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 | 关于用好司法政策切实保护企业发展的通知(全文及典型案例)
2020-09-21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推动做好“六稳”“六保”工作,2020年9月16日,湖南高院印发《关于用好司法政策切实保护企业发展的通知》,并发布湖南法院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十大典型案例。
《通知》共十四条,内容主要包括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和使用非监禁刑法,依法慎重适用财产强制措施,依法合理采取民事执行措施和发挥破产拯救功能,综合施策保护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等相关要求和指导性意见。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用好司法政策切实保护企业发展的通知
湘高法发〔2020〕2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促进全面复工复产达产,实现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现就以稳市场主体推动做好“六稳”“六保”工作通知如下:
01 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和适用非监禁刑罚
全省各级法院审理民营企业家、企业经营者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危害后果、认罪态度、配合监管等因素准确适用强制措施和刑罚,最大限度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1.对处于审判阶段在押的企业经营者,依法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注重将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复工复产、开展生产自救、努力保就业岗位作为审查判断有无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量因素,减少不必要的羁押。
2.对于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认罪悔罪,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经营者,可依法不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对于变更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羁押中需要处理企业紧急事务的,应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尽量允许其通过适当方式处理。
3.要适应新时期犯罪形势变化,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保持对少数严重暴力犯罪和恶性犯罪从严打击绝不放过的同时,对认罪认罚、轻刑犯罪充分适用依法从宽的刑事政策,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促进社会综合治理。
02 依法慎重适用财产强制措施
全省各级法院审理涉中小微企业的民商事案件,应严格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促进营商环境改善和推动高质量发展。
4.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对有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5.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
6.要充分发挥查封财产融资功能。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利用查封财产融资,出借人要求先办理财产抵押或质押登记再放款的,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财产解封、抵押或质押登记等事宜,并严格控制融资款。
7.冻结企业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
8.对于体量较大的不动产,如果其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就应当对相应价值部分进行查封。如果不动产只有一个产权证书,无法进行分割查封,必要时,要依法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查封。
9.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以债权额为限计算出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在计算时,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确定,严格禁止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对于股票已经被质押,并且本案申请执行人并非质权人的,要依法采用新型冻结方式,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防范和解决质押股票超标的冻结问题,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冻结数量难以确定、存在超标的冻结风险等问题。
03 依法合理采取民事执行措施和发挥破产拯救功能
全省各级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应严格贯彻《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对企业因面临司法查控等民事执行措施难以复工复产、维持正常经营的,加强部门协作,研究更合理的执行方案,依法选择采用对企业生产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为企业恢复生产、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10.企业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选择对企业生产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
11.要合理确定企业财产处置参考价,最大限度实现财产真实价值。要在财产变价环节确保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12.符合条件的,依法采取变卖措施。在网拍环节最大限度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竞买,避免财产流拍。
13.要依法用好执行和解和破产重整等相关制度,对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解决债务危机,充分发挥破产制度的拯救功能,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14.对于决定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等惩戒措施的企业,各地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
04 综合施策保护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全省各级法院在执法办案工作中,要围绕“六稳”“六保”工作大局,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采取司法应对措施,以稳市场主体为切入点推动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保护企业发展。要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联动效能。要建立和完善系列案件审判执行统一协调机制,避免因裁判尺度不一致或者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矛盾。要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 “六稳”“六保”工作大局贡献司法智慧和司法方案。要加强法制宣传,特别是对典型案件的宣传,释放保护企业发展的明确导向。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密切关注各类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件,对服务“六稳”“六保”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成因,尽早提出对策,必要时及时层报我院。
