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3
近年来,随着大量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法院受理的破产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也在呈倍数增加。截至2019年10月28日,笔者通过无讼(https://www.itslaw.com/js)数据库,以“管理人责任纠纷”为“案由”进行检索,共获得裁判文书274篇。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大量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法院受理的破产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也在呈倍数增加。截至2019年10月28日,笔者通过无讼(https://www.itslaw.com/js)数据库,以“管理人责任纠纷”为“案由”进行检索,共获得裁判文书274篇。从分布上看,2013年3篇,2014年14篇,2015年23篇,2016年67篇,2017年47篇,2018年76篇,2019年44篇。
总体而言,破产管理人纠纷存在上升的趋势。法院的裁判是法律风险的指示器。管理人机构应该重视管理人履职的风险,研究管理人的履职风险点、法律后果及如何防范该风险。
但是,有着一定破产业务经验的管理人机构也已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相对于管理人机构的专业性而言,管理人履职风险更多是经验性的,难以明确预知和防范,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捉摸不定”。《企业破产法》对于管理人职责明确的总规定仅在第25条、第27条和第130条,简单而言就是“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规定看起来很明确,实际执行起来却会发现很模糊。在较为依赖法律技术的司法审判实践中适用起来就像法律原则一样需要“心证”。而在破产业务实践中,如果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还在继续营业,或其财产中有烂尾的住宅房地产项目,那么,管理人需要履行的具体职责会随着债务人财产、经营范围的不同而千变万化,管理人职责在每个破产案件中都会有相应的特殊性和难点,相应地履职风险也难以把握。如,管理人履职中的已知债权人通知工作,何为“已知债权人”,要穷尽哪些途径调查已知债权人,什么样的通知方式才符合法定的通知效果;又如,管理人经过债权人会议决议、在司法拍卖平台上实施变价的、债务人占有的财产,变价财产却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第三人(融资租赁公司)的财产,对此,管理人是否有过错,是否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再如,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财产变价方案》先行对工业房地产实施变价,后再对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实施变价,机器设备买受人在拆除机器设备过程中发生火灾,厂房因此毁损严重,对此,管理人是否有过错及责任,过错及责任是什么?面对这些“无处不在、捉摸不定”的履职风险,越来越多的管理人机构及其协会,开始制定防范制度与措施。
作为解决问题与防范问题的一种尝试,笔者拟以司法案件中关于管理人责任的裁判规则入手,分析管理人履职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给管理人机构防范履职风险提供参考。
但是,通过检索裁判案件,笔者没有查询到关于判定管理人责任成立的案件。法院认定管理人责任不成立并不意味相关争议事实是没有价值的,相反,这些争议事实恰恰可能是产生管理人责任的因由。通过梳理管理人责任纠纷的司法案件,提取其中对于管理人责任纠纷的裁判规则仍然有很大的实务价值。
二、管理人责任纠纷案的管辖
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还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一般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还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案件管辖的规定,侵权行为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司法实践观点认为,根据破产法律有关规定,破产程序终结之前提起的管理人责任纠纷案由破产案件审理法院管辖。理由是:虽然《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有关破产企业的民事诉讼由受理破产的法院集中管辖,但管理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由其自身财产予以支付,与管理人管理的债务人无关,因此在理论上,管理人责任纠纷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1条有关集中管辖适用条件。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5号)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因履行清算职责对他人违约或者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发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的,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该文件是2006年《企业破产法》施行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并未被后续的司法解释、相关法律废除或者修改,因此至今有效。对于,破产程序终结之后提起的管理人责任纠纷,应该如何确定管辖呢?在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陈菊梅管理人责任纠纷管辖异议案中,宁波中院认为,该案系管理人责任纠纷,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应适用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相关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已裁定终结了破产案件的破产程序,故上诉人认为该案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由破产案件审理法院管辖的上诉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前述案件认为管理人责任纠纷是侵权责任纠纷,按照一般侵权的原理,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再结合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管理人责任纠纷应该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
笔者认为,考虑到管理人责任纠纷毕竟是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过程中因为职务行为产生的纠纷,从管辖连接点的角度,即使是破产程序终结后提起的管理人责任纠纷,还是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集中管辖为宜。
三、管理人履职责任产生的类型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管理人责任的产生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产生的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5)项规定,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同时,《企业破产法》规定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33条规定,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导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弥补损失,权利人向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后,债权人以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不当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管理人因执行债务人的破产事务致人损害的,权利人的损害应先由债务人财产以共益债务方式进行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管理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债务人财产赔偿了权利人损害后,债务人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向管理人主张赔偿。
