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3
破产法是一部社会外部性非常强的实践性法律,破产管理人制度在破产法律制度实施十多年后才姗姗来迟;管理人面对的破产企业往往百病缠身,社会关系千丝万缕,职工问题、大量债权人问题等已形成影响一方稳定的社会问题,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进入到破产程序,而破产所涉及到的社会问题很多情况已不是法院一个部门能解决的问题,此时,交由管理人来处置,这就要求管理人不仅具有破产法律专业知识,还需有丰富的社会问题处理能力,管理人妥善处理破产中的社会问题关系到破产事务能否顺利进行和良好社会效果的重要因素。
笔者曾参加法院政府联合组织的一个破产项目招募管理人的竞争性答辩,其中一个答题即为: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企业事务时,对维稳和群体性上访有何看法和措施?从这个题目就能看出法院和政府对管理人在维稳方面寄予的希望。一方面破产企业维稳的任务重,另一方面管理人也应担负法律以外的一份社会责任。有人会认为,《破产法》没规定管理人有这项义务,维稳是政府的事与我管理人没关系,管理人按法律规定办即可;也有人认为,如果按规定办事,会引起部分人员上访闹事,不按法律规定,具体事情特事特办。笔者认为这两个想法都不确当。
首先,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时就应当有维稳这个社会责任和义务。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的安居乐业需要稳定,稳定不仅是政府的事,也是每个公民的事。管理人面对的破产企业,所涉纠纷及矛盾众所周知,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虽法律没有规定,但最高院2009年6月12日发发(2009)36《最高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已明确人民法院在处理破产企业案件时的维稳义务。该意见第二条要求人民法院“坚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努力配合政府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维稳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意见指出:“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因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企业职工等众多当事人的利益,各方矛盾极为集中和突出,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一定要坚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建立的风险预警机制、联动机制、资金保障机制等协调机制的作用,努力配合政府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维稳工作。” 意见强调:“对于职工欠薪和就业问题突出、债权人矛盾激化、债务人弃企逃债等敏感类破产案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争取政府的支持。在政府协调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疏导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避免哄抢企业财产、职工集体上访的情况发生,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设立的维稳基金或鼓励第三方垫款等方式,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这就客观要求管理人应具有处理社会矛盾,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其次,做为管理人也不能屈就部分上访户或政府怕引发稳定而该依法办理的事违法办。该坚持的原则要坚持,但这种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或部分上访可能的事务,作为管理人首先要有维稳的防范意识,一些敏感事务、争议、分歧比较大的事务,事前要充分评估,摸清状况,有预案有准备;其次,必要时要预先多做沟通工作,取得理解,将争议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再次,与法院和政府及时汇报沟通,寻求多方协力,便于调动各方资源和发挥各方优势确保不发生意外影响社会稳定事件。
(三)管理人在依法定程序处理企业破产事务的同时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和债权人债权实现比例最大化,应是管理人的职责的一部分;破产重整中招募合适的投资人也是管理人的一项重要工作。
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成为破产企业管理人,按照《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九项职责内容是管理人履职的法定职责;第二十七条管理人的忠实义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职,忠实执行职务”。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是破产程序的目标,一个高素质的管理人可以在单位时间内完成更多的管理工作,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收回债务人财产,从而提高债权人的受偿额。因此,笔者认为,管理人依法、公正、忠实执行职务,勤勉尽职,是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决定因素,一个成熟优秀的管理人除有熟练操作破产程序的基本要求外,更应将勤勉尽职放在首位。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制定变价方案。
以上是破产法基本要求,而现实体现管理人破产业务水平的更多在于破产企业的涅槃重生。有别于传统破产清算以彻底丧失偿债希望的企业清理债权债务、退出市场为目的,破产重整系以虽发生破产原因但未彻底丧失偿债希望的企业通过破产重整避免破产清算、使该等企业重新恢复正常运营为目的,故引进外部战略投资人,对资不抵债的破产重整企业投入资产,对企业破产重整的顺利完成至关重要。破产管理人在重整案件中的招募战略投资人的社会性要求更为明显。一个破产企业能否重整成功的关键在于投资人招募的成功。而投资人招募的成功不仅取决于管理前期将破产企业处理“干净”的程度,还取决招商方案的设计、招商团队的影响力和招商谈判的技巧。所以,破产管理人团队不仅有破产程序的操作工、技师、工程师,还需有懂经济、懂营销的外部行家和谈判高手。
总之,我国的破产管理人体制和队伍还处在初始阶段,破产管理人制度需进一步完善,管理人的职责定位需进一步提高和明确,管理人队伍建设素质和业务能力有待加强和提高。未来破产法治应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法治发展新常态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而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法治的主力军,破产管理人要有铁肩担道义的社会担当理念,和推动中国企业破产法治化、常态化的使命感,发挥应有的作用,为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种市场实体的救助和退出机制。
参考文献:
1、王新欣:《破产文库》,法律出版社。
2、陆晓燕:“市场化破产的路径研究”,载《现代经济探讨》2018年第9期。
3、山东省高院民二庭:“反思与重塑: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载《企业改制、破产与重整案件审判指导》,法律出版社,第113页。
4、胡庆龙、谢炳连、程顺增:“建立常态化的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载《人民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实务疑难问题解析》,法律出版社。
5、李曙光、王佐发:“中国破产法实施三年的实证分析”,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
6、江苏省高院民二庭:“关于妥善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经济社会稳定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7、王斐民:《破产法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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