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把各级人民法院服务“六稳”“六保”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和问责范围,作为各级法院和领导干部业绩考评、考察考核的重要方面。对不履行主体责任、渎职失职导致执法办案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协同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联股份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一家民营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其中国有股份占比超过40%)。公司专注于智能遮阳、银行安防、高性能门窗、幕墙、物流装备等领域,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安装、服务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湘联股份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上市,成为中国建筑外遮阳行业第一股。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联科技公司)是湘联股份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湘联股份公司43.22%股权。
湘联股份公司成立后,迅速进行扩张,并且在对外投资过程中遭受挫折,导致巨额负债无法清偿。作为第一大股东,湘联科技公司为湘联股份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亦因此陷入困境。经债权申报和审查,管理人确认两公司债权金额合计约2.5亿元,其中职工债权金额约397万元(含社保费用)。两公司均资不抵债,且有多起诉讼、执行案件,公司厂房被查封,面临停止经营的局面。
审理执行情况:本案受理时,湘联股份公司业务已经停滞,多数员工离职待岗,公司账户上已无可供支配资金,短时间难以找到同行业且满足重整目标的外部投资人。为了提升重整成功率,长沙中院确定了“恢复企业活力与重整程序推进并行”的审理思路:与相关政府部门形成联动,及时解决开具营业所需税务发票的问题,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协商推进“腾笼换鸟”工作,回收部分资金用于恢复企业生产经营;与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充分沟通,争取重整专项贷款,引入共益债务,补充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升级产业结构,引入合作主体,获得资金及业务订单的支持。今年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债务人部分工作事项无法正常按期开展,3月3日,湘联股份公司以重整工作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由,向长沙中院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长沙中院认为湘联股份公司与其关联公司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需协同处理,案情复杂,而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对两公司生产经营和重整事项推进产生重大影响,依照法律规定裁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计至2020年5月26日止,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26日。经过多方面努力,在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湘联股份公司基本恢复经营,多数职工回到工作岗位,引入多方合作主体,企业基本恢复造血能力。
2020年8月21日,湘联股份公司、湘联科技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湘联股份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湘联科技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湘联股份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获全部债权组表决通过。2020年8月24日,长沙中院裁定批准湘联股份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亦依法裁定批准湘联科技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疫情期间,人民法院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忠实履行职能,用好司法政策,认真落实中央工作要求,树立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司法理念,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通过整合企业优势资源、创新经营模式、升级产业结构、推行股权激励等方式吸引多方合作主体,助力企业摆脱困境,重获新生,通过延长重整计划提交的期限,推动企业重整工作更好地开展,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二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惠旺综合商店执行和解一案
基本案情:2019年2月20日,长沙中院作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惠旺综合商店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的初审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5月7日长沙中院对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长沙中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惠旺综合商店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已经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长沙中院申请结案。
审理执行情况:本案受理后,长沙中院坚持“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衡平双方利益。首先,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长沙中院决定查封被执行人账户并依法及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进行了冻结,确保财产查控及时、到位。5月10至5月18日,被执行人多次到长沙中院表达自己的难处,疫情期间,商店经营困难,入不敷出,生产与生活都存在较大的困难,积极表示愿意和解。长沙中院通过多方走访,进行讨论研判,及时把握机遇,积极牵头协调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进行充分沟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于5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剩余款项的权利,并向长沙中院申请结案,申请执行费用50元亦已缴纳。按照法律规定,通知长沙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61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典型意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推动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营造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执法司法环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合理采取民事执行措施,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共担风险,有利于更好地稳定市场主体,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三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诉永兴某鞋业有限公司、周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解案