在李梅与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中,李梅诉称清算事务所和炜衡律所未经许可非法进入丹耀大厦1009号房屋,将室内全部财物抢走,因此要求清算事务所和炜衡律所返还抢走的财物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和《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33条的规定,李梅的诉讼请求属于共益债务的范围,应当由债务人财产清偿。李梅诉讼请求清算事务所和炜衡律所承担赔偿责任们没有法律依据。
(二)因违反勤勉忠实义务产生的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130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产生的责任由债务人财产清偿后,债权人依法主张管理人赔偿时,适用的归责规则应是管理人勤勉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定。即,管理人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应规定进行判定;而管理人因违反勤勉忠实义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要根据《企业破产法》这一特殊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
四、管理人责任纠纷的法定构成要件
管理人民事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管理人实施了违反勤勉尽责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客观行为。勤勉尽责是要求管理人恪尽职守,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涉及管理技能和标准的法律认定,需结合《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管理人任职资格加以判断。忠实义务是强调管理人不得利用自身地位为自己或某一方利害关系人牟取不当利益,违反忠实义务通常表现为利益冲突、自我交易等。(2)管理人的不当行为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3)管理人的不当行为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范围的因果关系。(4)管理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法院的观点也认为,管理人责任纠纷,即管理人违反勤勉忠实义务不当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时,受害人要求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对于过错的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33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导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弥补损失,权利人向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2款规定:“上述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后,债权人以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不当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笔者认为,管理人只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管理人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之范畴,适用过错责任,且宜采用故意和重大过失标准。”⑪最高法院在裁判中认为,“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判断标准应当限定于管理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范围内,即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管理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破产财产损失时,才可追究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⑫
五、已有案件涉及的管理人责任的裁判规则
根据已有案件涉及的管理人责任认定,其中的关键规则为管理人违反勤勉义务的阻却情形及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一)违反勤勉义务的阻却情形
1.管理人责任纠纷的被告应列具体的管理人名称。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华飞彩色显示系统有限公司管理人其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法院认为,管理人系破产程序中为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而临时设立的专门职能机构,并非独立的民事主体。河南安彩公司基于华飞管理人履职不当提起诉讼,应当将担任管理人的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列为本案被告。⑬
何春生与河南省武陟县益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同样认为,管理人没有独立的财产,无法对外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⑭
2.单纯请求确认管理人未尽勤勉义务,不具有诉的利益。
徐梅荣与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管理人责任纠纷为民事责任纠纷,其所要解决的是在管理人违反勤勉忠实义务不当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时,受害人要求管理人承担的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上诉人据以起诉的具体诉讼请求明确为确认被上诉人未尽勤勉义务,一方面,该诉请仅是对行为事实是否发生的确认及相应法律评价,而不是对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确认,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仅是构成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事实依据,而非具有实质利益主张的诉讼请求。另一方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请保护的诉,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当事人的诉求应当具有诉的利益。判断有无诉的利益,则需要认定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做出判决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实效性。上诉人提出的诉请是为了确认被上诉人是否存在未尽勤勉义务的行为,但即使仅确认该行为存在并不能达到有效阻却继续侵害或者获得赔偿等实体权益的救济,缺乏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上诉人的诉请亦不具有诉的利益。⑮
3.原告起诉的管理人责任纠纷,实为破产程序内的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抚州市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审计局、天津市清算事务所等的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抚州市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起诉破产管理人组成人员,主张其连带赔偿损失,实为破产债权,系对天津市刃具厂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存在异议,该异议应属于破产案件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⑯
