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其他公告关于增选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的公告

关于增选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的公告

2015-06-03

为进一步依法推动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审判工作的开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开展增选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

为进一步依法推动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审判工作的开展,我院决定开展增选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选数量

为便于全市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清算案件,有利于管理人履职活动的良性有序竞争,结合实际,决定增选10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

二、增选入册条件

申报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机构登记地及主要执业地在本院辖区。

2、机构从业五年以上,至少有十名非兼职的专业人员。

3、有参与办理破产案件或相关业务(如担任清算组成员、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受委托参加企业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受管理人聘请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相关工作、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法律顾问等)的经验。

4、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有关情形。

5、机构及期主要负责人近三年内未受行业主管机关等部门违法、违纪处理。

6、会计师事务所独立申报的,其正式从业人员中应有三名以上执业律师。

三、增选入册程序

1、申请

自2015年6月8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下午18:00时止,自愿申报的机构,按要求填写《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申报书》(一式三份),交本公告注明的联系人。

2、初选

2015年6月17日上午9:30时,在本院摇号室(南京市广州路35号,诉讼服务中心三楼),用摇号机随机选择20家机构,其中会计师事务所不超过5家。申请机构应派负责人到场,负责人须持单位介绍信入场。

3、评选

随机初选的20家机构须于2015年6月19日下午18:00时前,按本公告第四条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一式十份)。本院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最终10家增选机构名单。

4、公示

通过媒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南京审判网,将院长办公会确定增选机构名单向全社会公示5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不符合增选条件等情况,予以除名。

公示期满后,将增选机构名单报省法院备案,并且正式列入备选名册。

四、申报材料

1、入册申报书;

2、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3、章程;

4、办公场所的证明;

5、关于执业年限、营业收入的证明;

6、专职执业人员的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近5年来办理破产案件及相关业务的清单及证明材料;

8、拟组建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相关情况;

9、行业自律组织的评价及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10、其他有关材料。

五、申报时间

  自愿申报的中介机构,须在2015年6月15日下午18:00时前,向本院司法鉴定处提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申报书》(一式三份)。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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