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学者视角顾 璇:管理人处理职工债权、社会保险债权、税费债权的相关问题

顾 璇:管理人处理职工债权、社会保险债权、税费债权的相关问题

2019-11-13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新时代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繁荣。在国家搭理扶持和经济市场活跃刺激下,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创业者以及涉及各类行业的企业,在刺激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市场竞争。因此也有不少企业因承受不住激烈的市场竞争,经营不善,最终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新时代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繁荣。在国家搭理扶持和经济市场活跃刺激下,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创业者以及涉及各类行业的企业,在刺激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市场竞争。因此也有不少企业因承受不住激烈的市场竞争,经营不善,最终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破产程序的启动,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至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须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职责。因此,理清债权人的债权债权情况是管理人工作中的重要一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相关规定,破产程序中涉及的债权包括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社会保险债权和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管理人对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债权、社会保险债权和税费债权应当慎重审核和处理。
一、职工债权的处理
(一)准确计算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包括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多种内容。在裁定宣告破产前,由于职工劳动关系继续存在,会不断产生新的债权。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因此,如果停止营业,应以职工关系解除之日为基准日计算职工债权;继续营业,应以破产受理并公告之日为基准日计算。一般情况下,应当把管理人列出的职工债权“清单并予以公示”确定的日期作为计算基准日。
(二)适时公示职工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及时清偿职工债权
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的清偿顺序为:有担保债权—职工者债权—税款—无担保债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四)依法终结企业破产职工劳动关系
这个问题与职工债权计算基准日相关联,分停止营业或继续营业两类情况处理:破产受理,职工与企业职工关系可以依法解除。破产宣告,职工与企业职工关系法定终止。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职工合同终止。因此,企业破产,管理人依法终止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终结。
二、社会保险债权的处理
(一)认真清理企业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债权包括所欠的应当列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此类债权与职工债权一样,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存续密切且关联。管理人应当对企业职工自参加养老保险以来至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月期间,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及是否欠费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于进入破产程序前发生过拆分、合并的企业,要全面清理本企业和关联企业的社会保险业务、财务数据;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核对企业应预缴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社会保险费。
及时公示并申报清理结果
在核实企业社保缴纳情况后,应当及时对调查解雇进行公示,可以才有登报公示、网站公示、法院公告栏公示等方式,内容包括社保缴纳情况、公示期限、异议处理、管理人联系方式等等。公示期满后,应当将公示结果以及异议处理结果一并向债权人会议通报,也应当向法院提交相关资料。
清缴社会保险债权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社会保险债权应属劳动债权的一部分,属第二顺位债权,即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清偿社会保险债务。欠缴的保费应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在清偿社会保险债务时,应通知所有债权人提交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要求其关注相关情况,并保持联系畅通。破产企业清算期间,管理人应当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联系人保持沟通,加强工作联系,保证清偿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符合相应政策规定。
税费债权的处理
(一)及时通知相关机关
在债权人会议上,税务机关及相关收费机关可能因为对上述规定不熟悉,丧失了主张债权的机会,造成税款流失。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后,管理人应当将该申报债权的期限告知有关机关,通知债权人在申报期限内将债权通知管理人。对于税费债权来说,其具有特殊性,并且对于税费债权的债权人主体来说,其具有相对的确定的,管理人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将要求申报债权的通知告知税费债权的债权人的可能性。
详细清理并公示税费债务
税费债权包括企业应当缴纳的税收、罚款及应当缴纳的相关规费等等。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专业机构对债务人财产的专项审计和评估报告,可以作为管理人调查财产状况和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的财务依据。税费债权应当计算至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前一日。管理人应当审慎审查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企业处置破产资产、纳税情况、合同履行情况,行政处罚的履行情况,以及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等。管理人应当根据清算的税费情况制作对账单,详细记录相关情况。税费债权的申报、审查和确认。对主管机关申报的债权,实践中可采取例外原则,即允许税费债权申报部门检查破产企业会计账务,列出欠税清单、尔后由管理人委派对税费有专长的人员对清单进行审查复核,核对无误后、再通过编制《债权申报对账单》确认双方共认的欠税及欠费余额。编制上述对账单时应注意,所欠税款与所欠附加和基金或者罚款应分别填单申报。
(三)税收债权的清偿
《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应在非优先清偿的一般债权的第二顺序清偿,即在全部破产财产(指变现和追回、清收所得总和)扣除破产费用等,再扣除按规定清偿应优先受偿的债权和所欠职工第一顺序债权后,再以其余额,与除应记入职工个人账户以外的劳动保险费用在同一顺序受偿。经上述分配后余额不足清偿第二顺序债权的,按比例清偿:只够或者不够第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所欠税款等第二顺序不再清偿。需注意,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优先权;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破产企业所欠附加和基金、滞纳金及罚款,分配时则纳入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受偿,第三清偿顺序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则不再清偿。
做为破产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管理人应当以自身的专业知识良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论是处理债权还是其他环节,管理人都在工作中应当履行注意义务,以尽职尽责的谨慎的工作态度履行职务,必须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职业技能,在工作过程中,应诚信地尽到普通人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况下的合理注意义务。同时,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还必须竭尽忠诚地为相关利益主体的最大利益毫无保留地努力工作。当自身利益与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为重。在处理职工债权、社会保险债权和税费债权时,管理人应当尤为审慎,清晰处理好债权债务的同时减少程序中发生矛盾的可能性,妥善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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