案情简介:2019年12月31日,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与被告永兴某鞋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向被告永兴某鞋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000000元,期限一年,被告周某、王某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原告按期发放贷款后,被告永兴某鞋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0年4月21日,欠息金额20518.13元,贷款本金1000000元。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永兴县人民法院。
审判执行情况:受新冠疫情影响, 2020年1月后,被告永兴某鞋业有限公司由于复工复产不足,出口订单无法按时生产交货,导致外贸订单取消,企业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处于停产状态。2019年12月被告从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贷款1000000元,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永兴法院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认为不能一判了之,在保护银行债权的同时,尽力帮企业恢复信用,顺利复工复产。经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让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理解了企业的难处,给予被告一定的还款缓冲期,确保被告永兴某鞋业有限公司能够复工复产,渡过难关。经永兴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疫情期间,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普遍受到冲击,经济纠纷不可避免地随之增多。对此,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共担风险,通过和解、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坚实司法保障,既有效保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又有利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为“六保”“六稳”提供精准司法服务。
案例四
永兴某银行申请执行某果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暂缓执行案
基本案情:永兴某银行与某果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永兴法院判决某果业公司应向银行清偿四百多万元的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某果业公司未履行,永兴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某果业公司名下土地及厂房。湖南某贸易公司竞拍成功后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并请求法院交付其竞拍的土地及厂房。2019年11月,永兴法院作出搬迁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某果业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经法院走访了解被执行人某果业公司将厂房分租给六家商户临时使用,商户涉及快递公司、电商公司、纸箱厂、建材租赁等。因临近春节各商家货物较多,六家商户未按期迁出厂房。
执行情况:春节过后,湖南某贸易公司向永兴法院申请强制搬迁。承租商户快递公司、电商公司因疫情期间大量货物堆积、几十名工人待工,急需恢复运营保障民生。考虑疫情特殊时期,围绕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两不误”的总要求,永兴法院通过微信视频、电话沟通、短信告知等方式,充分了解各商户与湖南某贸易公司的司法需求,积极组织双方“线上”协商沟通,打通疫情障碍。经过多次交流协商,最终湖南某贸易公司同意各商户复工复产,各商户按复工复产进度支付租赁费并承诺待疫情稳定之后立即搬迁。
典型意义:本案中,各商户因受疫情影响未在法定期限内迁出房屋。法院在维护湖南某贸易公司合法权益时,充分听取各商户的司法需求,真正解决各商户面临的实际问题,暂缓执行,有效助力各商户最大限度克服疫情影响,及时复工复产。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服务“六稳”“六保”过程中的司法担当和司法温度。
案例五
湖南贝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比克斯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湖南贝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特公司”)自2018年以来多次向郑州比克斯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克斯公司”)提供电动压缩机、压缩机支架、空调低压管路及高压管路等,截至2019年11月,贝特公司向比克斯公司共计提供了价值220万余元的货物,比克斯公司陆续支付了104万元货款后,余款118万余元一直未按月支付。经贝特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催讨未果后,贝特公司向法院起诉比克斯公司。2020年2月21日,岳阳县法院立案受理原告湖南贝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审判执行情况:案件受理后,岳阳县法院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详情以及企业当前现状。比克斯公司认可了欠款属实,但由于疫情影响,比克斯公司一直尚未全面开工,企业当前暂未正常运转,实在无法一次性还清付款。在确认案件事实与证据没有争议的前提下,岳阳县法院向贝特公司反馈了比克斯公司当前的困境及处理态度,并进一步询问了贝特公司当前的经营状况,评估企业发展现状。经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和释明,根据双方的初步处理意向,多方了解双方企业当前的运营状况、阶段规划、资金需求等,询问各方处理意见,制订备用调解方案,同时也充分做好开庭审理的前期准备。在法庭调解过程中,法官从法理上向双方明晰案件所涉法律关系,从源头上阐明疫情是导致双方企业经济受损、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客观原因,在情理上认可双方长期合作的诚信基础及其产生的积极影响,循循善诱,劝说各方理性考量企业持续发展需求妥善化解纠纷,鼓励双方企业在特殊时期共克时艰、相互理解、携手共渡难关,共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以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与精诚合作双赢。最终,经过法庭主持,双方当庭达成了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原告贝特公司还主动让步缓和处理质保金一事,既解了原告的“燃眉之急”,又助力被告平稳过渡。调解协议所涉债务当前已全额清偿。
