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学者视角《破产法实务操作105问》|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在收到法院通知后明确表示没有异议或放弃异议期间的,法院是否仍需等到异议期满之后才能裁定是否受理?

《破产法实务操作105问》|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在收到法院通知后明确表示没有异议或放弃异议期间的,法院是否仍需等到异议期满之后才能裁定是否受理?

2021-05-21

本书搜集整理了近年来法院和管理人遇到的有关破产法实务操作的105个疑难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参考地方法院发布的破产审判指导文件以及学者观点和域外相关法律规定,对问题逐一解答,同时全面、深入、系统地阐述理由,并附有相应的参考依据。

1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在收到法院通知后明确表示没有异议或放弃异议期间的,法院是否仍需等到异议期满之后才能裁定是否受理?
 
【回答】

 
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明确表示没有异议或放弃异议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无需待异议期届满。
 
【理由】
 
《企业破产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此条赋予债务人以异议权。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因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通常是由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债权人对债务人究竟是否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并不完全了解,需要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审查,同时还需要债务人提供相关材料,对债权人所提出的申请予以核实。此外,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债权人通过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方式,诋毁债务人的商业信誉,意图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的裁定一旦作出,就要发布公告,就会影响债务人商业信誉。所以《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对于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即认为自己不具备破产原因或者对于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有异议时,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提出的时限为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上述释义虽然没有明确说明债务人明确表示无异议或者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是否仍需待7日异议期届满之后才能裁定是否受理。但是,从立法目的来看,《企业破产法》赋予债务人异议权是为了防止债权人滥用申请权以及防止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中,原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只有在受理之后才会通知被告,并给予其答辩和举证期限。但是破产程序的启动影响重大,不能适用该思路。]径直裁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才通知债务人,从而对债务人产生不可挽回的重大影响。在债务人已经知情且能预料到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然表示无异议或者明确放弃异议期间的,属于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或处分,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就应予以支持。
 
此外,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都要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举证期限,但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66条,在当事人双方明确放弃举证期限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或者确定开庭日期。从类推适用的角度来看,人民法院也应当允许债务人放弃异议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债务人明确表示无异议或放弃异议期限,但是人民法院仍应严格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不能放松标准。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一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之需要。二是防止债务人与申请破产的债权人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比如个别清偿和申请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的利益。三是防止债务人反悔,重新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而将人民法院置于不利境地。若债务人在明确表示无异议或放弃异议期限后,又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后续审查或审理过程中发现债务人确实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2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
 
【参考依据】
 
《企业破产法》

 
第10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12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诉法解释》 
 
第266条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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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破产法实务”微信公众号,主编:张善斌,副主编:张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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