,充分保障、尊重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重整程序固然可以最大化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其在实施过程中一般多有曲折。在重整程序推进中,遇到障碍或困难,管理人宜就有关问题作出充分解释与说明、告知法律后果、应对建议,以便债权人作出理性的判断、债权人会议作出理性的决议。重整成功离不开债权人会议、债委会有效、合理的决议。
(二)招募重整意向投资人时应公开、公平,择优确定
为最大可能招募到重整投资人、招募到最优重整投资人,管理人应坚持招募程序的公开、公平,一般以公告的方式进行招募,招募公告中载明债务人企业的资产、负债等与重整有关的基本信息。在出现多位意向投资人,应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资金实力、行业地位等有关标准择优选择。评审委员会可以由债委会成员组成或由其他与行业有关的人员组成。原则上,确定一家重整投资人后,根据其重整方案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但如确实难以抉择,可以允许两家重整意向人参与竞争,直接由债权人会议选择确定,本质并不会影响2/3比例的达到。
(三)充分使用保证金制度以保障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
重整程序的开展有较高司法程序成本、时间成本,因而在推进时应尽可能避免程序的浪费,尤其需减小重整方本身推出的风险。为此,在引入重整投资人时应要求意向人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减低重整方在提交重整方案至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退出的风险。保证金的缴纳为取得重整投资人资格的必要前提。
(四)职工问题的解决需要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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