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学者视角浅析破产管理人团队专业化建设

浅析破产管理人团队专业化建设

2019-11-13

近年来,随着破产案件数量的增加,与破产领域相关的问题才开始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但破产管理人制度、团队建设依然处于初级阶段,对于如何建设高效、专业的管理人团队,更好的发挥破产管理人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是值得研究的实证问题。本文从具体实践出发,提出了破产管理人团队专业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破产案件受理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我国破产业务一直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管理人队伍建设更是被边缘化的问题。直至近年,大量企业倒闭,关于清理僵尸企业的政府文件不断出台,该问题才被各地政府、法院及律师界人士重视起来。2017年7月,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着重提及“僵尸企业”处置问题,要求“坚定不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三去一降一补’,紧紧抓住处置‘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更多运用市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2018年11月,国家发改委牵头11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提出“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加快“僵尸企业”出清”。2019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又下达了《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提出对于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加快实施清算注销、破产清算、强制注销。对于已丧失清偿能力、但有一定发展潜力和重组价值的“僵尸企业”,加快实施破产重整、兼并重组、债务重组。
破产案件由“冷”到“热”,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以江苏省法院受理情况为例,2017年,江苏省法院新收各类破产案件1672件,审结1224件,同比增长185.31%。2018年,江苏省法院新收各类企业破产案件2492件,审结2208件,同比增长76.21%。破产受理案件的增加,使在册的管理人积累了丰富经验,同时也让许多办理传统诉讼业务的律师看到了这块“蛋糕”,纷纷加入破产管理人队伍中来。但从诉讼业务转型的律师或未接触过破产案件的律师,由于没有相关经验和指导,容易套用传统诉讼业务的观念、办案方式解决破产清算程序中的问题。在团队建设上,不注重破产团队人员的培养和培训,一些管理人甚至都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固定、规范的破产业务团队,人员管理混乱,办案效率较低。
二、管理人团队存在的问题
俗话说,一支好团队是成就事业的基础。在需要团队协作、共同办案的新兴破产法领域更是如此,优秀且专业的团队是办结破产案件的根基。笔者根据破产业务实践中团队建设的现状,总结了几点问题:
(一)对破产案件及破产业务的认识不足
在实践中,管理人团队成员大多是从传统诉讼业务转型过来的,往往习惯用诉讼思维、诉讼业务的办案方式处理破产中的问题。但破产案件毕竟不是诉讼,无法像诉讼案件一样与哪一方形成对立关系,也无法通过几次开庭、几轮辩论就能顺利地终结案件。另外,由于破产业务“新”与“难”的特点,导致具有可借鉴的案例、经验很少,加之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会经常需要各银行、税务部门、工商部门、不动产档案管理中心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动产抵押查询等部门配合办事,而这些部门知晓破产概念、了解破产法的人少之又少,在办理过程中,破产律师往往需要先普及破产法知识、再寻求解决途径,且结果并不理想。这样费时费力且劳动成果较少的现状,导致管理人团队成员存在畏难情绪。而拥有较多诉讼案源或在诉讼领域内具有较高成就的律师由于团队运营资金不够、破产费用预先垫付等原因,不得不在诉讼案件、破产案件之间两者兼顾,无法全身心投入破产业务。
(二)破产案件的报酬难以支撑团队的运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中规定了管理人报酬来源于债务人财产,但实践中,很多强制清算企业或破产企业在强清或破产时就已经没有可处置的财产。可一旦接受法院指定,管理人就必须按照资产尽职调查、债权申报与审核、公告、召开债权人会议等法定流程往前推进案件。而在这期间,涉及较多的破产费用及人员开支,仅依靠协会或政府的补贴是远远不够的。许多管理人团队由于难以支付这些费用,只能由2-3名律师同时跟进十几个案子,高强度低报酬的工作易打击办案人员积极性和决心,势必影响工作进度和效率。
三、完善管理人团队专业化建设的建议
(一)转换角色观念
作为诉讼律师,往往遵守的第一原则就是“为当事人办事”、“维护当事人利益”,因此在转型破产业务过程中,管理人也习惯性带着这种思维办理破产清算的事务,稍有不慎便导致破产案件的失衡。
破产管理人的角色具有“双面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管理人履行的职责,即管理人应当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应依法认定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由此可见,管理人既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也不是债权人的代理人,其既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接管、管理、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又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审核申报的债权,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这又存在一种矛盾性,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是对立的,而对债权的审核确认,意味债务人财产的减少,因此管理人需平衡二者的关系和利益。如果管理人始终站在债权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则容易让债务人产生抵触情绪,导致债务人不配合管理人工作;如果仅站在债务人角度考虑问题,则容易让债权人产生误解,增加管理人的工作压力和困难,债权人本身就是破产案件中的“受害人”,如此一来,债权人情绪化的行为和决定,很容易让破产清算进程陷入停滞状态。因此,管理人一定要把握好自身的定位,平衡法院、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保持中立的观点和态度,最大限度的获得各方的支持和理解。
