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学者视角尤之羽: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几点思考

尤之羽: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几点思考

2019-11-13

如何正确发挥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中的重要作用,以促选任方式进市场健康运行平稳发展?目前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工作中仍面对极大的困难。以下将从破产管理人的、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面临的问题、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收取问题分别予以讨论。

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呈现新状态、新形势,为增强市场活力,发挥市场自主调控作用,市场的准入门槛不断降低,导致目前市场呈现产能过剩的形势。因缺少平衡机制,企业和资本趋利性强而导致经济发展结构失衡,中小企业泛滥却缺少竞争力,大浪淘沙之中只有少部分优秀企业能顺利地存活下来并不断成长,大部分企业因运营不善靠银行贷款或政府补贴勉强维持生产甚至处于停产亏损状态。据统计,该类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数量远远超过破产清算的数量,究其原因,首先是破产思想还不能深入人心,企业管理人员缺少对该方面法律意识的了解培训。其次,破产清算程序往往耗时甚久,程序复杂,使得企业不愿选择进行破产清算。由此,破产管理人作为此方面专业人士,有必要去帮助企业管理人员及债权人平衡各方利益,促进市场主体有序退出,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实现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促进生产要素的有效流动,还原市场健康平稳的运行状态。
如何正确发挥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中的重要作用,以促进市场健康运行平稳发展?目前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工作中仍面对极大的困难。以下将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面临的问题、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收取问题分别予以讨论。
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1、资质问题
破产清算因涉及法律关系众多、主体复杂,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担任管理人的为律师或会计师。律师与会计师都是专门型人才,但是在面对破产清算工作中,法律、审计、会计与财务都是不可避免的专业问题。仅从中择其一易导致清算过程中忽视另一方面可能产生的问题。比如若指定某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在接管财务资料过程中因缺少对重要财务文件的认知而导致出现工作漏洞。
破产管理人应当具备专业资质。设立统一的专门性考试,引导培养破产管理人专业人才,同时具备法律、审计、会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发展复合型人才,更加有利于解决破产清算工作中的难题。当复合型人才数量逐步增多,则可以组成专业机构如破产事务所专门处理相关破产事宜,将破产管理人职业化,以增强管理人员的专业性、破产管理团队的稳定性、破产管理工作的深入性,促进破产组织工作的制度化。而目前看来,在统一的专门性考试模式发展期间,可以考虑发展“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模式,双线并行,同时处理不同类型的事务。此番举措可以节约时间,大幅减少单一团队的工作量。但是在实践上难免面临双方沟通出现问题、进度不一致、理念不一致、成本大幅增加等困难。
2、行业自治
破产管理人有必要组织成立专门行业协会,协调各方。行业协会作为行业标杆,引领行业发展,设立协会通过对破产管理人团队的培训、考核、年检,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指导和管理。同时建议破产管理协会设立由法院法官与律师与会计师联合组成的专门部门,选取经验丰富的人士组成经验库,采取坐班制,在线解答处理破产管理清算中遇到的问题。从而提高问题的解决效率,集思广益,以老带新,减少因困境致进度停滞不前,严重拖延破产清算工作的处理期限。
3、案件评级
法院在受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申请时,可以要求债权人提供已知债务人财产状况、经营状况的报告及证据,组成合议庭对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复杂程度预先评判,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社会影响、法律关系等方面对案件进行评级。与此相对应的,破产管理人库也应根据破产管理人处理相关工作的经验和能力进行评级。此时从管理人名册中选任与案件难度相匹配的管理人有利于合理分配资源,促进管理工作顺利进行,避免因管理人能力与案件难度不匹配导致管理工作疏漏多,影响破产清算工作的进度。
同时,要考虑到预先评级可能与清算过程中现实的案件难度不一致,此时行业协会经验库的重要性得以体现。
二、破产管理人的履职
