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学者视角

理论探讨

学者视角他山之石实务思考

学者视角

11-13

2019

肖小俊 刘磊磊: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及防范综述

随着的不断深化和市场退出机制的不断完善,破产案件与日俱增,破产管理人的业务量持续增长,但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执业风险,若不能充分了解和注意,很可能带来大的执业风险,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一、刑事责任及防范措施供给侧改革(一)法律依据关于破产管理人的刑事责任,大多数国家都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两种模式。

11-13

2019

孙立尧:利益选择视角下的管理人选任

债权人对管理人选任的影响是“债权人参与指数”很重要的内容。在考察我国管理人选任的立法和实践以及各国对管理人选任的规定后,管理人选任的不同模式实质上是对各利害关系人利益不同侧重的反映。按照我国现有的破产政策考量并考虑到我国现有的经济形势,我国的管理人选任应当在不同的破产程序中规定不同的规则并侧重考量不同的利益。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以债权人利益为主导来制定选任规则;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应社会利益为主导来制定选任规则。与此同时,其他利益主体可以通过其他参与途径影响管理人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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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姜天萃:用钉钉平台对债权人会议组织进行有效管理的探索和实践

引言2019年10月15日,浙江中友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首次通过“余法破产管理钉平台”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会议相结合”模式召开。实践证明:破产管理钉平台在引用新技术方便管理人、债权人的同时,也保证了破产程序的合法公正,兼顾了公平和效率,是对办理破产案件便利化和信息化行动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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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吴 俊 吕 洁:破产管理人责任纠纷裁判规则研究

近年来,随着大量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法院受理的破产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也在呈倍数增加。截至2019年10月28日,笔者通过无讼(https://www.itslaw.com/js)数据库,以“管理人责任纠纷”为“案由”进行检索,共获得裁判文书27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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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孟 伟:论在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清算的情况下股东清算责任的裁判规则

在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清算的情况下,股东清算责任的本质属性是一种侵权责任,所以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分析,只有四个要件全部具备,才能确定股东的清算责任。鉴于出现解散事由而组成清算组是一个法定义务,故在出现解散事由后是否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是确定股东清算责任的一个关键。在未及时组成清算组而无法清算的情形下,所有股东无差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应组成清算组的条件不成就而无法清算的,只有存在过错且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股东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正是因为如此,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也必须进行区别对待。确定股东清算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应适用公司住所地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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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廖建军 董 烨:自行清算程序中拒不移交公司证照公章、财务资料行为的法律分析及解决建议

笔者在代理某大型国有企业清理十余个僵尸企业过程中,在自行清算程序进行中,因历史遗留问题,有部分企业法定代表人拒不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证照、财务资料,或公司证照、财务资料下落不明,导致清算程序难以推进。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当然不能因此而停止清算程序,对此在尊重法律和事实的前提下,整个团队对此进行了一些探索性的工作,现发表于此,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11-13

2019

梁 懿 董 烨:试析破产债权确认中的债务加入

笔者在担任某一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管理人成员期间,在接收债权申报过程中,发现A公司对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W先生等个人借款或W先生控制的其他公司之间形成的债务进行债务加入或担保的情况。因该等债务的原始形成时间较早,申报债权人提供的证据也不够充分,加上相关借款或其他合同款项资金并未用于A公司,特别是W先生在明知公司已经即将要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私刻公章确认债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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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姚 彬 陈 亮:银行提前收贷行为与破产可撤销行为的界定

从目前的司法实务来看,因我国破产法本身存在缺陷,使得破产撤销权的行使缺乏可操作的规定,因此,实务中有些法院已经在审理个案的时候,开始吸纳目前破产撤销权理论研究的一些主流观点,但是司法不一致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笔者在本文中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银行提前收贷行为并结合各地法院的相关案例,来分析目前司法实务中的一些做法和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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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姚 彬 陈 亮:对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的分析

关于破产可撤销行为,从我国目前的《破产法》相关规定来看,采用的是列举主义的立法模式,即对破产撤销权的范围作了明确列举性的规定。但此种立法模式不能满足当前司法救济之需要,故明确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抽象出破产可撤销行为的基本内涵,方能完善破产撤销权救济破产财产与促进公平分配的功能。本文从行为构成的主客观要素来分析破产可撤销行为的构成要件,试图对破产可撤销行为的准确认定提供可操作性的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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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王玉娇:浅析破产预重整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破产预重整制度是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制度安排,但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明确规定。然而,在破产重整的实践操作中,传统重整模式的弊端日益显现,预重整作为传统破产重整的一种变通应运而生,它具备时间成本低、费用成本低和商业影响小等独特优势,不仅在国外适用广泛,而且近年来在国内已经开始实践并取得了良好效果。如何让预重整制度更大程度发挥其效用,最根本的是需要通过配套法律法规为其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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