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学者视角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陈亚红律师: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的适用与债转股的实现——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控股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为例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陈亚红律师: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的适用与债转股的实现——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控股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为例

2019-11-13

对于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我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合并审理破产案件的程序,司法实践中,多个关联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在债务人的财产清理、债权认定、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等方面会面临诸多复杂的情况,尤其是在关联企业的合并重整中,债务人企业的人、财、物远比单个企业的问题复杂得多。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市场化债转股的启动。笔者结合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控股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的办理,对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的适用以及债转股的实践操作等问题进行总结,以便为同类型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化解债务危机提供一个良好的模式。


一、案情回顾
(一)案件概况
江苏省国资委下属大型国有企业江苏省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纺进出口公司”)在2014年下半年国际油价大幅下跌的背景下,因代理进口化工业务的委托方涉嫌违法,加之省纺进出口公司有关人员有章不循,造成省纺进出口公司及下属的五家控股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轻纺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无锡新苏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均出现巨额负债,总额高达20余亿元,其中80%以上为金融债务,而省纺进出口公司及五家控股子公司经审计账面总资产仅为6000余万元,评估总值仅为16000余万元,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17年1月8日,债权人镇江福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递交了对省纺进出口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申请。2017年1月24日,南京中院作出(2017)苏01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省纺进出口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日,南京中院作出(2017)苏01破1号《决定书》,依法指定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担任省纺进出口公司管理人。
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减少国有资产损失、保护职工权益,重整投资人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拟对省纺进出口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并且希望一并解决五家控股子公司的债务问题及职工持股问题。
(二)案件特点
管理人在本案在开展工作时,通过调查分析,发现案件存在以下几方面特点:
1.省纺进出口公司及五家控股子公司相互之间联系紧密。
五家控股子公司作为省纺进出口公司的平台公司,在业务和管理上不可分割,存在高管人员重叠、财务行政人员共用,资金相互拆借,关联交易及担保较多等现象,同时,五家控股子公司也因为其进行担保融资的省纺进出口公司破产重整而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2.省纺进出口公司及五家控股子公司的债权构成复杂。
省纺进出口公司及五家控股子公司的多处债权人上午债权金额较大,金融性债权形成复杂,经营性债权主要涉及进出口贸易代理业务,债权审核认定工作对专业要求较高,具体表现为:省纺进出口公司与五家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大量金融债务的担保,每一位金融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涉及多笔金融业务,期间存在转贷、续贷情形,致使利息等计算极为繁琐;各公司具体业务基本为进口外贸,存在大量涉及国际贸易及大宗货物的“链式交易”的债权,对相关债权的审查认定需具备国际贸易知识的储备方能进行,同时对各债权人因大宗货物的“链式交易”而申报的债权,省纺进出口公司及五家控股子公司作为债务人不予认可,相关债权的审核认定难度和管理人的工作量陡增;各公司内部存在大量关联交易,互有债权债务关系等。
3.省纺进出口公司及五家控股子公司的均有职工持股。
省纺进出口公司及五家控股子公司均有大量职工通过工会或直接持有相关公司的股权,合并重整需调整出资人权益,涉及职工持股部分的权益调整方案需取得全体职工股东的同意。
4.重整投资人提出的债务清偿方式为“现金清偿+以股抵债”。
省纺进出口公司及五家控股子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以股抵债”的方式进行重整在江苏省范围内为首例。债转股需要满足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要求,并且重整投资人与破产重整企业省纺进出口公司及五家控股子公司均为国有企业,重整计划草案亦需满足国资监管的要求。因此,重整计划草案需在合法性的基础上协调重整投资人、债权人、出资人等各方利益,通过国资监管部门的审批并确保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难度极大。
(三)管理人的核心工作
通过对案件特点的分析,管理人根据省纺进出口公司及五家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了管理人的核心工作:一是明确合并重整的思路,开展相应的管理人工作;二是在合并重整的基础上,确保重整投资人注入省纺进出口公司资产的质量,提高其完成增资后省纺进出口公司的股权价值;合理制定债务清偿方案;与职工股东进行沟通,协商确定权益调整方案。
对于上述核心工作的开展情况,管理人积极向南京中院汇报,寻求其对疑难点问题的指导,以便制定全面完善的合并重整计划草案供债权人会议、出资人会议表决。