1、接管权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但是破产清算中管理人经常面临移交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拒绝移交公司资料的情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虽对债务人的移交义务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做了规定,但是仅规定了罚款等民事责任。接管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对财务凭证、合同等文件资料的移交,从而管理人得以核实债权人债权的真实性、审计机构确认债务人负债的真实情况。此类文件资料极易销毁、隐匿,一旦移交义务人拒绝履行移交义务,管理人的清算工作就难以开展,极大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移交人却仅需承担轻微的责任。该条法律规定间接增大了管理人接管的难度。立法应适当增加移交人的移交义务,扩大拒绝义务的法律后果。
2、调查权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司法实践中管理人往往要前往多地对债务人车辆、不动产、银行存款、公司职工等情况进行调查。面对该类破产清算案件通常必须调取的内容,法院或行业协会有必要出具清单,指引新任管理人顺利开展调查工作。另法院应当同多部门联合,简化、便捷管理人的调查手续,为管理人提供便利。目前,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车辆管理所等多处仍需法院出具调查令才允许管理人调查债务人名下财产状态。管理人依法履行职务,调查债务人名下财产及抵押情况时,行政部门应准许其直接凭借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及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调取,减少调查令的使用,因调查令有时间限制且需要法院审批出具,手续较为繁杂。但是,管理人调取债务人关联公司或者股东、高管等方的私人资产时,应当凭借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调取,谨防逾越职权。
3、决定权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必要开支;……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相应的决定权。可以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处分。但是管理人决定的权限、处分的方式应先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往往为债权人的代理人,管理人在表决前应严格审核代理人是否具备表决的权限,谨防超越权限导致表决结果无效。因此,为节约代理人就应表决的内容请示委托人期间的时间,管理人应当就需表决的事项及内容事先与债权人沟通,预先做好准备,避免召开债权人会议时因无法现场表决,间接延长破产清算工作的时间。
三、破产管理人的报酬
1、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如此,面对破产清算难度大,却无财产的案件,管理人的付出与收获不成正比,易打击管理人工作的积极性。虽然该规定第九条提出法院确定或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但司法实践中仍以债务人最终清偿财产价值总额的一定比例为主要的管理人报酬计算方法。法院有必要预先对破产案件的难度采取评级制度,管理人报酬确定的标准应以最终清偿财产价值总额的比例与案件难度评级加权计算,以双线并行综合考虑为基本计算方法,使得管理人工作量与报酬相适应。
2、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实际上,管理人在刚接手破产清算工作中就需要进行大笔繁杂的支出。法院应当考虑此因素预先给予管理人基本经费,便于管理人开支或处理专项事务如审计、收寄通知材料等。其后管理人的剩余报酬于结案时支付或者分期支付。
3、破产保险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管理费用是无产可破的破产清算工作中经常面临的难题。若仅仅让管理人自担风险,承担工作成本,易导致管理人不愿意担任无产可破的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人,从而导致资源分配不平衡。但往往现实中无产可破的债务人占据了破产清算案件的绝大部分。解决此问题的方法,建议建立企业保险制度。如企业在设立及年检时应当缴纳破产保险,以支付未来可能产生的破产费用。保险费率可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经营状况、当年业务水平等综合考虑。同时企业该项支出有利于增强企业对自身经营的责任感。如此,面对无产可破的案件,也可以保障管理人取得报酬的合法权益。
结  语
破产清算工作有利于维护市场健康平稳运行,使得企业不因追逐资本盲目扩大生产,致使产能过剩,减轻市场运行的压力。同时,管理人制度大大减轻了法院审判的压力。
但另一方面,破产管理人制度仍然面临很多问题。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仍处于刚起步的状态,缺少严谨缜密的流程规范及统一的评判标准,立法尚不够全面。在完善立法的过程中,实务中面对法律处理不了的问题,行业协会的经验库极为重要,有必要尽快建立经验人士坐班制,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破产清算工作中主体众多,法律关系众多,管理人的中立性可能让管理人陷于四方对立的状态,如何协调法院、债务人、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平衡各方利益,完美解决破产问题是管理人仍需在工作过程中不断研究探索的课题。

参考文献:
[1]聂晶,方资.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破产审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河北法学,2018(2):192-200.
[2]田源.破产管理人监管过程中的阻却因素与现实进路[J].宜宾学院学报,2016(7).
[3]张亮.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探析[J].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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