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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

2019-03-13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通知法办〔2019〕49号。
为进一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根据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的审理特点,建立单独绩效考核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通知 
法办〔2019〕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根据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的审理特点,建立单独绩效考核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考核的案件范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法〔2016〕237号)的规定,列入一级类型名称“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范围的案件,应当进行单独绩效考核。对应的类型代字包括“清申”“破申”“清终”“破终”“清监”“破监”“强清”和“破”。
二、绩效考核的原则。应当在充分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科学确定绩效考核标准,可以通过参照其他类型案件的考核标准,确定折抵比例的方式进行考核,也可以不进行折抵,将破产审判业务部门、破产审判法官或者破产审判团队单列,参照执行部门、综合部门等进行单独考核。
三、绩效考核的办法。通过确定折抵比例的方式对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进行考核,可以区分为两类情况:(1)“清申”“破申”“清终”“破终”和“清监”“破监”字案号的案件,应当根据普通民事案件(或者各人民法院在制定考核标准时所确定的基准案件)确定一定的折抵比例。(2)“强清”“破”字案号的案件,情形较为复杂,在遵循单独考核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区分为无财产的清算案件、有财产的清算案件、重整案件、和解案件分别确定不同的折抵比例;也可以按照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确定不同的折抵比例,并结合债权人人数、是否存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情形等因素对折抵比例进行调整。
四、绩效考核的数据来源。根据《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法〔2016〕252号)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的案件数量,对破产审判法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校核平台中的各种数据信息和流程节点信息。
五、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在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同时,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注重培养专业破产法官,专门审理破产案件。鼓励条件成熟的法院通过设立破产审判庭、破产法庭的方式,不断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
六、强化监督检查。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对本辖区、本系统各级人民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绩效考核情况、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运行情况定期统计汇总,并及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办公室、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将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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