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3
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1]个人破产并不意味着可以欠债不还,而是起到从中制衡的作用,除了基本的生活开支之外,仍要不断地偿还部分债务。
个人破产制度的起源
个人破产制度最早起源于古罗马。当时罗马帝国商品经济发达,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经两个以上债权人申请,或由债务人承诺以其全部财产供债权人分配后,法院可扣押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并悉数变卖,公平地分配给各债主。而且,在裁定个人破产后的一定时期内,破产人只有权维持基本生活保障,而不得进行奢侈消费和商业行为。此后,个人破产制度历经长期实践,逐步成熟完善,成为很多国家的一项重要民事制度。西方国方包括英国、意大利、德国、美国等国家在个人破产制度建设上已经领先我国几步,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也有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并不等于一切债务可以一笔勾销。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破产人的日常生活支出都会受到限制。不仅是我国香港,日本的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有将近70年的历史,韩国也有将近60年的历史。在日本,破产人即使获得了破产免责,也将失去房屋所有权等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重要财产,在此后5-10年左右,破产人都无法再借入任何资金。
中国的个人破产立法现状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亦未规定自然人破产还债程序。1994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组织新破产法的起草工作,起草组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初稿,后经多次讨论、修改,1995年9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将该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当时该草案未付诸审议。但是该草案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以及对非法人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
立法机关在2004年6月提交首次审议的破产法草案中破产法的适用主体范围包括“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但在同年10月的二次审议稿中,该法的适用范围有重大调整,仅被限定为“企业法人”。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中国现行破产法,该法将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和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企业法人。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这意味着,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对本法规定的适用,由有关法律规定,但仍未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中国迄今为止仅将企业法人纳入适用破产法的主体。因此,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均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通过执行程序)解决该类纠纷。[2]
2019年6月,经国务院同意,发改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方案首次提出了自然人破产制度,也就是媒体常说的个人破产制度。方案指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可见,个人破产制度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个人破产在中国的现状
对我国而言,个人破产制度极具现实意义,也符合经济发展的时代潮流。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融资困难,一些企业主不得不为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进行融资。但是,一旦遇到其经营的企业失败,会导致企业主背负重债而破产。要想使其拥有重新开始的机会,很有必要在这个阶段推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样做对债务人本人、债权人双方都有利。
个人破产比较知名的案例,当属中国香港艺人钟镇涛。据媒体报道,1996年,钟镇涛夫妇借款1.5亿港币炒买豪宅,当时的香港楼市仍处在顶峰。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钟镇涛夫妇所购房产大幅贬值,贷款本息滚至2.5亿港币。钟镇涛于2002年申请破产,破产期间,钟镇涛赚来的收入都要上交香港破产管理署,破产管理署按照其生活所需给予生活辅助后,其余收入全部用于还债。直到2006年10月,法院才批准钟镇涛解除破产。后来他在接受采访时这样描述破产期间的生活:这4年来,我在香港的房子是租的,拍戏时,制作单位没有开车接我,我就搭地铁。逛百货公司时,只能看不能买,因为我是破产的人。钟镇涛的人生经历了如此的挫折,他还是通过努力在破产后站起来了,虽然事业再也回不到巅峰,但他仍然可以在娱乐圈内泛起浪花,事实上,让每个人都有尊严地活着也是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
而个人破产近期在内地也迈出了实质的第一步,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通报了平阳法院办结的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债务人蔡某作为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蔡某月收入4000元、资产不到5位数,在法院的协调下,蔡某与四位债权人达成谅解,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3]。
平阳县人民法院办结的蔡某个人债务清理案, 是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实践,对制度的建立有很强的借鉴和参考价值。可以说是一次大胆的探索和有益的尝试,也说明了个人破产在司法实践中是有可行性的。
个人破产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中国人喜欢储蓄的文化,不喜欢超前消费,这是因为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比较脆弱导致的,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居安思危意识的体现。中国人往往有一种强烈防范大事突发事件发生的心理,所以要储蓄,以应付家庭的一些大事与突发紧急事件,如买房、家人生病、小孩上学等。但现在年轻一代,超前消费意识越来越强,消费能力也越来越强,住房、汽车、旅游、大众消费品贷款越来越多,这导致了很多年轻人没有积蓄,甚至负债累累,前几年各种类型的消费贷款更是花样百出,进一步促进了年轻人的消费能力。个人破产法制度的实施能有效帮助那些超前消费而又没能还贷的年轻人度过由信贷危机而导致的困难生活。
