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3
为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对“僵尸企业”进行清除以及“危困企业”进行拯救,这意味着未来会有大批企业通过破产清算制度退出市场,破产管理人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本文认为通过确定律所内部破产管理人名单、加强内外部培训交流学习两方面制度可有效实现破产管理人团队专业化建设;要求破产管理人按照法律规范进行报告、制作工作笔录可有效促进管理人履职规范化;通过制定合理工作计划以及对团队人员进行分工安排可有效促进管理人履职高效化。
一、破产市场的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将呈逐年增长趋势。因为要促进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产业升级、产能提升,必将要求对“僵尸企业”进行清理、对“危困企业”进行拯救以提高市场资源利用率,并吸引新的投资,大量企业将会因此退出市场,而企业破产清算制度则能够充分保障这一过程中的债权得到公平受偿、职工权益得到合理保证,企业资产得到妥善处置,并最终完善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而一个破产清算案件的完成需要法院、债权人、企业自身以及破产管理人的共同努力,而这其中破产管理人则是推进破产案件进程的主要力量,如何实现破产管理人团队专业化建设与履职规范化、高效化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可以说实现破产管理人团队专业化建设与履职规范化、高效化是破产案件急剧上升的要求,是我国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二、破产管理人团队专业化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本文仅从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这一角度对破产管理人团队专业化建设进行探讨。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连接各方的枢纽,其需要对企业进行接管,对企业情况如经营、职工、税务、资产等进行全方位的了解、判断;需要接受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并对债权进行审核、认定;需要决定企业是否需要继续经营并与企业交易相对方进行沟通;需要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安置问题;需要向法院实时报告破产工作进度,与法院一起推进破产程序。这意味着破产管理人不仅要熟悉破产相关法律条文,能够运用法律处理相应情形,也要有一定的财会知识能够对财产进行妥善管理,甚至应当具备一定的商事交往能力,处理破产企业经营事务。因此组建一支专业化的管理人团队并进行合理分工是完成破产案件的基础。
律师事务所应当有意识地培养一支有团队意识的破产管理人工作队伍。破产案件的综合性意味着工作者需要有团队协作的意识与能力,破产工作与诉讼工作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工作量巨大且必须进行合理的分工,最终通过多人的努力完成破产清算工作。因此律所内部应当有相应的培养制度。
(一)确定律所内部破产管理人名单
1.确定破产管理人名单
确定相对稳定的破产管理人名单后,当律所被指定为企业破产管理人时必须快速从名单中确定人员并组建起一支高效有经验的队伍。因为破产清算工作是一项综合且复杂的工作,不仅仅是对法条有了解就能够处理好相关事务,更需要有对破产程序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事务的处理经验,因此将有破产工作经验的律师列入名单,且仅从名单中选任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有利于律所整体破产事务处理质量的提高。同时,律师事务所在确定破产管理人名单时应进行慎重考量,应综合考虑律师工作经验、工作能力、专业领域等,新进入名单的律师则应经过相应的培训并对破产基础工作有相应的了解。
2.对从事破产工作的律师进行分级
以律师工作经验、工作能力、专业领域等为标准对名单内律师进行分类分级,并对不同层级的律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以及在内部开展高效、稳定的业务经验交流。经验丰富、已经完成多起优质破产清算工作能够胜任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的律师为主导;有一定经验,可独立处理部分破产事务能够担任破产管理人内部分组负责人的律师主要负责;新进入破产管理人名单在破产管理人团队中的作为事务律师的角色从事基础性工作。
对名单中破产律师进行分级后在指定管理人团队时应从各个层级中指定相应人员,保证最终的破产管理人团队中既有经验丰富能够掌控全局的领导者,也有相对有经验可带领成员完成小组任务的负责人,也有需要实操学习积累经验的新晋破产律师,团队合理的人员构成既有利于分工合作的展开,也有利于新律师的成长。在从事业务的过程中,律师事务所的破产团队也可以随之壮大。
(二)加强内外部培训交流学习
1.律所内部交流学习机制
企业破产情形千变万化,每家企业可能都有特殊的问题,一个人的经验不可能适用于所有破产事务的处理,因此学习交流是十分必要的。在以下几种情形律所内部应当组织学习交流:
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时应当内部召开破产管理人学习大会,对新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并且通过参会者的交流探讨预估其对破产实务工作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在处理破产事务过程中应该如何应用新的法律法规。实时跟进新法规,保证破产管理人在法律规范上的专业化。
在破产团队办理案件中,如发现无法解决的疑难复杂问题,在管理人团队内部无法解决或未能发现有效解决的方式方法时,可以在律师事务所内部组织破产律师针对问题进行讨论,集思广益用团队的智慧解决问题。同时,针对破产中的疑难且重要的问题召开学习会,结合相关案例与所内同事进行分享交流。
所内每个团队完成破产案件后应进行总结,对于相对简单的案件可以文档或PPT等形式对案件进行总结分享,对于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件可由主办律师召开会议进行分享,对案件难点及处理方式进行分享,通过不断学习交流,提升律所内部破产律师整体专业能力。
2.积极参与外部培训