二、关于省纺进出口公司等六家公司合并重整程序的剖析
(一)合并破产的现实意义及相关法律法规现状
合并破产发生在关联企业的破产程序中,通过破除企业法人人格独立地位而进行资产与负债的合并处理。常态的关联企业有母子公司之间或实际控制人相同的多个企业之间。关联企业在具体经营过程中往往因为实际控制人的意志或因控制权的不当行使而表现出各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等人员统一派遣、各企业资金统一调度混同使用、各企业经营业务混同等情形,最终可能导致在各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不当利益分配和输送。实务中,关联企业中如有一家由于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通常而言,剩余的企业就会被牵连进来,很难独善其身。合并破产作为解决关联企业破产的重要方法,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有基于此,合并破产模式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虽然实务中已经有了的合并破产的案例,但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对合并破产审理提出明确的定义和程序上的规定,直到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以下简称“53号会议纪要”),在第六部分专门规定了关联企业破产问题,对合并破产案件的审理作出了重要的指导意见。
(二)省纺进出口公司及五家控股子公司合并重整的具体操作
具体到省纺进出口公司及五家控股子公司的合并重整案件,当时并没有具体的指导意见和规范可以适用,相关工作的开展对管理人来说具有一定的挑战。
针对省纺进出口公司及五家控股子公司相互之间联系紧密,存在高管人员重叠、资金相互拆借、关联交易及担保较多、五家控股子公司也均资不抵债等情形,管理人认为省纺进出口公司及五家控股子公司在人、财和物各方面均高度关联,可能构成人格高度混同,致使各企业法人人格不独立。故管理人对省纺进出口公司及五家控股子公司的人、财、物高度混同情形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管理人委托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由审计机构出具相应的《专项审计报告》。
为实现合并破产重整的路径,管理人采用了“分别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思路而进行合并重整”的模式。
2017年3月17日,管理人及相关债权人分别提起对五家控股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2017年6月14日 ,南京中院裁定受理对五家控股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在南京中院裁定受理对五家控股子公司均进行破产重整的基础上,管理人依据破产法学界广泛认同的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法理,以及调查收集的相关证据,于2017年8月11日向南京中院申请省纺进出口公司及五家控股子公司予以合并重整。
2017年8月29日,由南京中院组织,管理人、债务人、债务人的职工代表、债权人代表参与,就合并重整举行听证会,让各利害关系方对合并重整有较为全面、客观的认识。2017年9月29日,南京中院依法作出省纺进出口公司及五家控股子公司合并重整的裁定。
在省纺进出口公司及五家控股子公司合并重整的基础上,关联企业内部的关联债权债务予以抵销,不再追索,对外关联担保债务予以合并后审查确认,这不仅有利于六家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更是有利于公平保护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并重整对重整计划草案的主要影响及其解决对策
1.合并重整表面上会影响部分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这将直接关系到该些债权人对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意见。
合并重整不仅要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还需向各普通债权人作大量释明工作,尤其是账面资产占优势的关联企业的债权人以及由关联企业提供了担保的债权人,因为合并重整从表面上必将降低其债权清偿率,让该些债权人能够理解和接受合并重整,不仅减少管理人工作中的矛盾问题,还能避免影响后期其对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意见。为此,管理人多次召开部分债权人小组会议,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同时,管理人还出具书面的分析意见送达给每一位债权人,使得债权人在办理内部审批汇报时,信息传递清晰,确保各债权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从而帮助各债权人作出理性判断,减少分歧意见。
2.合并重整需要考虑重整计划草案对关联企业主体存续的设计问题。
合并重整在破产程序中是为了整体性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但合并重整成功后各关联企业仍保留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主体,各自存续,并没有合并成一个企业。鉴于关联企业的特性,存续式的合并重整对关联企业的后续经营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因此,重整计划草案中有必要对合并重整成功后各关联企业的股权架构和日后的经营计划安排作出一定的设计。本案中,五家控股子公司的职工股东所持股权以对省纺进出口公司增资的方式全部注入省纺进出口公司且并入工会职工持股会,重整投资人对省纺进出口公司增资119,231.33万元人民币。完成前述增资后,五家控股子公司变更为省纺进出口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省纺进出口公司搭建了一家全资子公司新业务平台,承接五家控股子公司的的主要业务,以现有的服装、机电、玩具、纺织品出口为主业,针对不同的产品特点,积极探索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形成各业务板块的核心竞争力。重整投资人对于五家控股子公司的倾向性意见是今后逐一注销或被省纺进出口公司吸收合并,因此,合并重整计划草案中没有就此作进一步规定。合并重整成功后,管理人继续关注五家控股子公司的存续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希望能整理出一些素材,积累相关经验。53号会议纪要在第37条有关实质合并审理后的企业成员存续中规定:“适用实质合并规则进行破产清算的,破产程序终结后各关联企业成员均应予以注销。适用实质合并规则进行和解或重整的,各关联企业原则上应当合并为一个企业。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确有需要保持个别企业独立的,应当依照企业分立的有关规则单独处理。”因此,省纺进出口公司及五家控股子公司合并重整案对于关联企业存续的处理意见基本与53号会议纪要相关规定的主旨相符。实质合并重整后各关联企业的存续问题可以作为重要课题进行研究,这有助于今后实质合并重整案件对重整计划内容的拟定更加科学、全面及具有可操作性。
三、合并重整计划草案中“现金清偿转+债转股”方案的剖析
(一)清偿方案的合规性审查