4.破产法已经赋予救济渠道的,再提起管理人责任纠纷之诉属于诉无理由。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华飞彩色显示系统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河南安彩公司对管理人关于职工债权的调查认定及将案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请法院裁定认可持有异议,认为管理人为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审理法院认为,对于管理人调查的职工债权,提出异议的主体应是职工债权人而非其他债权人。其他债权人对于职工债权的数额以及定性等的异议,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职工破产债权异议之诉予以解决。河南安彩公司对其案涉职工债权异议未提起诉讼,华飞管理人按照无异议债权予以确认,并无不当。本案所涉华飞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业经华飞公司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和人民法院裁定后予以执行,并无不当。华飞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16条的规定执行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于法有据。因此,认定河南安彩公司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⑰
张建平与天正律所管理人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案中,张建平以天正律所不确认其申报债权而违反法定职责、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请求该律所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最高法院认为,天正律所作为债务人的管理人,对张建平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是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正常行为,张建平如对管理人的审查结果有异议,可依据法律规定以及管理人所发文书中的指引进行救济。张建平在本案中主张天正律所违反法定职责对其债权不予确认并要求赔偿损失及追究管理人负责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罢免天正律所的管理人资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⑱
5.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事务性请求,不具有诉的利益。
金玉云与南平市津丰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中,金玉云请求南平市津丰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将南平市津丰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的共益债务、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的申报材料提供给其查阅。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申请人可依法向南平市津丰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要求查阅。管理人未提供查阅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3条“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的规定,金玉云可向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提出监督请求。同时,因破产案件正在审理中,审理破产案件的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亦有权督促破产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对此破产审理过程中的事务性请求,并不构成单独之诉,金玉云另案起诉无法律依据。⑲
(二)违反勤勉义务的标准
6.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的外聘律师费应由债务人负担。
东莞市清溪金卧牛实业有限公司与郑锦洪、曾建红、杨少华、陈灿培、刘五名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东莞市众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注销,原股东为郑锦洪、曾建红、杨少华、陈灿培、刘五名)聘请律师事务所没有经过法院许可,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人聘请律师事务所的费用应从其管理人报酬中支付。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东莞市众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是会计师事务所,而其委托参加诉讼的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为律师事务所,会计专业的管理人聘请法律专业的机构或人员,不属上述规定中聘请本专业的机构或人员的情形,所需费用不应从该管理人报酬中支付。⑳
7.债权人认为管理人故意隐匿债务人股东抽逃出资的事实、没有依法追讨,故诉请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泰州市春江城建开发公司与江苏经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经纬事务所作为申工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前提为其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期间未尽到破产管理人义务或者存在过错。结合案件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经纬事务所依照法定程序行使破产管理人职权,对破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披露、调查,并提出处理方案,最终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形成了处理结果。债权人无证据证明经纬事务所存在“故意隐匿申工公司股东抽逃资本的事实,没有依法追讨”的情形,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行使破产管理人期间存有过错。故债权人要求经纬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21
结合已有案件及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对于管理人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为主观善良公正受托人标准和专业水平标准。主观善良公正受托人标准,该标准的含义之一即为将《企业破产法》规定由管理人开展的破产工作作为“自身”的工作进行完成,维护好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该标准的含义之二即为公正合法,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目的规定,管理人履职不仅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要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而在企业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情况下,债务人的权益人与债权人往往存在利益冲突,故而实践中往往针锋相对,这需要管理人担当起中立的中间判断者的角色。专业水平标准即管理人的行为必须符合其作为专业人士背景与资格的要求,以能胜任破产工作的平均专业水平为准。
六、结语
破产管理人其实是一个多元的角色,其既是破产企业的管理者和权利行使者,又基于法律的授权来处理相关的争议,尤其是对债权人债权的认定以及清偿方案的确定,同时其自身的利益即管理人报酬也与其履职的情况密切相关。本文对管理人责任纠纷的检索,虽然未能穷尽所有的权利人责任纠纷的裁判文书,但是从中也能发现一些规律。管理人责任纠纷被严重滥用,大量应该在破产程序中处理的争议,兜底性的诉诸管理人责任纠纷,最终导致原告丧失救济机会。但是,如此多的管理人责任纠纷诉讼,即使管理人最终未被法院判定有民事责任,也是管理人履职时应该注意的问题点。大量的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都先经历了强制执行程序。随着强制执行程序的规范化以及执行难问题的基本解决,破产程序的规范化要求就会越来越高,而对管理人履职的要求也就会更高。因此,管理人需要规范自身履职行为,有效防范管理人履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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