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学者视角戎浩军*姜娟娟*:论新时代管理人团队的建设

戎浩军*姜娟娟*:论新时代管理人团队的建设

2019-11-13

新时代背景下,破产程序的效率直接影响供给侧改革的推进,同时随着破产制度的不断实施,管理人执业风险愈加凸显,且普遍面临管理人分级和管理人业务市场自由化趋势。管理人谋求更好发展、保障供给侧改革顺利推进的根本之道在于加强管理人团队的建设。管理人团队建设时应坚持专业化、规范化、高效化的目标顺序,并采取具体措施实现。

一、问题的提出
新时代背景下,随着供给侧改革的不断推进,破产制度普遍实施,僵尸企业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债权。然而从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到债权人获得清偿往往经历较长时间,短则一两年,长则四五年,实践中一些破产案件由于种种原因甚至久拖不决,以至于使部分人失去对破产法的信任与尊重,不愿再寻求破产法的保护与救助。当公平的成本超过当事人期望的效率与可能得到的效益时,公平就成为普通人无法承受的奢侈品而失去其本意。
对破产程序的执行者管理人而言,在处理各类事务的同时面对各类人员,管理人需要保障程序的顺利推进,同时需要接受债权人会议及法院等的监督,程序中轻则面临债权人、法院的质询,严重一点则可能被债权人要求更换及管理人报酬的严重打折,更有甚者,管理人还可能面临债权人等要求赔偿的风险。过大的风险也导致管理人工作缩手缩脚,愈加不利于破产程序的高效推进,使得破产制度的运行陷入恶性循环。
如何避免恶性循环,形成良性循环,最终实现管理人通过破产业务获得报酬、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权益、僵尸企业退出市场、国家实现供给侧改革的共赢局面。本文拟从管理人团队建设的视角探讨该问题,希望能够提出建议性的意见。
二、管理人工作的特点
(一)工作内容复杂、面对的当事人众多,风险较大
1.工作内容复杂
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是指在破产案件受理时指定的,在法院及相关主体的监督之下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调查、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日常开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法定职责的专门机构。每一项工作内部又存在多样性与复杂性,需要管理人进行专业的、持续的处理。
2.面对的当事人众多
破产程序涉及的当事人较律师处理的一般诉讼或其他非诉案件多许多,动辄数百人。而且涉及的当事人种类也众多,有债权人、债务人、税务机关、社保机关、工商、职工等等,即使债权人内部也存在多种债权人,担保债权人、税款债权人、职工债权人,不同的主体在破产程序中有不同的诉求与不同的问题,需给予不同的处理。
3.执业风险较大
管理人工作内容复杂与涉及人员繁多直接导致管理人的执业风险较律师处理的其他案件明显较高。而且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破产制度的广泛实施,人们的维权意识愈加强烈,导致管理人执业风险普遍提高。
(二)以积极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耗时普遍较长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工作并不只是消极地执行程序,而是需秉持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因而实现债务人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是对管理人的基本要求。可以说,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成为法院和管理人在对破产案件进行重大事项的决策的重要依据。为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一方面要求管理人积极调查债务人企业的财产状态并作出合理的管理、变价方案;另一方面要求管理人审慎审核债权,避免债权数额的虚增。因此,管理人需积极调查债务人企业的财产状况、追索有关财产、应对其他人员要求返还财产等事宜,甚至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债务人的财产。因审慎审核债权原则,导致一些债权通过诉讼方式来确认。复杂、众多的基本工作的完成及积极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工作目标导致破产程序普遍耗时较长,如破产案件涉及职工集资、消费者购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破产程序将耗时更长。
(三)全程接受债权人会议、法院等的监督,重要事项需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批准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工作需接受法院、债权人会议等的监督。管理人需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在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情况下,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应当接受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违反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债权人会议有权对管理人报酬提出异议,甚至提出更换管理人。
