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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运用破产重整机制,保全公司资产实现价值最大化——南京仙人湖度假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2018-12-26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姚彬

、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

      南京仙人湖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称仙人湖公司)系一家经营休闲娱乐服务的民营企业,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住宿、餐饮、歌舞厅、KTV包间、浴室、游泳池、羽毛球、保龄球馆、茶社、棋牌室。公司成立于200312月,法定代表人祁辉,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500万元。公司股东包括南京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盛世公司)和汪娟,其中盛世公司持有440万元股权,持股比例88%;汪娟持有60万元股权,持股比例12%。公司住所地为: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109号。

二、仙人湖公司基本案情

     仙人湖公司于2012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一直处于停业状态。20141127日,根据公司股东汪娟的申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南京中院)裁定受理仙人湖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经摇号确定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为仙人湖公司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为姚彬。清算组成立后,经江苏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截止2014731日,仙人湖公司调整后的资产总额为49165972.31元,负债总额为93595827.08元,已属于资不抵债,故清算组向南京中院申请对仙人湖公司破产清算。南京中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于2015327日裁定受理仙人湖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1586日,仙人湖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171214日,债权人南京市下关区滨江实业发展总公司向南京中院提出重整申请,南京中院于201832日裁定将仙人湖公司转入重整程序。2018320日管理人根据投资人的投资方案制订仙人湖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18511日仙人湖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了管理人制订的重整计划草案。2018523日,南京中院裁定批准仙人湖公司重整计划。至此,仙人湖公司重整程序终止。

三、案件的特点、难点及应对

(一)案件的特点与难点

     在办理仙人湖公司破产案件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特点及难点:

  1、在仙人湖公司受理破产清算前,仙人湖公司与五指山市翡翠山城假日酒店签订了房屋租售协议,管理人接管仙人湖公司后,认真履行职责,仔细审查合同履行情况,最终通过诉讼途径为仙人湖公司追回位于海南省五指山市的一幢房产,充分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2、仙人湖公司占用的土地、房产及场地内的绿化等资产,由于历史原因一直未能办理权属登记,在破产清算期间,为解决仙人湖公司资产变现问题,管理人几经周转,与街道办事处多次协商,但期间因种种原因,此事一直处于悬而未决状态,导致破产清算程序停滞不前。

   3、仙人湖公司受理破产清算后,管理人共接收债权申报8家,经南京中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合计88859047.48元,其中南京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滨江公司)等3家大债权人持有仙人湖公司97.12%的债权额,其余5家债权人仅持有仙人湖公司2.88%的债权额。而在3家大债权人中,又有2家债权人愿意将债权转让给滨江公司,而滨江公司又同意以债转股的方式实现债权,在此情况下,仙人湖公司只需再要投入少量资金即可解决其余5家小额债权及破产费用,且各债权人的债权受偿率均超过模拟清算情况下的债权受偿率。通过对仙人湖公司的债权结构的分析,结合仙人湖公司债权人的意愿,管理人意识到对仙人湖公司进行重整具备可行性。

   4、多数债权人同意重整,但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已下落不明,部分出资人又持不同意见,无适格主体提起重整申请。

   5、仙人湖公司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发现仙人湖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通清算程序办理注销登记,退出市场。这一特殊情况,给仙人湖公司重整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二)具体应对措施

    针对仙人湖公司在破产处置过程中以上的几个特点难点,为保障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同时为破解仙人湖公司资产处置中的困境,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在担任仙人湖管理人后,采取了如下应对措施:

    1、通过认真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充分发挥管理人的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经管理人调查,仙人湖公司于20097月与五指山市翡翠山城假日酒店签订了房屋租售协议,约定五指山公司在分期全额支付特点款项的情况下,可以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合同签订后,五指山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并一直占有使用。经向债务人了解情况,债务人认为由于酒店已经支付了约定的款项,该房产应属于五指山公司所有。但经管理人仔细审查酒店支付款项的数额与名目后,发现五指山公司并没有付清约定的款项,按照协议约定,五指山公司如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完约定的款项,房产仍属于仙人湖公司所有。为此管理人在与五指山公司协商无果后,向全体债权人作了汇报并提起了诉讼,由于本案还涉及到数个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因此法律关系比较乱,管理人通过梳理其中的法律关系,先后提起两个诉讼,经过长达近三年的审理程序,法院最终判决上述位于五指山的房产归仙人湖公司所有,五指山公司须在规定的时间将房产归还仙人湖公司。本案,基于管理人履职中细致的调查,才得以帮助破产企业及债权人更好的维护其利益,对此仙人湖公司的债权人对管理人所做的努力也给予了高度评价。

    2、通过灵活运用重整机制,解决仙人湖公司资产长期闲置困境,通过债转股及股权让渡的重整模式,实现仙人湖公司涅槃重生及资产价值最大化,最终达到全部债权100%受偿的结果。

     管理人于2015520日完成对仙人湖公司的接管后,立即开展债权申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并在此基础上于201586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因仙人湖公司的主要资产系位于仙人湖公司场地内的全部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绿化设施、机器设备、电子设备等。主要包括:水上别墅(水榭)10幢、山上别墅33幢等房屋建筑物共计24658.27平方米;广玉兰、香樟等乔木1430棵,女贞、红花继木等灌木22510棵,花草约4800棵,草坪35749平方米。因上述房屋等建筑物,无法办理权属登记,难以通过拍卖方式变现,致使仙人湖公司清算程序一直处于停滞状态。尽管在此期间,管理人曾多次与街道办事处等协商,但几经周折,管理人意识,通过寻求政府支持来完成仙人湖公司无证房产等固定资产变现难以实现。而在权属不清且诸如绿化设施无法确定分割的情况下,也难以通过实物分配的方式对仙人湖公司的债权人进行清偿。

