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学者视角翁 哲 陆华明:浅谈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清算案件中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特征及其举证方式

翁 哲 陆华明:浅谈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清算案件中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特征及其举证方式

2019-11-13

在关联企业的破产清算案件中,虽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清算优势明显,有利于破产清算案件的快速推进和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并得到公平受偿,但是现阶段其适用的前提条件较为苛刻。主要因为我国破产法并未对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问题作出直接的原则和条文规定。虽然公司法二十条和高院的司法解释已有所涉及,但基本原则仍为分别、单独破产。对于申请合并破产,最高院的个案批复仍然较为谨慎。

在关联企业的破产清算案件中,虽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清算优势明显,有利于破产清算案件的快速推进和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并得到公平受偿,但是现阶段其适用的前提条件较为苛刻。主要因为我国破产法并未对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问题作出直接的原则和条文规定。虽然公司法二十条和高院的司法解释已有所涉及,但基本原则仍为分别、单独破产。对于申请合并破产,最高院的个案批复仍然较为谨慎。因此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件能否合并,进而使广大债权人利益得到公平保护,对公司法人任何混同的认定和举证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特征表现
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根本特征是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当公司股东或相关联公司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时,可能造成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特征是公司法人的人格及责任均不具有独立性。实践中,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表现多种多样。但是,无论是关联公司还是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人格混同,都主要体现在组织结构及人员混同、经营混同和财产混同三个方面。
(一)公司组织架构和人员混同
组织架构及人员混同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组织机构及人员与关联公司或股东公司的股权架构、组织机构及人员存在重叠、交叉,主要表现为“一套班子多块牌子”。
1、公司与关联公司或股东公司之间的股权架构相同或存在严重交叉;
2、公司与关联公司或股东公司之间董事、总经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互兼任或交叉;
3、公司与关联公司或股东公司的治理层或管理层完全一致或高度交叉;
4、公司与关联公司或股东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致或公用;
5、公司与股东公司或关联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人一致;
6、公司雇佣的职员一致。
(二)、公司经营混同
经营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经营业务、经营行为、交易方式、价格确定等持续混同,业务事项在公司与关联公司或股东公司之间互相或同一利用某一公司的名义进行,进而造成相对方认为公司与关联公司和股东公司为同一主体。经营混同主要表现在:
1、公司与股东公司或不同关联公司之间经营范围相同或相似,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公司所从事的具体交易行为不单独进行,而是受同一控制股东或同一董事会指挥、支配、组织。同一控制股东又称为单个股东的支配,是指个别股东控制有公司半数以上股份甚至绝大部分股份,使公司被单个控制股东所左右,公司成为被股东利用的一个工具。这时,控制股东以此特权任意干预公司的经营活动,将自己的意志当做公司的意志,从而使公司丧失经营自主权和独立人格。
2、公司集团内部实施大量的交易活动,其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都以母公司、公司集团或控制人利益的需要为准,根本无独立、自由竞争可言,资金也因此在各关联公司之间任意流动。
3、公司对业务活动无真实记录或连续记录等。以上种种足以使公司与股东公司或其他相关联公司之间在外观上的独立性几乎丧失。
4、公司与股东公司或关联公司对外交易宣传统一,指挥统一或调度统一。
(三)公司财产混同
公司之所以具有独立的人格,是以其财产和责任上独立于其出资人或关联公司为前提条件和实质内容的。财产混同,不应该仅指公司的财产无法与股东公司或关联公司的财产无法做出清楚区分,也应该包括公司间财产的随意调配混合交叉使用不做区分。
1、公司间经营场所、主要办公或生产设备等财产无法清除区分权属,或随意调配混合使用,公司资本或财产的随意转移,公司帐薄与股东公司或关联公司之间帐薄不分或混同,关联公司之间的盈亏互为混杂,而关联公司间费用亦互为摊销等;
2、财产混同也可能是关联公司利益的一体化,即公司的盈利与股东或关联公司的收益之间没有区别,公司的盈利可以随意转化为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或者转化为另一个公司的财产,而公司的负债则为公司的债务。这种情况也表明公司并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
3、关联公司或股东间的账目核算混合不清,公司帐目是一个公司经营活动全部过程及盈余的客观记载。同时,备有清楚、完整的帐目及各种表册,也是股东在主观意识上将自己与公司视为不同主体的客观证明。 公司无账目记录或者记录不实,公司没有独立的帐簿,会使公司的盈亏状况难以得到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帐目是否清楚也是衡量财产是否混同的一个参考要素。
二、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如何举证
在实务中,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如前文所述,无论是关联公司还是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人格混同,都主要体现在财产混同、组织机构混同和业务混同这三个方面。相应地,对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证明也应该主要从公司组织机构及人员混同、经营混同和财产混同三方面来入手。
(一)公司组织架构及人员混同的举证
由于公司组织架构和人员混同,主要表现为股权架构、公司之间董事的相互兼任,总经理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统一调配和任命,公司与股东或两个不同实体的董事、经理完全一致,甚至雇员也完全一致。对公司人员混同的举证方式通常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1、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的公司注册信息查询,调查了解公司的股权机构信息、沟通构成信息和关键管理人员信息;
