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他山之石郑州中院:河南省管大型建筑施工企业重整第一案尘埃落定

郑州中院:河南省管大型建筑施工企业重整第一案尘埃落定

2020-09-18

2020年8月28日,记者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该院于2019年7月31日裁定受理的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已于2020年7月21日批准重整计划、终结重整程序。该案在不足一年时间里,实现了以4.65亿元的成本化解19.71亿元的债务,且企业无一人下岗的良好效果。据河南省国资委相关人员介绍,该案系全国省管大型建筑施工企业重整成功第一案。


小成本化解大债务保企业破产不停产
河南省管大型建筑施工企业重整第一案尘埃落定

2020年8月28日,记者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该院于2019年7月31日裁定受理的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已于2020年7月21日批准重整计划、终结重整程序。该案在不足一年时间里,实现了以4.65亿元的成本化解19.71亿元的债务,且企业无一人下岗的良好效果。据河南省国资委相关人员介绍,该案系全国省管大型建筑施工企业重整成功第一案。

“府院企”三方联动解难题

建设集团隶属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前身是河南省人民政府建筑工程局,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是河南省唯一一家省管国有建筑企业。近年来,该公司资金链断裂,面临大量债权人起诉、公司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主要资产被查封等困境。2019年5月24日,建设集团向郑州中院递交重整申请。
为慎重起见,郑州中院公开举行两次案件审查听证会后,裁定受理该案。之后,该院第一时间组织成立审理建设集团破产重整案件工作专班,由郑州中院院长李志增任组长兼任审判长,快速高效推进该案重整工作。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合议庭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多次联合河南省国资委召开管理人、托管组、建设集团联合会议,强化“府院企”三方联动,从平常的“车上开会、路上办公、工地见面”,再到疫情期间的“见在门口、谈在路边、会在网上”,确保日事日毕、无缝衔接、高效推进。在“府院”的强力带动下,建设集团也积极加强党建内部挖潜,号召广大职工团结一致,克难攻坚,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扛、矛盾有人管。
河南省国资委二级巡视员谢建三评价说:“这种模式,不仅使存在的问题得到及时沟通,更集中智慧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为重整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多措确保在建工程平稳运转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建设集团有大量在建工程项目。在建工程项目涉及建设方、承包方、分包方、供应商、实际施工人、包工头、农民工以及购房人等众多利益群体。如在建工程项目不稳定,则会导致项目停工、供应商的各种款项和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影响社会稳定。
为此,合议庭法官邢彦堂等先后深入多个项目施工现场,向甲方现场代表、建设集团项目管理人员、建筑工人了解工程形象进度、资金拨付、安全生产、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情况,要求建设集团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在建工程项目平稳运转。
同时,郑州中院根据管理人的汇报和申请,通过电话沟通、邮寄和内网发送执行划转函件、破产事务协调函等途径和方式,积极协调各地法院解除对建设集团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冻结银行账户200余个,解冻、划转资金2000余万元,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积极协调中止执行措施,将建设集团移除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解除了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实施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审结破产衍生诉讼案件44件,有效保障了建设集团重整过程中的保值增值和后续健康发展。

创设预留共益债模式破障碍

目前,建筑企业破产重整成功案件较少,主要因为涉及挂靠项目较多,如果挂靠项目工程款不能及时拨付给实际施工人,就难以保障项目继续施工。因此,如何解决重整期间挂靠项目工程款支付问题是建设集团重整案的关键所在。
郑州中院指导管理人创设预留共益债的模式,成功破解建设集团重整期间挂靠项目工程款的支付障碍。预留共益债是指将发包人支付至建设集团的挂靠工程款确认为建设集团的财产,但认可实际施工人对此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如果发包人是在重整申请受理前支付的,实际施工人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主张权利;如果发包人是在重整申请受理后支付的,则认定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并对重整申请受理后建设集团应回收的工程款作为共益债为实际施工人进行预留,确保实际施工人在工程款回款后能够得到及时支付。
这种方式有效保障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利益,确保了在建挂靠工程的正常运转。

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利益

为彻底使建设集团摆脱经济困境,真正恢复重整企业造血功能,合议庭还根据建设集团实际资产负债情况,采用召开听证会形式,听取债务人、部分债权人、债务人职工代表等多方面意见,对建设集团重整可行性进行调查、分析、论证,并多次与管理人、托管组、建设集团进行深入沟通交流,从完善企业管理体系、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盈利空间、拓宽经营渠道等方面进行探讨,对重整计划草案多次提出修改建议,以期实现企业重整后的可持续发展。
为满足债权人不同清偿需求,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合议庭在重整计划中设计了短期一次性清偿和长期留债清偿两种不同清偿方案,债权人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以选择权予以选择。郑州中院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效率,最终取得了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也保证了国有资产不流失,案件圆满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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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人民法院报》2020年9月6日第04版
人民法院报记者:赵栋梁
人民法院报通讯员:秦权 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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