    在清算程序进入僵局的情况下,管理人通过对仙人湖公司债权结构进行分析,发现仙人湖公司只有8家债权人,且其中南京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滨江公司)等3家大债权人持有仙人湖公司97.12%的债权额,而其余5家债权人仅持有仙人湖公司2.88%的债权额。管理人意识到,如果能够获得大额债权人的支持,仙人湖公司只需再要投入少量资金即可解决其余5家小额债权人的债权。而此时,大额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股权及股权让渡的方式,获得仙人湖公司的资产,即可整体解决仙人湖公司的全部问题。

    之后,管理人通过与滨江公司等大额债权人进行沟通,取得了滨江公司的同意。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而仙人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失联,出资人又存在争议和矛盾,债务人和相关出资人均无法提出重整申请。在此情况下,管理人经过多次讨论认为,《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精神在于公平的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能够通过重整方式救活濒危企业,有利于经济发展,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企业破产法》关于在清算程序下可以提起重整申请的主体资格规定过于简单,不适应司法实务中错综复杂的情况。具体到仙人湖破产案中,包括大额债权人滨江公司在内多数债权人具有重整愿望,且滨江公司愿意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重整,故本着“谁重整,谁申请”的原则,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同意由债权人滨江公司作为重整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该方案同样得到了南京中院的支持。

    之后,为进一步简化重整程序,管理人促成滨江公司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收购了其他两个大额债权人的全部债权额,至此,滨江公司持有仙人湖公司97.12%的债权额。为解决其他小额债权人的债权及破产管理费用问题,滨江公司联合另外一名投资人润涛公司作为联合投资人参与仙人湖公司重整,由润涛公司出资1000万元,用于100%清偿仙人湖公司其他全部小额债权及支付管理人报酬、破产审理费用等。2018320日,管理人与投资人滨江公司和润涛公司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鉴于仙人湖公司原出资人的权益为负,将原出资人的权益调整为0后,由投资人取得仙人湖公司100%的股权,两投资人在重整后的仙人湖公司的持股比例为:滨江公司持股比例为88%,润涛公司持股比例为12%

    20183月,管理人根据投资人投资方案,制订了仙人湖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初稿,同时为兼顾出资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将制订完成的重整计划草案初稿,分别发送给各方当事人征询意见,并与债权人等进行沟通。通过上述方式,管理人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之前基本取得了各债权人的同意。因此在2018511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时,各债权组100%全票通过了管理人制订的重整计划草案。2018

523日,南京中院裁定批准仙人湖公司重整计划。至此,仙人湖公司,通过管理人灵活运用重整机制,历经一波三折,终得恢复生机。

3、重整程序中的忐忑,关于债务人吊销营业执照问题的处理

    在仙人湖公司重整程序开展的一帆风顺的情况下,管理人突然发现,仙人湖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根据《公司法》第180条、第183条、第186条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通过清算程序退出市场,且不得继续营业。这“半路杀出的程咬金”,给仙人湖公司重整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在此情况下,管理人经过仔细研究,发现仙人湖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系根据20051218日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因在2014年之前,我国推行的是企业年检制度,对于当时不参加年检的企业,将会被吊销营业执照。而仙人湖公司正是因为当时没有参与年检,所以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根据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机关可以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而不再是按照2005年的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因此,管理人通过研究分析认为,在现行规定下,恢复仙人湖公司被吊销的营业执照并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又有利于企业涅槃重生,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各方利益。同时,管理人经调查发现,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作出过苏工商法(2007228号《关于对被吊销执照企业经营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的先例,且参照浙江地区的经验,例如温州市中院于2016328日讨论通过的《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纪要(二)》中即明确规定:“针对破产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恢复的问题,若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前被依法吊销后又因破产重整期间营业需要而申请恢复其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管局应按照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办理暂时恢复营业执照的手续。”

    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管理人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恢复仙人湖公司营业执照的申请,并将此情况向南京中院进行专项汇报。南京中院获知该情况后,也积极与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沟通,最终此事得到了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重视,并同意协调解决。

四、办案体会与评析

     仙人湖 公司破产一案,历经了强制清算、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三种程序,其过程可谓一波三折。期间管理人组建了共有17位律师的项目工作团队。整个办案期间,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管理人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和优势,灵活运用破产重整机制,以严谨审慎的工作态度,积极务实的工作作风推进各项程序,确保重整依法进行并圆满成功。仙人湖公司重整成功,不但使债务人获得重生,更以智慧的方式成功处置了清算程序下难以处置的僵尸资产,并使债权人获得了更高的清偿率,且各方利益均得到了保障,无疑是一场彻底的胜利,管理人作为整个案件参与者深感欣慰。同时,仙人湖公司重整成功也证明了通过司法途径、依据市场规则,能够合法、合理地救助困境企业。而对于管理人团队而言,仙人湖公司破产重整案能够顺利进行,是各团队成员奉献智慧、知识、技能、耐性的成果,亦是团队强大凝聚力的体现,这无疑有助于团队成员在未来更好的完成管理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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