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3
引 言经纪人这个概念我们并不陌生,我们经常听说“明星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等词汇,经纪人,按我国《辞海》说法,是买卖双方介绍交易以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2004年8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公布并于公布之日实施,规定:“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
引 言
经纪人这个概念我们并不陌生,我们经常听说“明星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等词汇,经纪人,按我国《辞海》说法,是买卖双方介绍交易以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2004年8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公布并于公布之日实施,规定:“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一般的讲:经纪人系指为促成他人商品交易,在委托方和合同他方订立合同时充当订约居间人,为委托方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机会、条件,或者在隐名交易中代表委托方与合同方签定合同的经纪行为而获取佣金的依法设立的经纪组织和个人。
经纪人可以是个人经纪人,也可以是法人经纪人。前者必须具有一定的学历、信誉、较丰富的业务经验和资产保证等条件才能充当。法人经纪人通常是由具有一定资力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公司或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充当,由它们按规定指派代表参加交易所的交易活动。经纪人的出现,克服了证券数量和投资者日益增多的矛盾,解决了买卖双方寻觅交易对象的困难,有利于扩大交易的范围和形成公平的价格,不仅便利交易,还使得市场易于组织、管理,对市场的活跃和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而“重整”是指陷入经营、财务困境,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危险的公司企业,若有重整之可能及有经营价值的,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实施强制整顿,使其重新复兴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破产程序中我们只听说过“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投资人”等几类人,但这几类人之间似乎缺少一个连接,导致他们经常出现信息不对称,话语地位不平等的尴尬,如何解决这种问题,本文提出了一个较为大胆和前卫的设想,即建立重整经纪人制度。
一、重整经纪人概念
我们这里所说的“重整经纪人”,是指在企业破产重整领域具备法务知识、企业运营管理、专业技术、营销策划、资本投入等资源,对企业在破产程序中采取重整的方式为盘活企业,组织多家企业或投资者对破产企业进行战略投资,让企业恢复正常运营的法人组织。重整经纪人促使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在破产法的框架内达成重整协议,实现各方利益主体利益最大化,从而达到最大限度的提高债权清偿率、挽救企业再生的目的。重整经纪人是在特定的司法程序中对破产企业进行战略投资。对具备上述条件的管理人也可以作为重整经纪人。
根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数据显示,截止到目前,全国在审破产案件企业数 2132个,其中清算案件企业1790个,重整案件企业325个,按行业细分,其中房地产企业占274个,相对于纺织服装、建筑建材、化学化工、食品烟草、金融投资、IT互联网等行业来说,房地产行业可以说是重灾区。其实原因也很了然,房地产企业尤其是中小开发商的资金实力很有限,他们使用极高的杠杆拿地,盲目开发,一旦遭遇需求萎缩、市场滞涨、银根收缩等不利因素,房地产商往往会采取吸收高利贷等方式进行融资,导致债台高筑,大量资产抵押、查封,无法进行变现,他们的资金链就会断裂,经营就会难以为继,进而进入破产程序,其他行业也基本如此而进入破产程序。此时,重整经纪人就应运而生了。然从上面的数据分析,破产企业重整占比并不高,重整经纪人是否有市场施展空间,笔者认为,这恰恰是重整经纪人产生的现实基础。
目前很多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偏向于适用清算程序,包括部分管理人都认为,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都是项目公司,项目开发结束并无存续必要,并不像一些具有特殊资质的企业还具有“壳资源”保留的营运价值,企业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大部分采取对资产进行打折拍卖,最后注销,也算是“寿终正寝”。况且,破产重整程序耗时长,矛盾纠纷集中,久久不能结案,影响法官绩效考核,所以法院对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往往是消极态度。
最高院杜万华专委曾提出:“在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在产业结构调整中,中国需要催生一个新的行业,即挽救危困企业的企业!这些企业应当集资本、技术、市场、管理等生产要素于一身,以市场化为导向,对危困企业进行破产重整”。重整经纪人就是这个“挽救危困企业的企业”!
