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3
我国企业破产法设立的管理人制度,在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破产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因此,研究解决破产管理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澄清一些认识上的误区,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从保护破产管理人工作积极性从而有力的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的角度出发就如何确定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进行探讨。众所周知,破产管理是一项耗时费力而又责任重大的事务,各国破产立法均规定,管理人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
我国企业破产法设立的管理人制度,在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破产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因此,研究解决破产管理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澄清一些认识上的误区,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从保护破产管理人工作积极性从而有力的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的角度出发就如何确定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进行探讨。
众所周知,破产管理是一项耗时费力而又责任重大的事务,各国破产立法均规定,管理人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8条第2款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对管理人报酬的事项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初步建立了我国管理人报酬制度。
一、管理人报酬由谁确定
从各国立法情况看,对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大体上有两种模式:1、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决定;2、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等国主要是由债权人会议或其他机构决定管理人的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债权人会议确定的方式,虽有利于尊重债权人的自主权,但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等问题,目前我国规定由人民法院确定较为适宜。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规定,虽然管理人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但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上述对债权人会议就管理人报酬的知情权、协商权和异议权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管理人报酬完全由法院决定或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的缺点,融合了两者的合理之处。
二、管理人报酬范围
管理人的报酬是指管理人因付出管理劳动而获得的纯报酬。为避免出现重复计酬现象,司法解释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聘请本专业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由管理人报酬中支付;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个人担任管理人聘请本专业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由管理人报酬中支付;破产清算事务所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上述费用不得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只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聘请非本专业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才可以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第13条规定: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第2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据此,管理人管理担保物的报酬确定方法和管理人一般报酬的确定不同,以其付出合理劳动为条件,而且规定有更低的上限标准。
三、管理人报酬的一般计算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1)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6)超过一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管理人报酬规定上限比例主要是为了防止其报酬过高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美国破产法对托管人的收益也规定有最高界限,即收费不得超过破产财产总额的3%至15%。
根据《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按标的计酬的“标的”是指债权人最终获得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期间的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是以破产财产总额而非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基数计酬的。这种做法不适当地扩大了计酬的标的,导致无论管理人努力与否,都不会对其报酬有什么影响,不能激励管理人勤勉、忠实地履行职务,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故司法解释采纳了以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标的的计酬方式。
四、管理人报酬的收取
管理人报酬方案经过调整最终确定后,成为支付管理人报酬的依据。在清算程序中,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和解协议草案。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管理人收取报酬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1)可供支付报酬的债务人财产情况;(2)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和数额;(3)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管理人收取报酬申请之日起10日内,确定支付管理人的报酬数额。
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及其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该项垫付款项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清偿。允许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时垫付资金,是为了通过破产程序的继续进行,使管理人能够查明破产企业是否存在破产欺诈等行为,以行使撤销权最大限度追回财产,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
五、管理人报酬在实务中问题及建议
(一)管理人报酬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标的而不取决于完成的工作量,有失公平。
在实务中,管理人承办案件的债务人最终清产的财产价值往往所剩无几,普通债权人的受尝金额也微乎其微,但是破产管理人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却很大,管理人能够所得的报酬也是相当少,甚至可能出现不足以完成破产管理人工作的情况。而由于我国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可清偿财产所剩无几的情况非常普遍,如果根据债务人最终可清尝的财产价值来确定管理人报酬,无疑会严重影响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影响管理人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议在破产实务中不仅按最终的清偿财产价值总额计算,还要综合考量管理人的工作量和案件的难易程度按照工时来确定管理人报酬。
(二)根据《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第2条规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在实务中,管理人承办案件的债务人最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其有价值的财产往往都已进行了担保抵押,其无担保财产多为无价值或价值很低等无法进行抵押的财产。而担保财产的最终变现用于有限清偿担保权人,不计入最终的可清偿财产总额。
虽然《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第13条规定: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第2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据此,管理人管理担保物的报酬确定方法和管理人一般报酬的确定不同,以其付出合理劳动为条件,而且规定有更低的上限标准。
但在破产管理实务中管理人对此类报酬的权利往往需要自己在案件承办过程中逐步和担保权人去努力争取和谈判,始终处于弱势和被动的地位,同时在实务中也无法取得人民法院更多的有力支持。而在此过程中往往因为涉及到利益关系的处理,又有可能造成债权人的误解。在破产案件实务中管理人很大程度上在担保财产的协调、维护、管理、变现方面投入的精力、工作的难度、时间等并不比无担保财产少,甚至远超过无担保财产。
建议对担保财产纳入破产财产统一计算管理人报酬,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的计算比率进行调整,同时人民法院在相关方面适当对优先债权人进行协调,从而解除管理人的后顾之忧,保护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
(三)管理人报酬确定的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计算顺序,不同地方法院的理解和适用也不相同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及其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在实务中,有部分地区法院从处于债权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在确定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时现行扣除了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和其他破产费用,进一步压缩了管理人可收取的报酬,导致管理人本就不多的报酬进一步减少。
建议补充相关规定明确管理人报酬的计算依据,避免管理人一方面付出大量的精力对债务人企业进行破产管理,一方面瞻前顾后,患得患失无法保障自己的应得报酬;保证管理人能够在破产案件实务中能够全身心投入管理人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3、杨征宇《《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07年第11期
4、曹士兵《浅谈我国管理人的报酬制度》《中国律师》2007年第6期
5、王峰 《浅谈我国破产管理报酬制度》《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2期
6、吕冰心《聚焦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法人杂志》2007年第6期
联系我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