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他山之石上海高院出台破产受理等信息即时推送工作机制规定

上海高院出台破产受理等信息即时推送工作机制规定

2020-04-14

为健全和完善立、审、执、破工作衔接机制,有效压缩办理破产时间和成本,切实提高破产回收率,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制定并印发了《关于破产受理等信息即时推送以及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的指引》,从信息提示、提示效力、立案告知、保全解除、诉讼中止、执行中止等方面,就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等信息的即时推送,以及做好相关衔接作出了规定。

为健全和完善立、审、执、破工作衔接机制,有效压缩办理破产时间和成本,切实提高破产回收率,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制定并印发了《关于破产受理等信息即时推送以及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的指引》,从信息提示、提示效力、立案告知、保全解除、诉讼中止、执行中止等方面,就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等信息的即时推送,以及做好相关衔接作出了规定。

◆ 制定背景
加强破产审判工作,对于促进企业重整和有序退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办理破产”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核心评价指标之一,该指标会重点评价一国破产程序的成本、时间等内容。2019年世界银行对全球190个经济体的营商环境测评中,我国“办理破产”指标在全球位列第51位,还有较大发展空间。

◆ 直面问题
上海法院聚焦破产审判实践展开调研,发现破产程序之间的衔接问题较为突出,亟待优化完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涉及债务人的诉讼和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保全措施应当解除。目前,主要采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发函或者管理人持受理裁定书与相关法院逐一沟通的操作方式,该模式不仅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成本,而且无法快速、有效地覆盖与债务人相关的诉讼、执行和保全案件,客观上存在滞后性。特别是由于信息沟通不及时,将影响破产程序推进效率,增加破产成本和财产流失风险。

◆ 积极探索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立、审、执、破工作衔接机制,有效压缩办理破产时间和成本,实现破产审判工作提质增效,上海高院以问题为导向,以信息化管理为支撑,提出了在本市范围内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制定了《关于破产受理等信息即时推送以及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的指引》。

◆ 自动检索
本市各级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审判管理系统第一时间启动检索,自动发现破产案件债务人在全市法院范围内所涉在审、执行、财产保全案件,确保涉案信息全覆盖、无遗漏,为信息提醒与推送奠定扎实基础。

◆ 及时推送
运用现代信息化科技手段,将破产案件受理等信息自动推送给审判人员,为其在第一时间即可依照《企业破产法》办理相关事务提供便利。系统实现了多途径、多渠道及时推送。“多途径”即上海高院电子系统通过12368平台短信提示、上海高院即时通讯提示、审判管理系统工作平台及案件办理页面多种方式同步提示。“多对象”即相关信息除了向某一案件的法官发送外,还会向法官助理、书记员发送。

◆ 环节优化
明确12368短信、即时通讯以及审判管理系统发送的信息提示,与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作出的受理破产书面函告具有同等效力,相关信息到达被提示人接收系统,即为通知到达。机制实施后,破产受理法院无需再费时地逐一查询与债务人相关的案件及受理法院,管理人无需再就诉讼和执行中止事项逐一发送书面通知。相关审判和执行法官收到系统自动提示后,即可第一时间办理诉讼与执行的中止手续。

◆ 准确管辖
立案审查时,审判管理系统自动提示该债务人破产案件信息,立案法官可根据当事人起诉内容,引导其申报债权或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指定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有效避免由于未及时掌握信息而受理的情况发生,防止由此引起的管辖异议或案件移送。

◆ 诉权保障
审理涉债务人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官在收到破产案件受理提示后,即可中止审理,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案件才恢复审理,从而充分保障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发表辩论意见的权利,避免审判部门因未及时掌握信息,未中止审理甚至作出裁判,影响当事人诉权的行使。

◆ 财产安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如果执行部门未及时掌握信息,未能及时中止执行并进行财产处置,将造成管理人无法接管债务人财产,或导致执行回转,增加诉讼成本。机制实施后,办理与债务人相关执行案件的法官可在第一时间收到受理破产案件的信息提示,并立即办理执行中止手续,保障债务人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公平受偿。

◆ 结语
破产受理等信息即时推送工作机制的建立,将改变管理人事后持破产法院函件与相关法院联系接收破产财产的低效率工作模式,有助于保障管理人履职,促进破产程序高效推进,有效缩减办理破产的时间和成本。

上海法院以问题为导向,以信息化为抓手,率先探索破产受理等信息即时推送机制,不断完善破产审判配套保障措施,为持续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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