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1
宁政传〔2019〕66 号
发电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等级 ·明电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苏政传发﹝2019﹞115 号),全面落实《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 100 条》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有关问题,加快破产企业的司法处置进程,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社会稳定,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制度化、常态化的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主要任务
1.做好破产企业职工民生保障。落实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政策,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协调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欠费偿还等问题。对于吸纳破产企业原有职工的重整企业,积极给予相关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依法实施财产接管。协调有关单位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及时解除针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法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金陵海关)
3.协调申报税收债权。协调征税机关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及时申报税收债权,协调督促管理人及时通知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协调研究税收债权优先性等方面存在的规则冲突,统一执法尺度;协调将整个清算期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破产企业清算所得,作为企业所得税征税依据;协调做好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适用和应纳税额计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金陵海关、市法院)
4.处置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研究运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政策解决土地使用权处置难题。依法处置由政府收回的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补偿标准等执行。对于破产企业建造并占有的违法建筑,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应会同法院以争取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区别对待,个案处理。(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建委、市房产局,各区政府)
5.建立破产财产处置通道。协调将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人招募纳入招商引资范围,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充分利用招商引资资源和市场,推介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解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难、重整企业投资人招募难问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政府)
6.加大对国有‚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清理力度。加强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协调金融机构和国有,僵尸企业,积极开展债务处置,国有企业应限期制订和完成债务处置计划。(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
7.协调开展企业破产重整。协调金融机构债权人、债务企业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帮助有挽救价值的债务企业摆脱债务困境,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和成功率。协调信用管理部门、信用信息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积极支持重整企业开展信用修复。(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发改委)
8.依法打击逃废债。协调加大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妨害清算等犯罪的立案、侦查力度。人民银行协调金融机构配合司法部门做好涉及破产企业银行账户的查控工作,公安部门加大债务企业股东、经营管理人员相关情况的协查力度,形成打击逃废债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9.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大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和稳定维护工作力度。公安机关接到涉及破产企业相关人员的抢控财产、人身伤害、散布谣言警情后,应当及时出警处置。企业破产中,公安机关应依据法院的商请,协助做好财产接管、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等的风险评估、稳定预案和秩序维护。信访部门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领域舆情跟踪和信访稳定工作,确保秩序稳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各区政府)
10.及时处理破产企业变更注销。协调破产企业税务非正常户转正常户问题。协调及时办理破产企业税务和工商变更、注销登记,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简化登记程序和手续。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的,依申请及时予以税务注销。破产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研究制定并落实破产重整企业涉及的生产许可、资质证明等变更登记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相关部门)
11.明确管理人职责定位。按各部门职责,协调各有关单位充分认识管理人职责定位,充分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法定职责。(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房产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金陵海关)
12.加强破产管理人行业管理。完善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工作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切实发挥管理人协会在规范管理人执业、强化管理人监督等方面的作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法院)
13.完善破产企业案件经费保障制度。依托南京市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多渠道筹措破产经费,持续发挥援助基金保障作用,激发破产管理人工作积极性。(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法院)
14.建立企业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按各部门职责,监测、分析企业欠税、大规模集体欠薪、欠贷、对外担保等风险情况,发现经营异常的,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弃企逃债及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况出现。同时,加大金融债权人协调力度,探索预重整与司法重整的有效对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5.协调财政金融支持。财政和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在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在财产处置方案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重整信贷支持等方面切实支持企业破产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国资委、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
16.其他需要由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解决的事宜。
三、保障机制
1.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相关市领导、市法院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召集人,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建委、市房产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金陵海关等为成员单位。
2.设置协调联动机制办公室。市企业破产处置联动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院,负责协调联动日常工作,包括起草企业破产处置情况报告、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联合调研提出需协调的问题、筹备召开联席会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相关信息以及其他日常事宜。
3.建立协调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负责召集。联席会议负责听取企业破产处置情况报告、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全局性事项;专题会议根据议题由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解决特定领域问题。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联席会议经研究,对报请协调解决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供各方执行;尚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可待条件具备后另行提交审议。
4.建立联合调研和提案制度。根据企业破产处置工作需要,每年选取一定数量需要协调解决的共性问题,由协调联动机制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共同起草提案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5.明确分工落实各部门责任。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企业破产工作在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方面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责任落实,积极创新探索,全力以赴支持配合企业破产工作。对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确定的事项,各责任单位要根据要求,相互配合、统一协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解决有关问题,力争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当地,推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区级协调机制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可以报请市级协调机制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南京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成员名单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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