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学者视角魏 莹:论管理人组织债权人会议及相关问题

魏 莹:论管理人组织债权人会议及相关问题

2019-11-13

债权人会议作为破产程序中的必设机构,是债权人的整体意志表达机关,是债权人自治的基本形式。债权人会议能否顺利召开,将直接影响到破产程序进程的推进,是管理人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从债权人会议制度、以及管理人参与债权人会议筹备与组织的相关工作出发,总结了债权人会议实务的部分重点内容。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构成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制度,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我国破产立法对于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自治,一以贯之地规定了债权人会议制度,《企业破产法(试行)》仅规定了债权人会议,后《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19章也肯定了债权人会议的地位,现行《企业破产法》虽规定有债权人会议制度及债权人委员会制度,但仅赋予了债权人委员会监督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权,并未直接赋予债权人委员会任何表决权,而是赋予了债权人会议相应的决定权,故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自治的基本形式。
关于债权人会议的构成,应当分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的列席人员、债权人会议主席。
关于债权人会议成员,按照《企业破产法》第59条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故债权人会议成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是具备债权人身份,二是向管理人依法申报了债权。依据上述规定,债权人会议成员又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有不完全表决权的债权人以及没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关于债权人会议的列席人员,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第23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第62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故列席人员应当包括债务人企业的有关人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的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管理人及合议庭成员。另外,因破产案件由人民法院审理、破产程序以人民法院为主导,除上述规定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外,合议庭成员亦应当列席的债权人会议,对债权人会议进行指导监督。
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按照《企业破产法》第60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故债权人会议主席亦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会议成员,且系由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后指定的一名各方面适格的有表决权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自治的实现程度,主要体现在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的事项,即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何种范围。《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67条清晰地表述了债权人会议职权的范围,即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并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债务人的继续或停止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及分配方案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对于上述债权人会议职权,可以分为通过决议方式行使的职权,以及不通过决议方式行使的职权。其中,债权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在于对有关事项进行讨论、表决并形成决议,以便于管理人执行决议。而管理人作为始终参与且处于破产程序中心位置的主体,在管理各项破产具体事务的过程中,为提高债权人会议运作效率,加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工作,管理人组织好债权人会议尤为重要。
三、管理人组织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具体可分为法定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以及在必要时召开的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顺利召开,不止是保障全体债权人成员的自治权利、高效行使决议权和监督权,更是管理人做好破产管理工作的关键基础、体现管理人职责履行的重要时刻。实践中,管理人应当做到会前、会中、会后工作的整体联通,把握好债权人会议的具体细节。
(一)会前准备
关于确定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应当载明的事项中包括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第45条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62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因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的确定较为重要,管理人应当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短时间内,预估并充分考虑资产债务情况、债权数额及人数等,确定适合本案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债权申报期满后时间,在此基础上确定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会议地点则应综合考虑场所容量、交通、录音录像、维稳等因素。
关于债权人会议的通知工作,前期,管理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尽快拟定公告稿提交人民法院,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申报债权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管理人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等,人民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因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账簿等资料及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等破产工作,也应尽责做好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的工作,不能均以公告代替。后期,按照《企业破产法》第63条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法律虽未明确规定通知方式,但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参加会议的工作应当全面、细致,除书面通知之外,管理人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再次提示债权人并确认是否到会的情况。
关于债权人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首先,会议材料内容应当齐全,根据个案的进程决定本次债权人会议议程,主要包括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债权表、提请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报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债权人会议委托债权人委员会的权限及议事规则的议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的议事规则、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营业的建议、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等。其次,会议材料应当做到字体大小、标点数字、段落间距、排版等规范统一,且要法律概念规范、用词谨慎、逻辑清晰。最后,至少于债权人会议前三日将债权人会议材料提交合议庭审阅,会议材料应当统一印制、装订成册,且保证数量充足。
关于债权人会议工作预案的制定,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议程、会务准备,其中,会务准备包括风险排查工作、安全保障工作、会议现场布置方案、签到安排等。
(二)会中事宜
关于到会人员签到工作,系债权人会议有序开始的基础,管理人应在会场门口设置签到处,并安排工作人员负责到会人员核查身份、登记工作,指导到会债权人在签到表上签名确认,发放债权人会议材料,并根据债权人的编号,发放其对应的编号牌,告知使用方式。完成签到的债权人,由工作人员指引到会场指定座位就坐。对于债权人会议开始后才到的债权人,应当标明其到会时间。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所持编号牌与债权人会议材料上的编号须保持前后一致,故管理人在债权人申报债权、登记审核债权时,就应当谨慎对债权人作统一的编号。
关于会议中提问环节,管理人就执行破产管理工作的内容进行报告后,债权人无异议的则发表无异议的意见,债权人如需发言或提问,原则由多名债权人统一提问后,然后由管理人或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作统一解释回答。
关于会议中决议的形成,必须经过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对《企业破产法》所规定债权人会议职权范围内的可决议事项进行表决,满足通过决议的比例即形成债权人会议决议。
从参与表决主体来看,包括申报了债权并得到确认的一般债权人、债权尚未确定但人民法院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债权人、税务债权人、限制条件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限制条件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是因对和解协议、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担保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不享有表决权。
从表决程序来看,应确保现场投票、统计及宣告结果的规范性,债权人进行表决时,原则上由同意该项决议的债权人举编号牌,当债权人举牌后,管理人安排专人唱票,唱票人员报到该编号牌后,该债权人即放下编号牌。管理人可安排两组人员同时记录表决票和统计,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并由会议主持人宣告表决结果。另外,管理人应安排专人注意债权人会议现场表决时人数的变动,确保根据最新数据进行统计。
从表决通过决议的比例问题来看,分为对一般决议及特殊决议的表决。
首先,一般决议是按照《企业破产法》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此种“人数、债权额双过半”的决议通过方式,须注意“人数”应统计(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中)同意的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而“债权额”统计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包括出席会议和未出席会议)的比例。
其次,特殊决议是指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及和解协议的表决。重整情况下系分组表决,应分组统计,按照《企业破产法》第84条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在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和解情况下,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权人不享有表决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会后事宜
关于会议所形成的签到表、录音录像等由管理人封存,会议记录经债权人会议主席签字后交由法院保存,安排专人负责回收债权人编号牌。若有债权人会后存在异议及疑问,管理人应及时解答。
关于已表决通过的债权人会议决议,应当报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批准)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批准);关于未表决通过的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由人民法院裁定。未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部分表决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该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管理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视情况裁定批准。
四、结语
在遵循现有债权人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笔者重点阐述了以上几点债权人会议工作经验,管理人亦需要通过实务积累、理论研究不断强化履职能力,从而快速推进破产程序。更期待未来《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制度进行完善,合理细化债权人会议召开、权利行使程序、决议机制、权利救济等方面,使债权人会议制度发挥更高效的作用,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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