在笔者参与办理的一起破产清算案件中,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工程公司破产申请,指定笔者所在律所担任管理人。债务人此前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资料,因此,管理人收到到法院材料后,第一时间调取债务人的工商档案并积极与债务人的负责人及股东取得联系,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拒绝与管理人交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经法院依法传唤也未到法院进行解释。经管理人后续调查发现,债务人及债务人的两位自然人股东均系失信被执行人,管理人通过调阅案卷发现,债务人的主要债务系向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或为他人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债务人的两股东同时也向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借贷。债务人相关人员的不配合给管理人的工作推进造成了很大障碍。虽然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的相关人员应当配合管理人的工作,规定了不配合管理人工作的相关法律责任。但在该案件中,两位自然人股东自身存在大量债务未履行,企业破产规定的法律责任对其而言并无任何震慑力。据债务人的债权人向管理人反映,债务人实际控制了其他的公司,因没有证据,该线索核实陷入困境,此案目前尚未完结。笔者认为,如果能推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衔接企业破产制度,无论是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是管理人的工作推进,均有可能存在积极的影响。
目前,中国实施个人破产已初步具备条件。中国的金融体制正加速改革,住房、汽车以及家庭消费品信用贷款在快速发展。个人信用记录制度也在飞速发展。随着由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互联网巨头共同组成的百行征信拿到央行发出的首张个人征信牌照,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百行征信开始接入 P2P 网贷平台中逃债失信人信息,我国的征信体系已在逐步完善,这为个人破产的实施提供了基础条件。
个人破产制度现实的障碍
不过,如果全国开始推行个人破产制度,目前还存在不少难点,首先就是信息共享这个难题。我国现阶段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不严格,例如,核查债务人异地名下的房产,就需要一个一个城市去发函查询,如果债务人在全国多个城市有房产,就很难逐一查询。之前我国之所以迟迟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与征信体系不健全有很大关系。
另外,国内汽车贷款和部分房屋贷款以及其他贷款出现不良贷款比率逐渐增加,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本来有偿债能力,但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债务。出台自然人破产法,会有一些人利用破产对自己进行保护,躲避债务责任。同时,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必然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中国传统的诚实信用等价值观也会照成一定的损害。
个人破产探索应当结果国情
当然,个人破产制度是一个系统化工程,需要多管齐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信用体系、信息共享机制。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破产制度,德国个人破产程序只适用于没有从事独立经济活动或不曾从事独立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如果该自然人曾经从事独立经济活动,《德国破产法》规定该自然人的财产关系必须清晰且不得存在劳动债权。其中,财产关系的判断标准是同一事件对该自然人申请还债的债权人不超过20人,没有劳动债权的判断标准是不存在基于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请求权。此外,申请启动德国的个人破产程序必须是该自然人已然具备了规定的破产原因,具体来讲,破产原因主要有两种:支付不能和未来支付不能。支付不能的判别标准是“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到期债务或自然人停止支付债务时”,未来支付不能的判别标准是“预期债务人在到期时无法履行现有的给付义务”。[5]当然,国外的经验可以用来参考,主要的还是结合中国国情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个人破产道路。
在个人破产制度探索方面,据悉,深圳中院早在2014年就对个人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债务的案件进行专项调研,2016年完成《个人破产制度研究》调研报告,并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个人破产条例的建议稿。今年8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出,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允许深圳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这一规定,加速了深圳通过特区立法推进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进程。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彤任彤表示,今年深圳两会期间有18名代表提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议案。目前,深圳正在积极争取全国人大支持制订个人破产地方法规或特区法规。[6]
就中国的实践而言,从立法方面,应当建立一个单独的个人破产法,因为企业破产法已经出台,现实选择是只能采取制定个人破产法或者个人破产条例这样的方式。可以考虑由国务院先行制定个人破产条例,以界定个人破产行为,规范个人破产程序、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欺诈破产,建立个人信用。在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吸取经验后,再制定一部包含个人破产法、公司破产法在内的完整完善的破产法。
参考文献
[1] 个人破产法离我们多远 新浪网 2005-06-29
[2] 自然人破产:一个值得商榷的话题 中国法院网 2012-11-30
[3] 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迈出重要一步 法制日报-法制网 2019-10-11
[4] 个人破产制度怎样才能走上前台 中国普法网 2010-01-22
[5] 李戈林杨《大陆法系的个人破产制度》 人民法院报 2019-09-13
[6] 深圳拟争取国家支持制订个人破产法规 争取设立破产专门法院 南方日报 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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