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1
苏政传发【2019】15号
发电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等级:特级 ·明电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稳妥地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有关问题,更好地发挥优胜劣汰功能,加快僵尸企业出清,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协调联动机制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调运用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政策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协调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欠费缴费等问题。 (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协调有关单位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及时解除针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法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部门: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南京海关)
(三)协调征税机关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及时申报税收债权,
协调督促管理人及时通知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协调研究锐收债权优先性等方面存在的规则冲突,统一执法尺度;协调将整个清算期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破产企业清算所得,作为企业所得税征税依据;协调做好破产企业士地增值税政策适用和应纳税额计算。 (责任部门:省税务局、南京海关、省法院)
(四)协调加大对于破产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处置的支持力度.用足用好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政策;协调将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人招募纳入招商引资范围,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各地人民政府)
(五)协调金融机构债权人、债务企业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帮助有挽救价值的债务企业摆脱债务困境,推动庭外重纽与庭内重整衔接,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和成功率;协调信用信息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积极支持重整企业开展信用修复。 (责任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六)协调加大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妨喜清算等犯罪的立案、侦查力度。 (责任部门:省公安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铱保监局、江苏证监局)
(七)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大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和稳定维护工作力度。 (责任部门:省公安厅、省信访局、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各地人民政府)
(八)协调破产企业税务非正常户转正常户问题;协调及时办理破产企业税务和工商变更、注销登记,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简化登记程序和手续。 (责任部门: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
(九)协调各有关单位充分认识管理人职责定位,充分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法定职责。 (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南京海关)
(十)协调加强破产管理人行业管理和培育.推动建立省级管理人行业协会,实现管理人自律管理。 (责任部门: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法院)
(十一)协调建立破产案件经费保障制度,多渠道筹措破产经费,解决无产可破企业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无法支付等难题。(责任部门:省法院、省财政厅)
(十二)其他需要由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解决的事直。
三、协调联动机制采取联席会议方式。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全体会议负责听取企业破产处置情况报告、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全局性事项;专题会议根据议题由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解决特定领域问题。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联席会议经研究,对报请协调解决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供各方执行;尚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可待条件具备后另行提交审议。
四、建立联合调研和提案制度。根据企业破产处置工作需要,每年选取一定数量需要协调解决的共性问题,由协调联动机制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共同起草提案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五、省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相关省领导、省法院圭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召集人,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倍访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素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南京海关等为成员单位。省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法院,负责协调联动机制日常工作,包括起草企业破产处置情况报告、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联合调研提出需协调的问题、筹备召开联席会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相关信息以及其他日常事宜。
六、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解决有关问题,推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
附件:省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成员名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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