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学者视角

理论探讨

学者视角他山之石实务思考

学者视角

11-13

2019

糜 婷:重整企业融资困境和信用修复刍议

一、问题的由来相关研究表明,中小企业在我国总企业数量中占比在98%以上,中小企业主多愿意使用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组织形态,因而中小型有限公司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占比极大,也意味着中小型有限公司是重整制度的主要践行者,本文对重整企业融资困境和信用问题的探讨,着眼于中小型有限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一)重整企业信用问题面临重整的中小型有限公司几乎都必然存在信用受损的问题。虽然我国法律未对重整企业和破产重整程序进行

11-13

2019

张欣悦:简析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之清算清偿责任——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以及股东有权申请强制清算,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不会造成非控股股东的权利失衡。在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解散事由之时,股东依法应启动清算程序,若其违反清算义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之情形,则构成对债权人的“债权”侵权,应承担清算清偿责任。

11-13

2019

姚彬、陈亮:重整计划制定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重整计划是指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达成的以调整债权人、股东或重组方之间切身利益为主要内容,以维持债务人继续经营,解决债务清偿问题,谋求企业再生为最终目的,并须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法院批准的综合性协议。它是贯穿破产重整程序的主线,也是破产重整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

11-13

2019

蔡庆涛:破产管理人执业环境与行业自律

我国《企业破产法》自国际通行破产管理制度引申而来,具体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市场化中介机构实施。破产制度这个“舶来品”引进时间短,相关配套程序也并不完善,破产管理人实际执业过程工作纷繁复杂,存在大量问题。破产制度引进十多年后,随着国家深化改革政策推进,受国内经济增速放缓、产能过剩、国际关系变化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面临退市危机。二十世纪末期,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企业改制,全国各地区部分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企业市场资格残留问题至今悬而未决,有必要探索一个更优的、稳定的市场退出机制。基于此,本文针对破产管理人执业环境现状简要分析,并总结破产管理人协会的经验及其对管理人制度完善的作用,希望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11-13

2019

杨昌平:管理人探索预重整制度的适用

陷入困境的企业,面临生死存亡,债务重组是挽救困境企业最重要的方式,通常包括庭外债务重组和司法重组二种模式。随着破产重整程序的深入探索,预重整制度得到试用,在实务中取得良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预重整制度具有庭外重组和司法重组相结合的特点,预重整以其特有的优势,对挽救困境企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1-13

2019

刘志峰:浅析中国特色破产管理人制度

参考文献:[1]王欣新:《论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的若干问题》载《法治研究》2010年第9期。[2]汪来喜:《论破产案件中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督》,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3期。[3]冯尚宗,张国刚:《试论破管理人法律制度》,载《湖北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4]杨姝玲:《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解读与重构》,载《学术交流》2011年第11期。[5]博允生《经济全球化的逻辑进程与中国的选择》,载《学术月刊》2009年第11期。[6]王欣新,郭丁铭:《论我国破产管理人职责的完善》,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9期。[7]韩长印:《破产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8]王卫国:《破产法精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1页。[9]韩传华:《企业破产法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10]付翠英:《破产法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版。[11]李国光:《新企业破产法条文释义 (第2版)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03条。

11-13

2019

任兵 蔡伟:个人破产制度解决个人为企业担保债务问题的制度构建——从《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展开

参考文献:[1]王欣新.用市场经济的理念评价和指引个人破产法立法[J].法律适用,2019(11):61-68.[2]殷慧芬.个人破产立法的现实基础和基本理念[J].法律适用,2019(11):69-76.[3]刘冰.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J].中国法学,2019(04):223-243.[4]蔡嘉炜.个人破产立法与民营企业发展:价值与限度[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04):137-154+208-209.[5]彭飞.陈夏红:企业家为何宁愿跑路也不愿申请破产[J].法人,2018(03):21-23.[6]齐砺杰.个人破产的金融维度[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04):188-205+209.[7]马哲.论个人破产余债免除制度在我国的适应性及其构建[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04):171-187+209.[8]胡利玲.论个人破产中豁免财产范围的确定[J].经贸法律评论,2019(04):110-123.[9]李戈.大陆法系的个人破产制度[N].人民法院报,2019-09-13(008).

11-13

2019

任 兵: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破产重整中的权利设置——评《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2款

补充申报 破产重整 权利安排

11-13

2019

任 兵:破产程序中担保权与职工债权优先顺位辨析

担保权与职工债权作为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受偿顺位债权类型,有其法律依据,这一点没有争议,但在同一破产案件债权清偿过程中,特别是担保物变现价值无法覆盖担保债权金额时,担保权与职工债权哪个更优先清偿则事关重大,也是司法实践中被误读最多的。本文探讨了此种情形下的优先受偿适用的一般规则,区别职工债权产生的时间节点。有一般规则就有例外情形,本文探讨了在特别法中规定的诸如船舶优先权、航空器优先权、受教育者和教职工权利等,可以排在担保权之前受偿。由此可见,担保权与职工债权优先受偿顺位不可一概而论,取决于破产案件类型和债权性质。

11-13

2019

戎浩军*姜娟娟*:论新时代管理人团队的建设

新时代背景下,破产程序的效率直接影响供给侧改革的推进,同时随着破产制度的不断实施,管理人执业风险愈加凸显,且普遍面临管理人分级和管理人业务市场自由化趋势。管理人谋求更好发展、保障供给侧改革顺利推进的根本之道在于加强管理人团队的建设。管理人团队建设时应坚持专业化、规范化、高效化的目标顺序,并采取具体措施实现。

联系我们

快速入口

网站版权 © 2018 - 2024 WWW.NJPCGLR.CN 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苏ICP备18064266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