2、从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资料,如人事招聘网站、公司对外宣传手册、公司对外网站等各类媒介,了解公司内部任职情况和对外经济和社会交往的联系情况;
2、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向劳动保障部门查询劳动合同备案,向银行申请对企业员工工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3、调查分析接管取得到的破产公司的人事资料信息形成人员混同的证据;
4、通过向公司管理层或关键岗位的人员(如公司人事、财务人员等)调查询问了解公司人员构成及其相关的职务履行状况等形成调查笔录;
5、通过向公司各不同岗位员工调查了解日常工作安排调度及工作内容并形成调查笔录。
(二)公司经营混同的举证
公司经营混同通常有内在表现和外在表现两种不同形式,第三人通常能够提供的证据主要是公司经营混同的外在表现,而公司内部资料或人员则可以提供公司经营混同的内在表现证据。主要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举证。
1、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的各关联公司注册信息查询,调查了解各关联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构成;通过对这些证据进行分析了解各关联公司间产业构成关系是否存在高度重叠或高度的内部交易关系;
2、债权人申报的各类债权申报资料如书面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货单等交易凭据等,通过对这些证据进行分析,有时候可以认定公司存在经营混同的情形;
3、向与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债权人调查了解其与公司交易的过程的建立合作关系的前提或条件,取得相应的数据文件或形成调查笔录,有时后这些也可以作为公司存在经营混同的佐证;
4、对接管到的破产企业内部的账务资料、各类文件进行调查分析,必要时可申请法院依据案情所需要求各关联公司提供财务等相关资料,对这些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形成公司存在经营混同的证据;
5、向公司关键岗位员工如采购、生产运营、销售、财务等人员进行调查了解,调查公司在实际运营中混同的状况,结合接管到的文件资料取得相关的统一混同调配运营的文件,同时形成调查笔录;
(三)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
公司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场所、主要办公和生产设备及财务、资金使用的混同几个方面。
1、公司通常的经营场所是固定的,因而认定公司场所和办公生产设备混同相对容易一些,同时要结合对公司各部门、车间设置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形成证据;
2、向债权人进行调查取得有可能存在许多足以认定公司财务混同的票据、单证等资料,如不同关联公司的财务公章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混同,或者习惯性地与订立合同主体存在矛盾等,对这些存在矛盾的票据、单证等资料进行比较分析;
3、结合对工商税务等其他国家机关掌握的财务资料进行调查取证,申请法院根据案情的需要要求存在混同嫌疑的关联公司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对这些材料进行调查分析;
4、对接管过程中取得的破产企业的账务资料和文件资料进行调查分析,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对公司的银行交易流水进行调查,也可以取得相关的财务混同证据;同时应该注意的是,认定关联公司财务是否混同,并不是看关联公司之间财务帐目是否混乱,而是看这些财务帐目和混乱情况是否足以引起关联公司的财务混同,各公司财务是否丧失独立性;
5、通过网络等其他各种渠道收集可能与涉嫌人格混同的公司相关的网络文献、司法机关查处记录等可能对证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相关的证据资料。
三、公司混同取证应注意的事项
(一)公司是否混同的证据并不是互相独立的
在取得证据的过程中应该有效地将各渠道取得的各不同类型的混同证据信息整合利用互相印证。
(二)主张公司混同的举证是需要时间和过程逐步进行的
在主张公司混同的过程中并不可能一次性具有完全充分的证据,案件初期可能只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逐步扩展取证的范围和渠道,同时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以及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都有可能使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主张迅速得到意想不到的强有力的证据支撑。
(三)主张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揭开公司面纱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债权人的公平受偿。
无论关联公司,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混同的情形,在破产清算案件中主张公司法人人格混同都应该以实现债权人利益公平受偿为中心。
四、结束语
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是两个或多个公司或公司与股东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或特征高度混同的一种公司存在状态,需要从机构人员混同、经营混同、财产混同等多方面角度入手举证和论证。因此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举证方式不应仅局限于某一方面,也不应局限于单一的证据;在注重具体交易性数据、文件的同时,还应该重视对公司内部的财务和机构情况调查研究;在注重不同类型证据调查搜集的同时还应注意各类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和佐证。

参考文献:
1、冯妃菲:“浅谈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人格混同问题”载《法制博览》2013年第6期
2、费晓光,李晓娟:“从新《公司法》 看我国的人格否认制度”载《经济论坛》2006年第10期
3、彭飞:“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之人格混同的法律适用”载《法制博览》2016年第3期
4、赵江燕,王霞:“论人格混同的姐妹公司间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载《青年科学》2013年第6期
5、徐孟,华乐阳:“论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在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案中的适用”载 《长江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
6、楼东平,陈文东: “人格混同的姐妹公司共担责任的法理基础分析”载《法治研究》2010年第4期
7、邱丹:“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及处理”《法律适用》2004年第8期
 

联系我们

快速入口

网站版权 © 2018 - 2024 WWW.NJPCGLR.CN 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苏ICP备18064266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