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搜集整理了近年来法院和管理人遇到的有关破产法实务操作的105个疑难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参考地方法院发布的破产审判指导文件以及学者观点和域外相关法律规定,对问题逐一解答,同时全面、深入、系统地阐述理由,并附有相应的参考依据。
本书搜集整理了近年来法院和管理人遇到的有关破产法实务操作的105个疑难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参考地方法院发布的破产审判指导文件以及学者观点和域外相关法律规定,对问题逐一解答,同时全面、深入、系统地阐述理由,并附有相应的参考依据。
2020年8月29日,“中国破产法论坛·破产法与宪法的对话专题研讨会”在长沙召开,对话主题为“市场经济·困境拯救·权利谱系”。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北京市破产法学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湘潭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旨在通过跨学科的交流,探讨破产法与宪法之间的理论关系与逻辑进路,推动完善破产制度,促进市场经济法治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0年8月29日,“中国破产法论坛·破产法与宪法的对话专题研讨会”在长沙召开,对话主题为“市场经济·困境拯救·权利谱系”。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北京市破产法学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湘潭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旨在通过跨学科的交流,探讨破产法与宪法之间的理论关系与逻辑进路,推动完善破产制度,促进市场经济法治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国家之间破产立法规范的差异、国家主义的立场与维护本国债权人利益的考量,加剧了跨境破产领域司法管辖权的冲突,集中表现为如何协调不同国家分别启动的平行破产程序的关系。顺应国际交往与世界发展的国际合作主义的潮流,《示范法》与《欧盟跨境破产条例》殊途同归地先后创设了以主要利益中心规则区分主、辅破产程序的处理跨境平行破产程序问题的合理化路径,随着两部国际文件影响力的扩大与采纳规范精髓的国家数量增多,该新型范式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应对跨境破产冲突的基本法治共识。然而,由于现实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主要利益中心地的核心内涵在坚持推定原则的基础上,留存例外兜底性条款,以应对推定地与债务人经营管理利益地不一致的例外情形,总体来看,主要利益中心地仍有待国际社会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我国宜借鉴主要利益中心规则,识别主、辅破产程序,全面完善我国跨境破产管辖权,以及协助、救济外国破产程序规则。
在关联企业破产程序中,单个企业分别破产模式已日益无法满足现实司法实践需求和充分实现破产制度的公平价值。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本质上是人格否认制度在破产领域的拓展适用,这一规则源于美国判例法的实质合并原则。实质合并原则适用主要依赖的两个判断标准,即关联企业高度混同和实质合并后的利益损害衡量。前者主要考虑人格混同程度、资产分离难度、成本费用计量等因素;后者则是主要依赖债权人间的协商博弈。从实质合并破产具体适用来看,合并破产的财产具体分配到每个债权人时,并不一定会对每个债权人均有利,在具体适用时法院需要组织各方债权人进行充分协商和利益平衡,以确定最终实施的合并破产方案,避免过度职权主义,从而真正实现关联破产下全部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在关联企业破产程序中,单个企业分别破产模式已日益无法满足现实司法实践需求和充分实现破产制度的公平价值。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本质上是人格否认制度在破产领域的拓展适用,这一规则源于美国判例法的实质合并原则。实质合并原则适用主要依赖的两个判断标准,即关联企业高度混同和实质合并后的利益损害衡量。前者主要考虑人格混同程度、资产分离难度、成本费用计量等因素;后者则是主要依赖债权人间的协商博弈。从实质合并破产具体适用来看,合并破产的财产具体分配到每个债权人时,并不一定会对每个债权人均有利,在具体适用时法院需要组织各方债权人进行充分协商和利益平衡,以确定最终实施的合并破产方案,避免过度职权主义,从而真正实现关联破产下全部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作者:徐阳光 范志勇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文章来源于人民司法 ,作者岳燕妮 唐姗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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