除律所内部培训交流外,还应积极参与外部培训如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组织针对管理人的培训,在外部培训中能够与其他律所分享交流经验,且相对于内部培训,外部培训中更多会针对破产实务中疑难问题的解决,且除了各破产管理人外还会有法官参与其中,对法律适用、实务操作进行解答。当有管理人培训组织召开时,律所应积极派代表参与,认真参会,并且可以在培训结束后对培训内容进行整理在所内分享。
破产人员的专业能力需要不断的实务积累,但除此以外通过必要的学习获得的知识技能也能为之后从事破产实务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实现破产管理人履职规范化、高效化
(一)促进破产管理人履职规范化
破产管理人从事破产工作要对债权人、破产企业以及法院负责,尤其应受到法院的监督。管理人的职责范围、义务标准、责任后果都已由破产法明确规定,管理人应当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开展工作,且保持自己的职业道德。在从事破产管理工作中为实现规范化,应做到以下几点:
1.定期向法院报告
向法院报告的内容既包括定期的阶段性报告,也包括法律规定应当征得法院许可的行为。法院要实现对破产程序的司法控制,必须跟进破产程序的进行情况,其有权要求破产管理人向其报告破产程序的进展,包括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的定期报告、管理人职责终止时的职务执行报告。在报告中破产管理人应当如实写明自己已完成的工作,并规划未来的工作计划,以便法院了解破产案件进度并预判破产案件发展情况。
2.案件中的部分行为应及时取得法院的许可
虽然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对于破产企业事务及资产管理都有较大的权力,但是法律仍对部分行为进行了限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六十九条中就规定了十种及时向法院报告的情形。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行为均属于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为防止破产管理人损害债权人整体利益,管理人在进行此类行为时必须向债权人委员会或者法院报告,且应当认为该条文中的报告并非只是简单的通知行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法院的意见应当是管理人做出决定的重要依据。在破产案件实践中,对于向部分职能部门的调查,如企业征信报告、涉及股东个人信息部分的材料调取等,也需要法院的许可并出具调查令方能进行。所以作为破产管理人,与法院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是破产管理人履行职务的重要环节。
3.形成工作笔录
破产管理人在从事破产工作中的每一环节都应当留有相应的工作笔录以支撑将来对外呈报的工作报告。破产管理人对外的报告或许只是一个结论,列明公司基本状况、财产状况、债权债务情况、诉讼纠纷等等,但是每一项结论都应当有详细的工作笔录对其进行说明。尤其是债权认定和公司资产状况这两项尤为重要的工作,正如上文所说管理人是要对债权人负责的,而债权人则是对这两项信息最为重视。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是多少,是否与其申报的债权金额一致,如果不一致管理人对审定金额的判断依据是什么,这些问题都需要管理以有充分的依据来让债权人信服,如果债权人制作的债权表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不能得到通过,则会严重影响破产程序的推进。而破产企业的财产情况管理人是否已经做了充分的调查,通过哪些手段进行了调查,是否存在可能的未发现的资产也需要管理人进行充分说明。
完整的工作的笔录能够反映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是否规范,要求管理人形成相应的工作笔录也因此能够促进管理人规范地履职。
(二)促进破产管理人履职高效化
实际上法律对破产案件的期限并没有严格的限制,只是对破产过程中部分程序规定了一定的期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六十三条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法律对破产期限没有明确的限制,而破产案件又因为其内容纷繁复杂耗时往往比较长,甚至有三五年都不能结案的情况,管理人作为推进破产程序进程的主要力量,其工作效率直接影响整个破产进程。对于复杂的案件管理人应当在妥善处理企业事务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效率。针对破产案件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已经开始采取破产简易程序,针对并非疑难复杂的破产清算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这就要求破产管理人针对简单的案件更是应当尽快推进破产进程,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为提高破产管理人工作效率,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制定工作计划
在接受管理工作的初期管理人应于法院、破产企业本身进行沟通,全方面地了解破产企业情况,同时管理人团队内部应当分工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结合法院、破产企业提供的信息以及管理人自身的调查最终对企业形成全面的认知,对企业的了解越详细越有利于工作计划的制定以及开展,同时根据已完成的工作及新发现的线索随时调整工作计划,合理有序的工作计划能够最大限度利用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加速推进破产进程。
2.实现管理人团队内部分工
制定好合理的工作计划后应对各部分工作安排人员,实现分工合作。在破产工作中可视企业具体情况按照(1)债权审核认定(2)资产调查管理及处置(3)职工安抚处置(4)企业日常事务经营几方面对人员进行安排,根据不同企业不同情况可合理增减小组。对人员进行分工安排有利于同时开展多项工作,实现履职高效化。
四、结语
优秀的管理人队伍对提升办理破产案件的效率与质量尤为重要,尤其是在当前破产案件数量大幅提升的时期,因此,迫切需要提升管理人队伍的水平。作为律师管理人,律师自身需要先转变观念、调整心态,律师事务所则应当加大对破产业务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本文就管理人队伍建设提出的几点建议是笔者根据实践初步总结而来并不完善,还需各位管理人共同努力,相互学习一起促进破产管理人团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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