破产程序中涉及的债权审查情况、财产管理方案与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等重要事项需债权人会议依法表决通过,破产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未获得通过,法院可以裁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破产法虽然只明确规定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及法院监督权,但实际上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为还会受到单个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与制约,只是这些主体无法直接对管理人的行为采取监督措施,而需通过向法院提出意见、表示异议等形式请求法院履行监督职能。可以说,管理人只是破产程序的执行者,债权人会议是最高权力机构与核心的利益主体,法院是整个破产程序的主持者、指导者,是破产案件中国家审判权的行使者,也是最权威的监督者。
三、加强管理人团队建设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
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独有的制度设计,集中体现了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财产保全、管理以及促进债务人复兴等制度功能,其不但是破产制度区别于其他债务清理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亦是破产程序能否高效、有效和公正运行的关键所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管理人存在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两类,许多法院的管理人名册中也有个人管理人,但实践中个人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开展管理人工作的少之又少,可见管理人工作实践基本均为团队开展。笔者认为,针对管理人工作的特点及面临的风险、趋势、供给侧改革的需要,管理人应以加强团队建设来应对。具体必要性与重要意义如下:
(一)管理人顺利开展工作的需要
如前所述,管理人更多只是破产程序的执行者、推动者,而债权人与法院是破产程序的决定者。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需要债权人会议顺利通过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为此,管理人在工作中需获得债权人的信任与配合,这要求管理人以团队的形式高质、高效开展工作,同债权人做好沟通工作,并及时回复债权人的异议等。加强团队建设为管理人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提供基本保障。
(二)管理人预防执业风险的需要
管理人工作及面临的当事人均复杂、多样,直接导致管理人面临的风险来源也具有多样性,此处讨论的风险主要为要求赔偿的风险。管理人可能在破产程序中面临该风险,也可能在破产程序结束后面临该风险,而在破产程序中被要求索赔可能直接导致管理人被更换。随着债权人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管理人的执业风险不断增大。虽然普遍提出加大执业保险额度、加强行业监督,但根本上的应对还应是加强管理人团队的自身的建设。执业保险、行业监督均只是事后的解决方法,并不能真正预防风险。而且该风险给管理人造成的影响不仅是金钱上的赔偿,更会影响管理人的声誉,尤其在管理人分级制度逐渐普遍实施的背景下,该风险的确实发生最终会直接影响管理人的等级,进而直接影响管理人的业务。
(三)管理人应对新时代供给侧改革的需要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为新时期下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方向,其中,化解过剩产能、清理‘僵尸企业’、推动市场出清以及挽救有希望的困境企业,是供给侧改革的重要环节。破产作为市场化的法律措施,在此过程中被寄予了厚望。而破产程序普遍耗时较长,有时因为一些特殊的、复杂的问题,比如职工安置、对外股权投资调查与处置,甚至导致案件迟迟不能结束,这直接影响全体债权人权益的实现。如此漫长的时间,甚至看不到实现权益的时间,将让大家失去对破产程序的信心,当事人不愿启动破产程序,将严重影响供给侧改革的推进。加强管理人团队建设,以专业的团队处理复杂的破产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程序的顺利、快速推进,进而保障供给侧改革的深入。
(四)管理人谋求自身更好发展的需要
面对普遍实施管理人分级制度及管理人市场逐渐开放的趋势,管理人需要加强自身团队的建设,以更好的业绩与更好的能力来应对。更需通过团队建设避免因管理人工作的不慎导致执业风险的发生,给管理人造成负面、不利影响。
四、管理人团队建设的目标与价值取向
