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伟华:发挥破产审判职能 服务优化首都营商环境
2020-09-09
主题演讲:北京破产法庭庭长 郑伟华
切实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 服务优化首都营商环境
——北京破产法庭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同行:
大家好。非常感谢主办方为我们提供这次宝贵的学习机会,也非常荣幸受邀参加此次专题研讨会。下面我就北京破产法庭服务保障优化首都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和嘉宾做一个简要介绍。
北京破产法庭成立以来,在市高院指导和一中院党组的领导下,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发展路径,紧扣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和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对破产审判工作的要求,不断创新破产审判机制,着力提高办理破产质效,持续加强专业化建设。特别是自2019年11月集中管辖全市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以来,收结案数同比均大幅上升,破产案件集中管辖以及专业化审判的优势日益凸显,切实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
一是多措并举加快破产案件进程,有效降低破产成本。通过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大力推行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积极推动信息化手段深度应用,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速增效。疫情发生以来,北京破产法庭实现在线审查、在线召开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网络拍卖三个“百分百”,进行线上审查、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案件共计740件,线上申报债权1860亿元,700余家债权人参加了线上债权人会议,网拍成交率达100%。实现破产案件一站式诉讼服务保障,通过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鉴拍摇号、诉调对接以及审判事务中心等,实行精细化管理,提高管理人履职便利度和履职效率。
二是加强困境企业拯救帮扶力度,维护企业运营价值。强化破产保护和挽救功能,仅用43天审结中航世新两公司合并重整案,该案也是北京法院审结的首例实质合并重整案。积极推进重整计划的执行,新冠疫情发生后,与管理人、投资人共同克服困难,稳妥推进重整企业复工复产,59名万瑞飞鸿公司的普通债权人实现债权清偿2200余万元,切实解决部分群众的经济困难。全国首例“两网”公司京中兴案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完毕,确保企业真正实现重生。
三是有序推进各类主体依法出清,助力市场经济良性运转。及时受理中国航空机载总公司等央企破产案件,大力支持市国资委“僵尸企业”退出计划。构建“立审执破”立体化审判格局,完善执行法院与破产法院之间常态化、信息化、扁平化执破衔接机制。依法受理首例社会团体法人、首例全民所有制企业强制清算案以及北京亚都科技集团等多家知名企业破产案件,积极探索新类型复杂破清案件审理思路和裁判尺度,健全各类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
四是深化破产审判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努力积累固化形成北京经验。出台《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对重整制度规则进行细化、完善和补充。出台《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破产管理人工作的指导意见》,为管理人规范高效履职提供全流程、全方位指引。出版《破产审判的专业化与规范化——北京破产法庭的探索与实践》,制定十余万字办案规范。首次发布北京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一定程度反映了破产法庭对破产法市场化、法治化实施导向的坚持、探索和创新。关于提高债权“回收率”指标等多篇调研报告,获评《法律适用》征文一等奖等多项全国和市级奖项,团队成员参与调研的课题获评中国法学会部级优秀课题,相关调研建议得到最高法院领导批示肯定。
五是积极延伸破产审判职能,宣传破产保护理念。法庭成立以来共召开四场新闻发布会,“管理人工作指引”线上新闻发布会微博观看浏览量达57万人次。今年2月开设全国首家破产法庭微信公众号,共推出60余篇原创文章,其中围绕营商环境主题密集推出20篇原创文章,取得良好宣传效果。
当然,与兄弟法院相比,北京破产法庭还有很多需要努力和提升之处,希望最高法院、兄弟法院以及破产管理人一如既往地支持、帮助北京破产法庭。
此外,今天也借此机会就《民法典》关于所有权保留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问题,向各位专家求教。《民法典》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第388条增设“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从立法上承认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第641条明确了登记对抗公示等担保规则。《民法典》对所有权保留规则的完善,对于我国建立功能统一的动产担保制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此次《民法典》明确所有权保留交易的担保功能,将进一步促进所有权保留合同的广泛应用,特别是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下,所有权保留规则的信用供给功能将对刺激消费、活跃市场具有积极作用。
根据《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在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等,出卖人可行使取回权,通过自行变价并优先受偿来保障权利,出卖人对标的物取回的后果是依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取得价款。因此,所有权保留的交易规则与担保权的构造更趋一致。《民法典》实施后,最高法院出台的《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关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如何适用,将对破产审判实践产生影响。基于对所有权保留法律性质的不同规定,所有权保留规则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需要重新检视,其中包括管理人对所有权保留合同是否具有挑拣履行权、经公示登记的标的物是出卖人财产还是债务人财产、出卖人未能取回标的物,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是否应作为共益债务等问题,希望各位专家不吝赐教。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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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