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实务思考众成清泰 | 民间借贷新规不应适用于在审破产案件

众成清泰 | 民间借贷新规不应适用于在审破产案件

2020-09-28

本文作者:赵国飞,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业务专长:破产清算、民事诉讼、证券发行与上市

民间借贷新规不应适用于在审破产案件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修改版(下称“新规”)开始施行,新规将民间借贷法定年利率上限从24%降至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称“LPR”)的四倍,现一年期LPR四倍为15.4%,并且该规定适用于其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论案涉借贷行为发生在什么时间。现法院正在审理的破产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的受理之日在2020年8月20日即新规施行之日前(下称“在审破产案件”),此类案件中,破产管理人在审查民间借贷类债权及参照适用民间借贷规定的破产债权(下称“破产债权”)利息时,是否应以新规施行之日为节点,区分适用民间借贷新规与旧规,对此尚未作出统一的、明确的权威解释或答复,破产实务中对此亦存在疑虑。

本文就在审破产案件中破产债权利息审查,是否应适用新规规定,提出自身理解和建议,权当抛砖引玉。笔者认为,在审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应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旧规”),不应适用新规规定。理由如下:

一、破产程序的法定性及其法律作用

破产程序是我国法定司法程序之一,人民法院依据破产法律对破产案件进行正式审理,审理过程及结果对破产企业及其全体债权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破产程序内,每一债权均视为到期并停止计息,并严禁债务人个别清偿,须由管理人对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进行统一清理,即使债务人想主动偿还某一债权人的债权,破产法亦不允许。破产债权由管理人根据债权事实进行审查,各方无异议后由审理法院对审查结果进行裁定确认。因此,破产程序具有息诉止纷的功能,一定程度上起到与民事诉讼程序相同的法律作用,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了当事人讼累。因此,在审破产案件中,破产债权已处于法定司法程序的处理之中,应具有与民事案件受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应视为破产债权已在新规施行前相当于进入民事诉讼程序。

二、破产程序的公平性法律价值和原则

我国现行破产法第一条即规定“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突出破产程序公平性的法律价值和原则,在实务操作中,该公平性不仅体现为破产债权的统一清偿,亦应体现在管理人应主动适用统一的破产债权审查标准。在审破产案件中,对于借贷类等破产债权,一般情况下已按照民间借贷旧规,由管理人进行了审查,或由债权人会议进行了核查,甚至已由法院裁定确认或审理判决。因此,在已存在按照民间借贷旧规确认破产债权的情况下,如以新规施行之日即2020年8月20日为节点,对此前、此后申报或确认的破产债权,管理人按照不同的民间借贷的规定进行区分审查,明显违背了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原则。

三、破产程序下债权人民事诉讼权利受限

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原则上债权人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应首先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对其债权进行审查,如债权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再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破产实务中,亦存在诸多以企业破产为由驳回债权人诉讼的案例。因此,无论法律规定还是破产实务,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民事诉讼权利受到了较大限制,在此情况下,在审破产案件中,如仍按照新规规定,仅对于在新规施行前提起诉讼的债权人适用民间借贷旧规,则对于因破产程序而未能提起民事诉讼的债权人是极为不公平、不合理的。

四、破产案件审理高效率的法律及现实要求

在审破产案件中,如债权审查标准修改为借贷新规规定,则管理人须对大量的破产债权进行“返工”审查,极大地增加管理人的工作量,不利于破产工作的及时推进。更重要的是,按照新规规定重新审查破产债权,部分债权的审查结果势必有所调减,或引起相关债权人的不满情绪,不利于破产工作的稳步推进。另外,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的审查确认,须经历多个法定环节和步骤,大致为:债权申报-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处理债权人异议-法院裁定确认,每起破产案件的案情均有其特殊性,其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的各个环节和步骤的时间安排、工作进度等并不一致且复杂多变,在此情况下,简单地对新规施行之日前后的破产债权进行区别审查,在破产实务中的现实可行性不足。

综上,笔者认为,在审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应继续适用民间借贷旧规,而非新规。

在以上论断的前提下,在审破产案件中,如债权人或债务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有异议,于新规施行后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或依据新规规定审理破产债权纠纷案件,这就造成管理人的债权审查标准与法院审理债权纠纷的标准不一致,债权人的诉讼请求非但得不到法院支持,反而可能导致判决结果比管理人审查结果更低。因此,为避免债权人陷入上述尴尬局面,公平对待每一笔破产债权,笔者建议对新规施行后债权人提起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出台相关规定,明确该类案件应适用民间借贷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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