从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可以说破产程序以“有利债权人”为原则。管理人团队建设的目标应与破产程序的目标一致,首先保障债权人利益获得公平清偿,其次保障债权人利益尽快实现,再次尽可能挽救企业,保障债务人企业的利益。
(一)专业化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但早到的非正义一样不是正义,或者可以更准确地说迟来的正义是劣质的正义,但早到的非正义一定不是正义。所以管理人工作首先应保障破产程序公平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为此,管理人首先提高自己工作的专业化程度。
管理人必须保障自己有开展管理人工作的能力,熟悉破产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与操作流程,具有审核债权、推进程序的能力;熟悉会计业务,具有管理财产的能力;熟悉商业规则,具有管理债务人企业的能力等等。专业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基本工作专业化、对疑难问题作出专业化的处理、法律文书专业化、流程推进上专业化。专业化是破产程序工作的质的体现与保障。
(二)规范化
规范化是对工作质量形式的保障,其主要体现在管理人开展工作的程序上,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形式开展工作。在工作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法律规定的工作,及时向法院、债权人会议、债委会汇报工作,按照规定将有关事宜向有关主体汇报并由其作出决定,执行债权人会议、债委会的决定。工作内容书面化,法律文书形式规范化。
(三)高效化
在保障专业化与规范化的前提下,管理人团队应尽可能地提高工作效率,即尽可能以更短的时间高质完成工作。除保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更要在此基础上更加提高效率,这也是法院要求管理人定期汇报工作的重要目标。高效化根本上符合债权人利益要求,也符合管理人自身利益的要求,提高效益。
五、管理人团队建设的具体方法
(一)完善团队成员结构
因为管理人工作的多样与复杂,要求管理人团队尽量具备管理人开展工作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尤其通常需要的财务人员、税务人员、商务人员,以补充一般律师的不足。此外,一些特别的案件需临时聘用有关专业人员,比如建筑工程方面的人员。人员是开展工作的基础与保障,应首先完善团队成员结构。
(二)分工与合作
术业有专攻,团队应针对管理人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划分专门的工作小组,明确各组的职能,避免同样的人同时兼顾多项工作,影响工作的进度、质量。同时也避免有的工作无人作,或者互相推诿。在分工的基础上强调合作,尤其一些重要的信息需要与其他组别分享,方便其他组别更有效的开展工作,也避免不必要的工作。比如债权审查组在审核债权时可能了解到债权的形成的是因为建设某项工程而产生,而在负责资产调查工作的组别进行资产调查时并未调查到,这是一个重要的资产调查线索。
(三)组长负责制与总负责人制度
既然分工,即应实行组长负责制,如此方可督促各组高效、高质完成工作。同时就单个破产项目实行总负责人制度,各组长就本组工作向总负责人负责,总负责人代表管理人就破产项目向法院、全体债权人等负责,接受对管理人的询问。此外,总负责人可以将各组负责人召集就整个项目开会,讨论疑难问题,确定重要文件。
(四)工作计划制度
项目整体制作工作计划及工作时间点,各小组针对整体工作计划中本组工作内容制定具体工作计划与时间节点,并具体落实。这样便于管理人有计划、有目标地推进工作。
(五)制定合理的报酬分配制度
管理人团队需制定合理的分配制度,以推进其他制度的实施,促进管理人团队成员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合理的报酬分配制度是保证其他制度实施、实现管理人团队建设的根本动力。
(六)常态化的培训机制与学习机制
对于从事管理人工作不久的人员实行培训制度,可以是参与外部培训,也可以是内部培训。除了基本的培训,管理人团队应加强整个团队对疑难问题的研究与处理,同时加强对前沿问题的关注与研究。
(七)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与印章管理制度
一般而言,破产案件结束后,对破产费用等的支出需要进行审计。因而管理人应制定破产费用审批制度,明确开支与报销范围,且在具体支出时由相应负责人员审批、附上有关凭证,然后由专门的财务人员予以支出。
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有专门的管理人印章,一般而言还会接管到债务人的印章,这些印章应有专门的人员保管,在使用印章时应填写有关用印表,在签署有关协议时用章应有负责人的签字,并向印章保管人员留存用印资料复印件。
结语
加强管理人团队建设以实现专业化、规范化、高效化,即是管理人顺利开展工作的需要,也是管理人防范执业风险的根本措施。建设一支专业能力过硬、程序足够规范、效率足够高的管理人团队是管理人应对管理人分级大趋势的必然选择,也是管理人迎接更加开放的管理人业务市场的不二法宝,更是管理人助力供给侧改革必由之路。管理人应制定具体的制度来实现团队的建设,更应以合理的报酬分配制度来保障、推动管理人团队建设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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