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伊始,深圳破产法庭、北京破产法庭、上海破产法庭相继成立,这是国家的一桩大事,也是法律界的大事。但是民众对破产法的认识却非常有限,误解也不少,有的称破产法庭是为经济下行之下、越来越多企业难以为继而做准备的,有的感叹说,创业再难也别走到破产那步,还有的称,都成立破产法庭了,企业生存环境看来是越来越差。真的是这样吗?
2018年12月19日至21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必然涉及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置,而破产财产的处置就会产生纳税义务,同时也会产生开具发票的需求。但是,破产企业往往基于先前的欠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导致税务机关收缴和停供发票,从而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无法顺利开具发票,破产财产特别是不动产处置的发票开具已经成为困扰破产案件办理的“老大难”问题,严重影响破产案件的审理进度和社会效果。
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的财产担保,我国《担保法》及《物权法》均未有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担保法的实践推动,学术界主张确认让与担保的合法性。相应的,破产法学界也提出应当保障让与担保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给予其别除权的地位。但笔者认为,从实务角度出发,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若债务人为让与担保设定人,将让与担保权一概归入别除权缺乏合法性,应遵循个案处理原则,避免以偏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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