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实务思考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查——社保、税收债权

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查——社保、税收债权

2020-09-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社保、税收债权应由有关征管机关向管理人进行申报,然后由管理人予以登记并审查;而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管理人也应主动向征管机关核实社会保险费、税收债权的情况。

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查
——社保、税收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社保、税收债权应由有关征管机关向管理人进行申报,然后由管理人予以登记并审查;而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管理人也应主动向征管机关核实社会保险费、税收债权的情况。

因此,笔者结合参与破产债权审查的工作实践,在此简要梳理和分析管理人破产清算工作中社保、税收债权的申报与审查的常见问题。


一、社保债权


1. 债权申报

结合笔者以往的经验,管理人联系社保征管机关、查询社保债权的方式主要如下:

1)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负责人老师寄送债权申报的相关材料。

2)至债务人企业所属的社保分中心调取《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查询债务人企业的欠缴社保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债务人企业的参保所在区域与债务人企业的注册地址并不完全一致,比如,可能是在债务人企业的实际经营地。管理人宜事先查明,避免白跑一趟。

管理人调取《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一般应携带《民事裁定书》、《决定书》的原件、复印件、管理人公章、经办律师的律师证及律所介绍信。具体材料以各分中心要求为准。

3)针对社会保险费中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人应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负责人老师寄送债权申报的相关材料,由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单独申报。

2. 债权审查

社会保险费

债务人企业欠缴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保债权,而个人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则属于职工债权。管理人在审查社保征管机关提交的申报材料时应对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加以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欠薪保障金

债务人欠缴的欠薪保障金属于社保债权。

《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欠薪保障费的征缴工作。

欠薪保障金垫付的职工债权

由欠薪保障金垫付的职工债权属于社保债权,而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则属于职工债权。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获得欠薪垫付的,作出垫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垫付部分取得对企业的欠薪追偿权。对于该欠薪追偿权,管理人应参照职工债权的审查方式,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换句话说,该欠薪追偿权不必由企业所属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管理人进行申报,但管理人可以向该等相关部门了解和调查欠薪垫付的情况。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
企业破产与职工权益保护。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破产欠薪保障金垫付和追偿的会商纪要》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劳动者垫付欠薪后,即取得对该劳动者垫付款项的追偿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该追偿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第九条:由欠薪保障金垫付的款项,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

滞纳金

债务人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社会保险费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社会保险费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管理人应不予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税收债权


1. 债权申报


结合笔者以往的经验,管理人联系税收征管机关、查询税收债权的方式主要如下:

1)向债务人企业所属税务局及其法制科寄送债权申报的相关材料;

2)通过纳税服务热线12366查询债务人的税务专管员,事先向其了解债务人企业的欠缴税款情况。

2. 债权审查

滞纳金

债务人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管理人应不予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第四(一)条第二款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第四(三)条“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其中,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罚款

税务部门对债务人企业的罚款、罚金不属于破产债权,管理人应不予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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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石语甜律师,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本文来源:邦信阳中建中汇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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