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倪寿明 | 用好破产审判中的“司法康复”政策
2020-09-04
本文作者:倪寿明,最高人民法院
用好破产审判中的“司法康复”政策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不仅是经济的基本细胞,也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企业兴则经济兴,企业强则国家强。企业的多与少、大与小、强与弱,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市场的兴旺度与经济的繁荣度。但由于受疫情影响,我国很多企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压力,有的因原材料供应链断裂,导致无法恢复生产或无法完全恢复生产;有的因市场突变,导致产品滞销,资金无法回笼;有的因市场预期下降,处在停产边缘,不得不面临破产;有的因资金周转困难,为摆脱困难,寻求自救,走上司法重整之路。
从近期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来看,破产案件的确已经呈现增长趋势。面对新的形势,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对市场主体的救治功能,加大“司法康复”政策的实施力度,对因疫情陷入困境但仍具有经营价值与激活潜力的企业,不是简单清算了之,而是尽可能提供更好的司法拯救方案,在各方努力和支持下,使其重整旗鼓走向新生。这是人民法院当前面临的一项重大审判任务,具体而言:
一是要用好破产审判的清算功能。首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是一种正常社会现象,正如人有生老病死一样。在一个不断进化与发展的市场环境中,企业既可以从无到有、由小到大、由弱到强,也可以由盛到衰、由资不抵债到破产清算,这本身就是市场经济因竞争而形成的自然状态,是社会经济生生不息,实现新陈代谢的正常现象。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日均新设企业数量过万,远多于注销企业数量,更远高于适用破产程序的企业数量,显示出我国市场的巨大吸引力。但总有一些企业,或是由于市场竞争,或是由于结构调整,或是由于经营不善,最终走向衰落,有的因资不抵债而无法直接注销,有的因有名无实而成为僵尸企业。用破产程序处置此类企业,该清算的清算、该破产的破产、该退出的退出,不仅是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能有效防控社会风险,净化其他市场主体的营商环境,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落实。
二是要用好破产审判的重整功能。并不是所有资不抵债、入不敷出的企业都无法挽救,就像一个看似病入膏肓的人也有转危为安的机会。通常情况下,当遇到一次性或周期性冲击的时候,部分企业会陷入困境,而当形势扭转之后,这些企业仍能恢复活力。破产重整就是专门针对这样的企业,它们虽然已经处于破产边缘,但仍然存在着维持的价值和再生的希望,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这是拯救企业并使之起死回生的制度设计,已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所采用。有的国家为此将企业破产法称为“企业更生法”,就是强调制度设计的本意,不是为企业破产,而是为企业重生。正如建医院不是为宣告死亡,而是为治病救人一样,成立破产法庭也绝对不是要通过清算来宣告企业破产,而是要像医院收治病人一样,对“疾病缠身”的企业进行科学的诊治,通过依法对其财产、债务及经营事务进行必要的整合,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三是要用好破产审判的和解功能。当企业出现债务危机的时候,通常都会引起债权人的恐慌心理,蜂拥而至,左抓一把、右咬一口,导致企业雪上加霜,不死也得死。破产和解的功能就是让这个企业有个喘息的机会,创造一个先活下来的机会。破产和解更多地体现在执行过程中,中止执行转入破产程序,进而对企业开展救治并促使其康复。在和解程序中,主要靠债权人让步,比如减免债务数额及延缓债务履行期限,使债务人摆脱经济困难、避免破产,从而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兼顾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利益。作为合作伙伴,无论投资经营,还是商贸合作,目标一致、利益相关。当遇到疫情这样的特殊情况,和则两利,分则两败。竭泽而渔,后将无复,非长术也。适度和解就像放水养鱼,于双方和社会大有裨益。特别是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无论重整还是和解,成功后不仅可以防止破产造成的失业以及资源浪费,而且促进经济发展,也会减少社会震荡,保持社会稳定。
以上清算、重整、和解3个方面,不仅共同构成现代企业破产制度,也是构建并实施“司法康复”政策的三大基石。党的十八以来,在中央统筹部署和法院积极探索下,各项“司法康复”政策不断成熟、日臻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批准设立了12个破产法庭,近期还有再增计划;建成了破产审判信息网;发布了一系列关于破产审判的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文件,破产审判的专业化、信息化和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在新的形势下,保持清醒认识,“司法康复”政策一定能为保护和激发企业活力、助力经济恢复,展现新作为、发挥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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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倪寿明,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0年第22期,转载自人民司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