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院 | 破产企业作为原告的案件也应由破产法院管辖
2020-0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其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即包括债务人作为被告的案件,也包括债务人作为原告的案件。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其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即包括债务人作为被告的案件,也包括债务人作为原告的案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民辖终1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胜天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大道11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YR4LM95。
法定代表人:袁习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宝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建桥工业园A区(大渡口区)建桥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608563652。
诉讼代表人:陈华茂,重庆宝丰线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上诉人重庆胜天线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宝丰线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14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重庆胜天线缆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之规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仅适用于破产人作为被告的案件,不包括破产人作为原告的案件,本案不存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情况。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2018年11月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5破申127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申请人刘小渝对被申请人重庆宝丰线缆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其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即包括债务人作为被告的案件,也包括债务人作为原告的案件。本案重庆宝丰线缆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后,所以本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重庆胜天线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亚林
审判员 童盛章
审判员 叶 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谷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