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他山之石人民日报 | “叩门之问”,深圳率先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人民日报 | “叩门之问”,深圳率先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2020-09-04

原文作者:林溪 贺林平


“叩门之问”,深圳率先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作为全国率先探索破产制度的地区,深圳市人大于2020年8月26日正式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标志着深圳率先在全国建立了完整的破产法规体系和科学的办理破产体系。 
  个人破产条例一共13章173条,全面规定了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对象、三大程序、债务人行为限制、豁免财产、免责考察、破产欺诈处理以及破产事务管理等重要内容,是全国第一部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性立法法规,是先行示范区建设第一个具有全国示范意义的制度性成果,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空白领域的“叩门之问”。 
解读个人破产条例五大亮点
 
一、确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给创业者一次东山再起的机会。
破产免责制度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豁免财产制度。允许债务人在法定范围内保留一部分免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为破产人及其家人提供基本生活、工作和权利保障。二是免责考察制度。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在经过免责考察期后,经法院裁定认可,可免偿未清偿债务。 

二、设立破产管理机构,推动构建与世界接轨的专业办理破产体系。
参考破产制度发达国家地区的实践经验,针对企业破产法实施的顽疾,在立法过程中,深圳着重推动破产案件审判权与破产事务管理权分离改革,个人破产条例最终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指定工作部门或者专门机构行使破产行政管理职能,明确破产行政管理机构的八大基本职能,初步构建了符合破产运行规律和实践要求的“法院+破产管理人+破产行政管理机构”的专业破产办理体系。 

三、重构个人破产和解制度,为发展庭外债务纾缓和重组程序提供制度接口。
破产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和拯救。针对企业破产和解制度的实施痛点,结合个人破产制度的国际发展趋势,充分发挥我国社会多元治理的优势,个人破产条例重新构建了破产和解程序,为庭外程序的发展留下了制度空间:一是提供多元化方式启动和解。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由法院委托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破产管理机构进行和解;债务人也可以在庭外自行委托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破产管理机构进行和解。和解达成协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认可。二是严格和解协议确认程序。明确法院应当按照一定程序审查认可和解协议,根据和解性质的不同予以免责。

四、严格破产欺诈责任,推高滥用破产程序和恶意逃废债的违法成本。
立法过程中,决策者和社会公众高度关注防范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个人破产条例全面加强反破产欺诈制度设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完善破产欺诈的处置方式。规定对存在破产欺诈行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并追究法律责任;二是明确破产管理机构和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管理职责。三是明确破产欺诈行为不予免责并追回被转移的财产。如果以欺诈手段获得免责,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撤销免责的申请并继续追偿。四是完善破产法律责任体系,对可能出现的串通行为予以规制。 

五、实行破产信息登记公开,推动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
当前我国公众对破产制度的认可程度还不高。个人破产条例通过推动建立透明、公开、可追溯的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积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一是明确法院、破产管理机构为破产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规定法院、破产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债务人破产申请、限制措施、财产报告、债权状况、清算方案或重整计划、免责考察等相关信息,供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查询;二是明确债务人登记破产信息的义务。明确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负有及时向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申报登记个人破产重大事项的义务。 
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取向在于确保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通过破产保护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对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应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严惩。因此,个人破产条例在建立完备的个人破产制度基本法律框架时,创新性地着力构建了破产审判和破产事务两权分离制度、个人破产人行为限制以及免责考察制度、庭外和解以及和解协议确认制度、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反破产欺诈制度等配套保障机制,从制度机制层面综合提升办理破产的框架力,为国家下一步修订企业破产法,探索跨境破产法律制度以及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构建统一完整的破产法律制度和破产办理体系提供关键经验和示范样本。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原文出处:人民日报客户端2020年9月4日
原文作者:林溪 贺林平

联系我们

快速入口

网站版权 © 2018 - 2024 WWW.NJPCGLR.CN 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苏ICP备18064266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