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破产案件数量的增加,与破产领域相关的问题才开始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但破产管理人制度、团队建设依然处于初级阶段,对于如何建设高效、专业的管理人团队,更好的发挥破产管理人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是值得研究的实证问题。本文从具体实践出发,提出了破产管理人团队专业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根据目前破产管理人团队建设的一些问题,结合优秀破产管理人工作之实务,提出团队建设专业化的建议。破产管理人 团队建设 专业化
——评《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2款任 兵*【关键词】补充申报 破产重整 权利安排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
2019年7月3日召开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工作。要进一步明确破产审判工作思路和重点,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处置僵尸企业为重点,推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促进企业优胜劣汰和市场资源高效配置。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法》的普遍适用,主张制定个人破产法的呼声高涨。个人破产立法要实现促进竞争、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障生存的立法目的,并通过自由财产和免责等个人破产的特色制度激励财务失败的债务人积极融入社会、创造财富,客观上达到使各方利害关系人减少损失或共同受益的效果,同时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自由财产制度要解决的,是在债务人破产时,为债务人及由其抚(扶)养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金钱与财产保障,为其继续工作提供合理的条件,以及为其重新创业提供无生存负担的环境,但不是为其保留或提供用于经营活动的、超出工作保障条件的财产与资金资源。免责制度保护的是破产的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对那些进行欺诈债权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违反破产法规定义务者,是不适用免责制度的。我国应当采取许可免责主义,而不能采取当然免责主义,应明确规定债务人的若干种行为属于不免责行为,有此类行为者便不予免责,并确定什么样的债务属于不免责债务。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务人免责之前要设置一定期间的良好品行期以持续清偿债务。
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不仅限于企业法人,商自然人、消费者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面临商业风险的商自然人、负债消费的消费者过度负债问题已经凸显,无力偿债风险日益增大。个人过度负债是一个系统性金融风险问题,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化解过度负债危机的必然选择。个人破产立法首要目标应定位于保障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人的因素”是个人破产制度设计的核心。随着企业破产法修改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新破产法可将个人破产纳入其中。
破产重整融资中的债权优先性规则发轫于19世纪美国大型铁路公司重整,鉴于该规则所具有的公平、效率及利益平衡等价值,各国破产立法纷纷予以确认。从规则设计角度分析,主要包括不同层级贷款优先权与共益债权的优先性两大类,但两者的立法构造与适用范围均不同。检视我国立法缺陷与疏漏,建议:一是明确将“重整程序中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借款”界定为“共益债务”,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受偿;二是将此优先权向前延伸至重整程序申请后至法院裁定前的阶段;三是构建超级优先权,使其优先于既存担保债权,但须符合实体和程序之前提要件;四是将此优先权向后拓展至重整程序转清算程序中。
过去一年中,不少企业出现了债券违约、贷款逾期、流动性困难的情况,这直接导致了一些企业的破产。但实际上,尽管企业破产法已经颁布了十二年有余,国内企业破产的情况仍相对偏少,企业破产周期也相对较长。在企业破产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原有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是管理层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2019年4月18日,在上海召开的第五届中国国际不良资产投资与破产重整峰会上,就企业破产重整、债权人利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
从法律层面来说,企业破产法并没有规定破产简易程序,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已经明确要求建立破产案件审理的繁简分流机制。从审判实践的角度来看,对于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的制度需求日益强烈。在法律尚未修改之前,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寻求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的制度空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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