本案的重整投资人与破产重整企业均为国有企业,破产重整企业均存在职工持股,故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必须遵循国务院《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同时还需满足国资监管部门为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而对此进行的监管。
为满足国资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在制定职工股股权转换方案、重整投资人资产注入的估值及方式、偿债形式等合并重整计划草案核心方案时,均要求在事前将方案内容上报破产重整企业、重整投资人的国资主管部门,经由其事前审查,以确保最终的合并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国资监管部门的审批。
(二)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不同法律性质及类型的债权,重整计划将规定不同的调整和清偿方案。
按法律性质分类,债权可以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司法实践中,破产重整案的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有机会获得全额清偿,此类债权的债权人不会实施债转股,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通常不会放弃优先受偿权,故不会接受债转股的清偿方案,只有普通债权人,尤其是债权金额较大的普通债权人,作为权衡之计会同意接受债转股的清偿方案,而债权金额小的普通债权人并不乐意接受债转股的清偿方案。
因省纺进出口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应为50人以下。因此,对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债转股的清偿方案,必须考虑各种办法确保重整后的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定。
在省纺进出口公司及五家控股子公司的合并重整案中,管理人第一步是通过框定现金清偿数额来确定接受债转股清偿方案的普通债权人人数。在合并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重整投资人与管理人作了相应的预案,包括通过部分债权人共同通过第三方持有股权、将省纺进出口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来解决因债转股导致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问题。
(三)债转股方案中的转股定价
根据国务院《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时需要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而因本案中实施债转股时债权人所获清偿的股权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客观上难以较快变现,通常债权人并不愿意接受以股抵债的偿债方式。因此,重整投资人拟注入重整企业的资产的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合并重整计划草案是否能够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故对重整投资人拟注入非现金资产进行现值评估,以此作为重整投资人的出资额度,、作为每股抵债价格等一系列核心问题的重要依据。
(四)债转股的实施路径
省纺进出口公司及五家控股子公司合并重整时,关于市场化债转股的政策性指导文件只有国务院《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关于实施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只有原则性规定,各大银行尚未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在2018年1月19日,《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市场化债转股的具体实施政策,2018年6月29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公布实施,明确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设立条件,明确了从银行债权至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持有债务人的股权的实施路径。正因为处于市场化债转股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的背景下,省纺进出口公司的债转股实施主要通过债权人将持有的对省纺进出口公司及五家控股子公司的债权直接转为对省纺进出口公司的股权。在合并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接待部分实施机构前来咨询债转股事宜,在前期未能有效引入相关实施机构参与债转股,实为遗憾。
在债转股的实施路径方面,管理人其实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各方的不同诉求,设计多种模式,增加债权人利益实现的途径,但同时这既会造成债权人选择的难度,也会增加管理人的工作难度。我们的感受是,管理人把握好尺度非常重要。
(五)债转股的退出方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具有人和性特征,而选择债权股方式成为公司股东的债权人却有不同诉求,他们看中的是重整企业持续经营价值大于其资产变现价值,通过时间换空间,实现利益诉求。而不同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本身就有较高流通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客观上难以较快变现,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债转股方案而言,既要引入重整投资人改善经营效果实现未来盈利,更要考虑如何在较短时间内提升重整公司的股权流通性,实现尽快退出。在本案的重整计划草案中设定了相应的经营方案,阐明拟注入非现金资产的预期收益,客观展现股权的升值前景,明确最终实现债转股的相对合理的退出路径:债务重组后的省纺进出口公司将努力成为承接重整投资人之一苏豪控股增量业务的重要平台,通过业务整合和拓展,力争在2020年底前完成与资本市场对接的准备工作。
四、结语
回顾本案的办理过程,在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程序中运用债转股的清偿方案,发挥债务重组的作用,这是一次创新、全新的尝试,当然重整的成功离不开各方竭尽全力挽救重整企业实现共赢的积极心态。笔者作为该案管理人的负责人,向各位剖析和分享了该案的核心内容和关键问题,希望能为类似案件提供一定的借鉴。

附件:
1.(2017)苏01破1号《民事裁定书》
2.(2017)苏01破1号《决定书》
3.(2017)苏01破1、6、7、8、9、10号《民事裁定书》
4.《合并重整计划(草案)》
5.(2017)苏01破1、6、7、8、9、1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合并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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