典型意义: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企业经营带来了诸多问题,在疫情中受到冲击遭遇困难的企业在“后疫情时代”的生存与维系显得尤其艰难,这些问题既考验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也考验着司法机关如何发挥职能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优质的营商环境是经济恢复发展的沃土,而法治是最有力的保障。人民法院在处理涉企业案件时,从长远发展利益出发,运用好执法司法政策,以稳市场主体推动做好“六稳”“六保”工作,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共担风险,通过平稳、和谐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使原本良好的商事关系能够继续。
案例六
岳阳市君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破产案
基本案情:岳阳市君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简称君兴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12位债权人联名申请破产清算。2019年7月26日,岳阳中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选定管理人。管理人在依法接管君兴公司资产时,发现君兴公司的办公场地、办公设施已被部分债权人席卷一空,成了无办公场地、无留守人员、无联系方式的三无状态,而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庚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羁押。君兴公司原有的117辆营运车辆,其中84辆车已被托管给其他公司管理,剩余的33台出租车尚在有效的运营期内,但已完全处于无秩序管理的失控状态。本案债权人中绝大部分都是出租车司机,有过多次越级信访、罢工等事件。
审理情况:针对上述情况,岳阳中院决定对本案提级管辖。受理后,确定了保企业产值为本案首要原则。一方面通过网络摇号选定管理人,另一方面及时阅卷、提审徐长庚了解公司现状,在得知该公司的部分出租车特许经营权在2021年8月21日到期的情况下,分批次对作为债权人的出租车司机进行调查,力促管理人及时协调各部门,安抚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情绪,鼓励出租车司机积极营业,评估该企业有无重整的可能性。
管理人进场后,合议庭指导并帮助管理人多次会见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管理人从相关部门接管被扣押的公司印章、资料和财务账簿,并要求管理人对债权人做到信息透明、事事通报,各阶段都听取债权人的意见,消除债权人、债务人的对立情绪,根据债权人提供的线索成功取回了被人藏匿的公司档案资料,完成了前期接管工作,为破产清算工作奠定了基础。
因君兴公司部分出租车的经营权面临被收回,特别是防控疫情特殊的时期,公司运转遭受新的挑战。合议庭多次与管理人研讨,要求管理人对公司保值、增值负起责任,督促管理人具体实施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体温测量、口罩、消毒等日常管理事务,确保了整个疫情期间无安全事故发生,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运输服务。同时每月14万元的管理费用的收益又成为君兴公司在营运中新的收益,半年来所增加的产值达84万元,并为君兴公司暂时保住了出租车的特许经营权,为顺利推进破产清算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典型意义: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扎扎实实的服务管理工作,不但安抚了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情绪,化解了矛盾,极大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体现了人民法院紧扣大局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通过一系列灵活、能动的司法措施,为服务企业保值、增值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案例七
陈华娟、陈婧雯、高思琪、高继贤、陈凤桂与株洲市顶峰装饰有限公司、陈乐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暂缓执行案
基本案情:茶陵顶峰装饰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及设计的公司,2019年,茶陵顶峰装饰有限公司与房屋业主颜某签订了房屋装修包工包料的承揽合同。在装修中,该装饰公司将不锈钢防盗网加工和安装工作交由陈某负责,陈某因临时找不到安装师傅,便将防盗窗交给了高某进行安装。2019年6月17日,高某在安装过程中不慎从三楼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情发生后,因协商未果,高某的家属陈华娟将茶陵顶峰装饰有限公司和陈乐林诉至茶陵县人民法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审判执行情况:陈华娟有两个未成年的女儿需要抚养,且高某的父母已是古稀之年,失去家庭主要劳动力后,生活陷入困境。案件进入执行后,茶陵法院考虑到茶陵顶峰装饰公司为小微企业,收入不多,陈某为不锈钢个体商户受疫情影响收入也很不稳定,决定组织协调。第一次协调后,陈某当场履行2万元,执行局强制扣划了4400元,让陈某娟暂时用于生活。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小微企业经营困难,需要资金。如果一次支付,将影响复工复产。茶陵法院秉持谨慎、依法执行的原则,给予茶陵顶峰装饰有限公司放宽两个半月的履行期限。经过二个月的经营,5月18日,茶陵顶峰装饰公司与当事人家属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了第二次协商。5月19日,茶陵顶峰装修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一次性将16万元赔偿款交给当事人家属陈华娟。至此,该公司的赔偿责任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在全民战“疫”的特殊时期,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防止机械办案,以司法助力疫情防控,既依法执行了生效法律文书,充分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又充分保护了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服务了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八
衡阳某投资公司与湖南某投资公司、某酒店民间借贷纠纷先行调解案
基本案情:2018年2月,原告衡阳某投资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投资公司、某酒店就借款事宜三方共同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将1.7亿元借给被告湖南某投资公司,被告方按年利率6.7%支付原告利息,并由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郑某(香港人)及其他两名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时间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任何借款和利息,原告诉至法院。
