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学者视角《破产法实务操作105问》 | 管理人报酬

《破产法实务操作105问》 | 管理人报酬

2021-05-31

本书搜集整理了近年来法院和管理人遇到的有关破产法实务操作的105个疑难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参考地方法院发布的破产审判指导文件以及学者观点和域外相关法律规定,对问题逐一解答,同时全面、深入、系统地阐述理由,并附有相应的参考依据。

18.管理人的报酬。
 
(1)报酬数额如何确定?
 
【回答】

 
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管理人报酬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基数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而根据《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管理人对于提高破产案件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作出实际贡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考虑因素。
 
【理由】
 
对于管理人报酬的数额,《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对计算方式和确定程序有明确规定,上文已经回答,在此不再赘述。须注意的是,实践中存在大量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即“无产可破”的破产案件。虽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时,若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但是一方面,只有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后,经管理人调查、审计,才能确认债务人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此时管理人已经付出了相应的劳动,甚至垫付了公告、委托费用。若无人愿意垫付相关费用,管理人无法获得与其劳动相符的报酬,甚至连垫付的费用也无法收回。这无疑会打击管理人履职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管理人市场的培育与发展。另一方面,现代破产程序的功能并不限于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其还具有及时切断债务链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检查破产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忠实勤勉履职等功能,因此也有维持破产程序继续进行的必要。对于“无产可破”的案件中管理人报酬的确认方式,目前尚未有可得普遍适用之规定。实践中各地普遍采用设立基金的形式来支付“无产可破”案件中管理人的报酬。资金来源可能是财政资金拨款,或者是提取管理人报酬较高的案件中管理人的报酬。[杜万华:《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开创破产审判工作新局面》,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3月28日第2版;安海涛、胡欣:《打通转化渠道破解执行难题——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转破产工作调查》,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2月15日第5版;商中尧、吴欢:《常熟法院首次启用破产专项基金保障破产管理人有效有序做好破产管理》,载《苏州日报》2017年7月24日第A07版;范志勇:《市场化破产的路径选择》,载《中国经济报告》2018年第3期;张红霞:《依法推进破产审判妥善处理“僵尸企业”》,载《华兴时报》2018年4月11日第5版。]《破产审判纪要》在吸收实践中运转良好制度基础上,进一步鼓励各地法院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或采取从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等方式,推动设立破产费用保障资金,建立破产费用保障长效机制,解决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影响破产程序启动的问题。
 
【参考依据】
 
《企业破产法》

 
第43条第4款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
 
5.……管理人对于提高破产案件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作出实际贡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考虑因素。
 
《破产审判纪要》
 
第12条  推动建立破产费用的综合保障制度。各地法院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或采取从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等方式,推动设立破产费用保障资金,建立破产费用保障长效机制,解决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影响破产程序启动的问题。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第2条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4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5条 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第9条 人民法院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破产案件的复杂性;
(二)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三)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
(四)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
(六)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2)报酬过高如何解决?
 
【回答】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可以与管理人进行协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就是否调整管理人报酬问题书面通知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人民法院对管理人报酬可以依法直接调整。
 
【理由】
 
根据《企业破产法》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所规定的管理人报酬确定程序,对于管理人报酬过高的问题,有以下的解决方式。
 
第一,如果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处理过程中,认为于破产申请受理之时初步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数额过高,可以根据法定程序直接进行调整。人民法院在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人民法院应当自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调整内容。人民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考虑破产案件的复杂性,管理人的勤勉程度,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作出的实际贡献,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以及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第二,如果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报酬过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异议。债权人会议提出异议时应当附上相应的参考价格或需要调整的因素及理由。[沈志先主编:《破产案件审理实务》,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05页。]人民法院在收到异议书后应通知管理人,并可以召开听证会,最后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进行调整。
 
第三,如果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报酬过高,除直接提出异议外,还可以与管理人协商,双方就调整协商一致时,由管理人向法院提出调整的请求。出于对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双方意思自治的尊重,法院除该请求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外,应当予以确认。
 
【参考依据】
 
《企业破产法》

 
第28条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第7条 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第8条 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人民法院应当自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调整内容。
 
第9条 人民法院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破产案件的复杂性;
(二)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三)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
(四)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
(六)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第17条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第18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十日内,就是否调整管理人报酬问题书面通知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
 
(3)债权人对管理人提出的报酬方案以及法院最终确定的报酬数额有哪些权利,如何行使?
 