二、重整经纪人优势
笔者有幸承办了几个成功的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粗浅经验结合理论分析后认为,存在烂尾楼的房地产企业破产应侧重使用重整程序,这对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债权受偿率、实现各方利益主体共赢、维护社会稳定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比分析:
1、重整环境比清算环境更有利于盘活企业。一般企业破产清算,就是将资产整体打包拍卖,变现时间和变现价值都难有保障,往往都是大幅度打折出售,资产大大缩水。最直接影响的就是债权人受偿期限和受偿金额,有的债权人受偿率甚至是0。但如果是破产重整程序,企业通过多元化的市场融资途径筹集资金,吸引战略投资人,使企业注入新鲜血液,尽快恢复运营,可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债权受偿率。
2、重整操作比清算操作更灵活。重整受理的门槛比较破产清算要低,申请主体也较多元(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重整措施也较多样,更多倾向于债权人自治原则。重整模式也多样化,譬如出售式重整、债转股式重整、战略投资人注资式重整、反向式重整、清算式重整、自营式重整等等。
3、重整程序的价值取向倾向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破产清算更倾向于公平清偿债务。重整制度在制度构造上体现利益制衡和社会本位原则,而破产清算则是债权人利益至上原则浓墨重彩。比如担保物权在重整期间就明确规定暂停行使(企业破产法第75条),但清算程序中未作限制(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该问题在理论界尚存争议。
4、重整程序有利于化解各种矛盾。聚焦到实务中,企业运营存在许多需要化解的问题,例如房地产企业存续,有利于交房办证,有利于业主们因房屋质量或权利瑕疵问题追责,有利于协调银行按揭贷款,也有利于职工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关系的稳定,还有利于税收筹划等等,相比较于清算程序,重整程序维持企业运营,也利于调动债务人参与的积极性,实现各方共赢。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对比分析是建立在企业具备重整希望的基础上,对于丧失经营价值和再生无望的企业,还是应及时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市场出清。
三、重整经纪人架构
重整经纪人是一个新概念,是一个偏市场化解读的概念,也是新生事物,根据不同的破产企业,重整经纪人需要组织具备企业法务、技术、运营管理的团队和资本,重整经纪人主动性更强,边界也更为广阔,根据所承担功能的不同,重整经纪人需要具备下列团队:
1、情报信息人员:主要负责搜集整理破产企业的各项信息,比如资产负债情况、所开发项目的实施情况、有无进入破产程序等。
2、项目评估人员:根据情报人员所提供的信息,初步判断该企业有无重整投资的价值以及风险收益情况。
3、谈判实施人员:对尚未进入破产程序,但陷入债务困境无法自拔的企业,通过与债务人、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接触,根据现实情况,协助其尽早进行庭外重组、预重整或重整程序。对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如果是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协助债务人申请清算转重整程序,如果是处于重整期间的企业,重整经纪人可以协助管理人或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与相关利益主体交涉谈判,提供资本、人员、技术、方案等方面的支持,积极促成重整计划的通过及后续的贯彻执行,最终实现企业重整成功的目标。
4、综合协调人员:破产企业的重整大都离不开府院联动机制的建立,综合协调人员负责联络政府部门与法院,争取政府对项目重整的支持。必要时,协助政府部门成立清算组提前介入涉破产企业,梳理企业的资产与负债情况,厘清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便于之后清算组担任重整管理人时对纷繁复杂局面的把控。
5、资本投资人:重整经纪人在某些情况下,自身或者整合资本投资人作为项目的战略投资方进入,或者为获取项目重整控制权而投入资金,无论哪种情况,重整经纪人中都要有资本投资人,为短缺现金流的企业紧急续命,以保证它还有焕发活力的机会。但重整经纪人对资金安全和收益率的要求比较高,投入资金一般作为公益债务或者优先权,利用重整经纪人的优势地位全方位运营企业,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收益。
6、市场营销和策划人员:企业的生存,需要将投入的资本、通过劳动力和技术生产出产品,并将产品进行销售变现维持企业的生存和盈利。这就需要专业的市场营销、策划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运作,使企业产生效益。
7、破产管理人:目前破产管理人一般都是由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和清算公司等,法院通过法定程序指定为管理人,由于管理人的特殊性,很少有管理人具备企业运营的专业知识、技术、资本和人才。管理人一般都通过对企业的深入调查,探索企业重整的价值,基于管理人初步的分析研判,对确实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积极挽救。对破产企业的基本信息进行披露,招募重整经纪人或战略投资人。
四、重整经纪人实务
大部分企业破产都是采取清算的方式,管理人对资产进行打折出售,即使进行重整,很多的重整模式都是出售式重整,对资产按照重置价进行打折出售给新的战略投资人,股权100%让渡给新的战略投资人。导致资产大幅度缩水,受偿率极低,不利于化解各种矛盾。
而重整经纪人一般采取利用破产公司现有资产资源进行自营式重整,由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共同委托重整经纪人负责运营,重整经纪人带团队、带资金、带技术、带方案进行运营,组织多家联盟企业作为战略合作伙伴组织法务资本、法务技术进行法务投资,对破产企业注入新鲜血液。重整经纪人对企业的资产不采取整体对外出售,而是继续生产经营,生产出产品对外销售,使得破产前的资产保留原有价值,并且通过生产经营而生产出新的产品对外销售,使得企业的资产大幅度增加,从而使得清偿资产价值保值、增值,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投资人的利益均获得最大化。重整经纪人对企业运营进行资金兜底,所投资金列共益债务或者优先权。
自营式重整有一定难度,对重整经纪人自身要求较高,需同时具备破产重整法务实践经验、法务投资经验和技术、企业运营管理经验和能力,才能实现公司的有效运营。才能担当得起重整方案的具体执行。
结语
破产企业除了技术落后导致生产萎缩被淘汰外,很多中小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生存艰难,陷入破产的境地。企业破产案件一般都具有债权人众多、涉及利益主体结构复杂等特点,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社会资源浪费及影响社会稳定。本文提出重整经纪人的概念,就是为回应这一现实问题,通过自营式重整,使企业破产程序实现利益最大化,即:1、债权人受偿率大幅度提升。2、债务人一般对外债务一般是企业融资,股东担保;股东融资,企业担保;企业和股东共同融资等方式,资产增值后,债权受偿率提升,股东减少债务或者担保债务,甚至还有剩余。3、管理人因资产不打折且有大幅度增值,管理费因资产增值而提升。4、重整经纪人和投资人一般都有一定比例的报酬和利润空间。5、法院及时结案,化解诸多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6、政府减少信访等群体性事件,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增加税收等财政收入等等。以上权作抛砖引玉,希望能吸引更多的人关注破产重整的问题的研究,为更好地处理类似案件以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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