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的发展不仅分担了国家的教育负担,更为国家培养和输出了一批实用性人才。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之下,民办学校之间激烈的竞争、优胜劣汰势必存在,201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健全民办教育的退出机制,2016年发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民办学校破产退出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
虽已建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是实践操作中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立法赋予管理人管控和处分企业财产的权利,且债务人、债权人无法从实质上进行事前干预。管理人处分行为的合理性与否直接影响着相关各方的利益得失。为了合理约束破产管理人适当履职,也为了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管理人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本论文对保证人在破产程序中的预先追偿权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涉及到保证人在破产程序中的预先追偿权概说、比较法观察、保证人在破产程序中的预先追偿权的成立条件与行使条件、与保证人在破产程序中的预先追偿权的行使有关的法律问题、典型案例评析等方面。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新时代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繁荣。在国家搭理扶持和经济市场活跃刺激下,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创业者以及涉及各类行业的企业,在刺激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市场竞争。因此也有不少企业因承受不住激烈的市场竞争,经营不善,最终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预重整制度在我国尚无明确的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中基于需要已发展为两种模式,即“温州模式”与“深圳模式”。但是这两种模式在预重整制度启动以及预重整期限、预重整与重整制度衔接方面等存在较大差异,为避免同案不同判,以及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为追求有利于自己的裁判结果而采取不法方式,我国应当结合本国现有的司法实践,对于预重整制度合理移植以适应我国现实需要;通过在预重整制度中明确政府、法院、企业、管理人的职责,对预重整企业采取债务人与管理人混合治理模式,统一预重整期限与预重整草案未通过的法律后果等方式,实现预重整制度的本土化适用。
我国刑事案件中企业承担责任的问题(一)单位犯罪的立法进程我国刑法第第三十条、三十一条明确对单位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处罚做出了规定。单位犯罪,在外国刑事立法和理论研究中多被称为“法人犯罪”。我国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实施以前,理论界也较多地使用“法人犯罪”这一术语。自从修订后的刑法典设专节明确规定“单位犯罪”后,“法
近些年,各地相应国家号召处置僵尸企业,公司清算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清算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复杂性,本文针对选题方向,只探讨其中的某个部分。文中的清算仅指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依法定解散事由而进行的非破产清算,所探讨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本文首先阐述了谁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然后阐述了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包括哪些方面,最后结合实践对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两点建议,希望完善现行公司退出制度,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公正受偿的秩序,更好地保护交易安全,从而推动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建康稳步可持续发展。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工作涉及破产程序中的各项具体事务,平衡和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利益。一旦破产管理人不适当或不合法的履行职责,其结果不但影响破产程序的推进,更会对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因此,为保障破产程序高效有序、合法公正的推进,除了提高破产管理人自身素质外,更要加强和完善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履职的指导与监督。本文旨在探讨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对破产管理人履职的指导和监督的不足及救济途径,进而为破产管理人工作的施展保驾护航。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常涉及到对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比权的合法行使,要保证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正确行使,这又往往涉及到管理人对抵押财产范围、抵押效力确认直至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比例及最终受偿金额。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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