(二)配备专业化的人才
破产案件基本的流程包括对资产的调查、清理、评估、确认等工作,其中涉及较多的公司事务和法律事务,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处理周期长。许多企业都是经营十几年、二十年的老企业,企业法人下落不明、公章被盗或遗失、财务账册丢失或混乱等问题普遍存在,这些都增加了工作难度。破产管理人是处理破产企业遗留问题、推动破产清算进程的专业机构,因此,高素质且专业化的人才是成立管理人团队的硬条件,也是服务精细化的必然要求。
首先,要配备不同“梯队”专业的法律人才,合理分配高级律师、中级律师和实习律师人员。目前,破产案件主要分为三类:简易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疑难复杂破产案件。对于“三无”破产企业,一般3名律师就可以办理完结破产程序;对于普通破产案件,则需要3-6名律师;但若遇到疑难复杂案件,可能需要至少6名以上的律师和税务、财会人员才能保证案件高效无误的推进。因此笔者认为,在管理人团队的建设上,一方面要配备不同专业的人员,另一方面要注重人员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的筛选和培养。
在破产清算进程中,经常会遇到相关诉讼未完结、因追索财产或债权而产生新的诉讼、应诉破产债权确认案件等与民法、民事诉讼法结合较为密切的诉讼案件;同时,在调查与处理股东出资、股东责任、公司担保、公司注销等方面也会涉及公司法相关内容。从方便办案的角度出发,管理人团队成员必须熟悉民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仲裁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有1-2名经验丰富的高级律师在疑难复杂问题或难以决策的问题上把控方向,并且对重大财产、银行账户进行保管;有1-2名的中级律师处理并跟进破产中出现的专项事务,例如衍生诉讼案件、税务债权的认定、股东抽逃出资责任追查等;有1-2名实习律师负责尽职调查、债权申报与审核、文件整合等基本流程工作。当然,这个配置并不是僵硬的,而是要灵活应对,即便是基本流程工作,也需要高级律师的审查与监督,而在具体事物的办理中,高中级律师也负有帮助、指导实习律师的责任。
其次,配备审计、评估、税务及拍卖专业的人才。一般有财产的破产清算案件都会涉及审计与评估财务账册、按时纳税申报、银行事务等工作模块,财产余留较多的破产企业更是要缴纳高额税款,如何为破产企业减免税款,争取债权人的最大权益,都需要专业的税务、会计、审计、评估等相关专业的人员去核查、办理。因此,有必要配备具有这些专业知识且有经验的人员,否则,每一模块出现了纰漏,轻则导致相应的罚款,重则需要管理人赔偿。当然,这些人员可以灵活调动,管理人可根据具体破产案件的案情需要、财产聘请,让这些人在有需要时加入管理人队伍,不仅能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最大限度的发挥人员价值,还能减轻前期垫付资金的经济负担,顺利推进破产清算进程。
设立严格的准入门槛和科学的激励机制,对各类人才兼容并蓄,用“业精于专,功成于勤”的精神,增强团队核心竞争力,才能源源不断的吸引人才,壮大管理人团队。
(三)增强团队文化
在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之路中,我们总是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放在重要位置,习近平总书记也始终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是根本任务,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可见,文化是一个国家的灵魂,是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同样,一个好的破产管理人团队,也离不开精神引领。优秀的管理人团队文化不仅能吸引精英、增强团队凝聚力,同时更有利于案件的进展。
通过内部培训、日常交流会、拓展活动等方式加固团队文化,增强人员的荣誉感和归属感。例如,在办理破产清算案件中,如果遇到较为复杂疑难的专项问题、与某部门协调沟通多次仍未果、债权人意见较大的事项如何处理等多方面的问题,管理层都可以召开团队内部“小交会”,或者由人员自发组织,志在打造一个可以发言、讨论、交流的平台。提高人员积极性、参与度、反馈性。不论对与错,都要积极引导其“敢言敢为”,让发言者“讲的出”,倾听者“听的进、学的到”,让每一位成员都感受到自己的存在感、责任感。通过内部小平台各抒己见,制定工作中的应对策略。也可以利用周末或业余时间开展阶段性、临时性拓展活动,通过活动塑造感情、树立责任感,注入生命力、凝聚向心力,以活动促行动,传递正能量,以便在生活中、工作中,团队成员之间互爱互助,像一家人一样共同朝一个目标奋进。在活动中,也有利于选拔人才、储备人才,团队集思广益的方式,可以将问题化整为零,交流促进融合,融合加速成长。
与外所管理人团队共同举办学习与交流沙龙,多参加破产相关的论坛。破产业务目前在我国属于新兴领域,许多律师事务所刚刚成为管理人名册里的成员,还有一部分律所无缘开展此项业务。这就说明,具备资深破产法领域的专业律师还在少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也可以发现,许多问题管理人都难以破解,破产文书的格式也五花八门,没有形成较为规范、细致的版本。所以,管理人之间召开定期或不定期沙龙活动是必然的趋势,否则,在一个尚未成熟且自身不熟悉的领域“闭门造成”,需承担巨大的风险。
四、结语
管理人团队的建设并非是一朝一夕、轰轰烈烈的事情,而是要润物于无形,无论是管理者还是团队成员,都需要与破产法律一起与时俱进,在变革中共同成长。本文立足于破产管理人团队现状,提出一些浅显的建议,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参考文献
[1]陈胜利. 浅析我国破产管理人指定制度的完善[J]. 法制博览, 2017(21).
[2]李菁华. 破产管理人若干问题研究[D]. 吉林大学, 2013.
[3]刘思佳.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D]. 河北大学, 2014.
[4]佘子寒.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完善[J]. 法制与社会, 2019(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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