审判执行情况:该案诉讼标的额高达1.7亿余元,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审查后发现案件标的额虽然巨大,但案件事实比较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且正处疫情期间,郑某从香港来衡阳极不方便,且该案系为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所借款项。综合上述各方因素,衡阳中院遂指导原告向珠晖区法院申请利用远程视频诉前调解。8月3日,珠晖区法院第一时间主动联系五被告,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诉前解决纠纷。衡阳两级法院组织调解员多次召开碰头会,分头联系原被告方,并整合双方当事人意见,反复斟酌双方的调解意见,并提前设计多个版本的调解方案。在两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认可了其中一个调解方案,并在线签署了《调解协议书》。8月5日,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珠晖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依法受理并于当天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先行调解制度,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典型案例,是“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深入开展诉源治理工作”的生动实践。本案的迅捷结案,确保了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为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案例九
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邵阳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邵阳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公开报价先后竞得四宗土地,系国家划拨给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工业用地,合计成交总价为6.9653亿元。邵阳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挂牌、竞拍、摘牌过程中,由于其自身资金存在巨额缺口压力,先后从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拆借8100万元、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替邵阳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融资形成的借款50,343,466.66元、因土地款往来邵阳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形成借款7,511,570.00元,三项借款共计为138,855,036.66元。借款到期后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经多次向邵阳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催收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邵阳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拆借借款、代融资借款及土地款往来借款本金,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审判执行情况:本案涉诉原告邵阳纺织机械公司(以下简称“邵纺机”)是一家有近30年熔喷无纺布设备生产历史的企业。今年2月,在国内外防疫物资紧缺的危急时刻,邵纺机按照国资委、国机集团的整体部署承担了中国石化仪征化纤项目设备生产供应任务,签署了建设12条熔喷无纺布生产线的合同,(该产线每天可生产1吨N95熔喷布或1.5吨医用平面口罩面料,可用于生产30万片N95口罩或150万片医用口罩)。此外,邵纺机还陆续接到了印度、乌兹别克斯坦、中石油等国内外多条口罩布原料生产线订单,涉及金额达4亿余元。面临大规模的订单,邵纺机急需扩大生产投入,亿达房地产公司逾期未还的借款导致邵纺机资金缺口巨大,生产经营一度陷入困境。如不采取有力措施帮助邵纺机恢复运营,将直接导致订单不能如期完成,防疫工作陷入被动局面等连锁问题。在邵纺机申请对亿达房地产的财产保全后,受案法院立即对邵阳亿达房地产公司的资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告邵阳亿达房地产公司在本地的多家银行设有账户,且多达二十几个,部分账户有大量存款,其中一两个账户的数额存款高达1.5亿,于是立即裁定冻结了被告的账户存款。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反复与原、被告双方沟通交流,一方面向亿达房地产公司释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律后果,要求其拿出可操作性的还款支付方案,另一方面积极与原告沟通,向其说明如果在亿达公司有能力履行债务的情形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企业伤害较大,也不利于其自身的资金快速回收。经过多次努力,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分期还款、逐步解封的调解方案。在法院的督促下,被告企业按约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邵纺机得以度过难关。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作用,一方面确保原告债权企业能及时回笼资金不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另一方面解除冻结也保障被诉企业合理的经营流动资金。本案中企业债务纠纷的依法及时化解,为促进实体经济和民营企业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十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湖南海顺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和解案
基本案情:2016年12月23日,中国农业银行永顺县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转让银行对湖南海顺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形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贷款债权。2019年4月1日,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对被告湖南海顺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支付借款本金2866.52万元及利息8889.41万元。
审判执行情况:由于被告湖南海顺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延迟还款时间过长,依据借款合同计算的延迟还款费用金额过高,已远超于借款本金金额,标的额已过亿,加上被告经营状况欠佳,还款能力不足,合议庭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协商并耐心地辩法析理,建议双方自行对账目再进行核算,在保证借款本金的基础上,尽可能降低因延迟还款产生的其它费用金额,并从案涉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出发制作阶段性还款计划。双方最终自行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典型意义:本案是通过庭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典型案件。本案的处理,人民法院本着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兼顾考虑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为涉诉企业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提供司法建议,在高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的同时,大幅度地降低了诉讼当事人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了高效、高质的法律诉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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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