【回答】

 
在现行法下,债权人对管理人的报酬享有知情权、集体协商权和集体异议权。集体协商权和集体异议权都须以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形式行使。
 
【理由】
 
在现行法下,债权人对于管理人的报酬方案享有以下权利。首先是知情权。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6条第1款、第8条第2款、第18条第3款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由人民法院初步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人民法院自行调整报酬方案,应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向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调整的内容;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方案提出异议时,人民法院应当就是否调整管理人报酬的问题通知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其次是集体协商权。债权人会议对于管理人报酬方案有异议的,可以与管理人协商,协商一致可以由管理人向法院提出调整的请求和理由。最后是集体异议权。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
 
须注意集体协商权和集体异议权都须以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形式行使,换言之,虽然每个债权人都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但是最后须转换为债权人会议的意思方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债权人会议不是常设机构,也不定期召开,异议权的提出应当非常慎重。[齐明:《中国破产法原理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81页。]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因此少数债权人对管理人报酬数额有异议,但在债权人会议中未获通过,仍不能与管理人进行协商或向法院提出异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少数对管理人报酬数额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请求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形式获得救济。又因破产程序以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为目标,此处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异议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若管理人报酬之数额将会影响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或减损债务人财产价值,损害全体债权人之利益,方得撤销。
 
各国立法中就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主体存在由法院确定和由债权人会议确定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我国对管理人报酬决定采用的是由法院确认的立法例。债权人只享有知情权、集体协商权和集体异议权,最后报酬的确定权在法院手中。法院确认的优点在于可以减少因债权人会议意见不一致导致破产程序拖延的现象。[王欣新:《论新破产法中管理人制度的设置思路》,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5期。]缺点在于由法院确认管理人报酬与法院裁判职能不符,若缺少监督容易导致腐败。[冯尚宗、张国刚:《试论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载《湖北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且管理人的报酬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管理人报酬过高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的意思在管理人报酬确认中体现较少,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维护。因此有学者建议在保留法院最终审查权的基础上,由法院、破产管理局、破产债权人共同采用招标的方式或其他市场化运作方式来确定管理人报酬。[冯尚宗、张国刚:《试论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载《湖北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参考依据】
 
《企业破产法》

 
第64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第6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第8条 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人民法院应当自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调整内容。
 
第17条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第18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十日内,就是否调整管理人报酬问题书面通知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
 
《德国破产法》[学界对德国的破产法存在两种译法,一种译为《德国破产法》,参见[德]莱因哈德·波克:《德国破产法导论》,王艳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另一种译为《德国支付不能法》,参见杜景林、卢谌译:《德国支付不能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本书统一使用《德国破产法》。]
 
第63条  破产管理人有权为其事务执行活动请求酬金并有权请求归还适当的垫款。酬金的一般数额依照破产程序终结时破产财产所具有的价值计算。对破产管理人执行事务的规模和难度以及对一般数额的变通予以考虑。
 
第64条  (1)破产法院以裁定确定破产管理人的酬金和应向其归还的垫款。
(2)此项裁定应当公开公告并向破产管理人和债务人特别送达,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也应向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特别送达。所确定的数额不应予以公布;公开公告中应当指明可以在法院文书处查阅裁定全文。
(3)对于此项裁定,破产管理人、债务人和任何破产债权人均有权提出即时抗告。《民事诉讼法》第567条第2款相应适用。
 
《日本破产法》
 
第87条  破产财产管理人可以接受预付的费用以及法院确定的报酬。
对于基于前款规定的决定,可以提起上诉。
前二款的规定准用于破产财产管理人代理。
 
《美国破产法》
 
第326条  (a)在本法第7章或第11章的案件中,法庭可以依据本法第330条的规定,对管理人提供的服务支付合理的报酬。该报酬在管理人实施服务后支付,并根据管理人在案件中向利益相关方(不包括债务人,但包括抵押债权人)分配或移交的所有款项来确定。金额在5000美元以内的部分,不应超过其款项的25%;金额在5000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的部分,不应超过其款项的10%;金额在5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部分,不应超过其款项的5%;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不应超过其款项的3%。
(b)在本法第12章或第13章的案件中,法庭不应向联邦管理人或根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586条(b)所指定的常任管理人支付报酬或偿付相应开支,但是可以向根据本法第1202条(a)或第1302条(a)所指定的管理人,根据本法第330条的规定支付合理的报酬。该报酬应不超过该计划中所有款项5%的范围内,且应在管理人实施服务后支付。
(c)如果案件中不止一位管理人,则向所有管理人支付报酬的总额不能超过根据本条(a)和(b)向提供相同服务的单个管理人所能够支付的报酬的最大额。
(d)如果管理人没有对本法第328条(c)所规定的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事项进行详尽的调查(而未了解该事实)或者在了解该事实的情况下,根据本法第327条的规定雇佣了专业人员,则法庭可以拒绝向管理人的服务支付报酬或偿付开支。
 
第330条(a)(1)在通知当事人和联邦托管人并召开听证会之后,根据第326、328和329条,法庭可以给予管理人、根据第332条所任命的消费者私人监察员、破产监督人、根据第333条任命的监察员以及根据第327条或第1103条雇佣的专业人士以下报酬:
(A)对管理人、监督人、监察员、专业人士、律师和辅助专职人员提供的实际的、必要的服务给予合理的报酬;
(B)对实际必要开支的报销。
(2)法庭可以自己决定,或根据联邦管理人、地区管理人、管理人或其他任何利益相关方的决定,给予不超过其要求数额的报酬。
(3)在决定给予破产监督人、第11章中的管理人或专业人士报酬的合理数额时,法庭应当考虑该服务的性质、内容和价值,并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A)在该项服务上所花费的时间;
(B)该项服务所要求的费用;
(C)该服务对于本法项下的破产案件的管理是否必要,或服务实施时是否有利于破产案件的处理;
(D)该服务是否是在与所处理的问题、事务或任务的复杂性、重要性和种类都相称的合理的期限内实施;
(E)对于专业人士,无论该人士是否已获委员会认证,或已显示在破产方面的技能和经验;并且
(F)该报酬是否是以合理的、由非破产案件相类似的熟练从业者提出的惯用报酬标准为基础。
(4)
(A)除非在本款(B)中另有规定,法庭不允许对下列事项给付报酬——
(i)不必要的重复服务;
(ii)不符合下列条件的服务——
(I)具有增加债务人财产合理的可能性;
(II)为破产案件管理所必必须。
(B)在第12章、第13章的破产案件中,当债务人是个人时,法庭可以在考虑该服务对债务人的有益性和必要性以及其他本条所列的因素的基础上,允许对代表债务人与破产案件相关利益的律师给予合理报酬。
(5)法庭应当在本条所确定的报酬数额确定中减去根据本法第331条临时裁决的报酬数额,如果临时裁决的报酬数额超过了本条所确定的报酬数额,应将超过部分返还破产财产。
……
 
第331条  管理人、破产监督人、债务人的律师或根据本法第327条、第1103条所雇佣的专业人士,在本法所规定的案件中破产令发出后,可以最多每隔120天一次,或经法院许可后更多次地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支付提出申请之前所实施的服务的报酬,或根据本法第330条的规定,报销在该日期之前已产生的费用。在通知和听证之后,法庭可以批准并支付给申请人报酬或报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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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破产法实务”微信公众号,主编:张善斌,副主编:张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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